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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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基字[2003]12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总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和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6周计算,约为1600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18或36课时。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三、关于地方课程的开发。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的开发和学习指导书的审定,下发《山东省
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
四、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从《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地方课程。学校也可以把省定的地方课程科目作为学校课程的资源库,从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学校课程。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的课程设置予以指导,但不要规定学校必须选择的课程。
五、关于学校课程的开发。学校可以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的规定,自主开发学校课程。学校开发的课程不编教材。
教师开发的学校课程方案应经学校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委托其它学校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要将本校开发的学校课程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并在学生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的课时总量一般不要超过地方课程。
七、关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撤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地方课程进行评价,淘汰不受学生和学校欢迎的地方课程。学校也要对学校课程定期进行评价,取消不受学生欢迎的学校课程。
八、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实施。学校可以把学校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课时综合使用,集中或分散开设;但必须以学年为单位,开足《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课程安排方案》规定的课时。学校要统筹考虑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关系,在新学期开学以前,提出本校新学期可供学生选择的地方课程方案,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并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学校的课程管理。学校要对课程实行学分管理,根据课时确定合理的学分。要建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察或研究报告、撰写小论文、作品展示、探索过程的记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学生认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考核评价一般不采用考试的方式。学校要把教师组织学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情况,作为对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设置和实施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情况。列入评估督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