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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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鲁教基字〔2002〕19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验区的实际,我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

各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对实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书山有路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按每学年35周上课时间计算;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9年级授课时数为33周);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

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威海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方案

威海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方案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方案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义务教育五四分段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按照构建符合素质教育需要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规定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的课程门类和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量。

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 科学性原则以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为依据,设置课程门类,安排课比例。

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2、均衡性原则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

各门课程应比例适当,课程门类应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同一门课程不同年级的课时数量应相对均衡。

3、综合性原则小学阶段设置综合课程。

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三至五四、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1、“义务教育课时安排表”中的“学年总课时(节)”按照每学年课时间35周计算。

每学年学校机动时间(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等)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复习考试时间2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2、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3、在语文的课时当中,每周包含1—2节阅读课。

4、综合实践活动为弹性课时制。

各学校可根据需要以学期为单位对每周3课时的活动时间统筹安排,可以将分散使用与集中使用相结合。

理论学习材料 小学课程设置

理论学习材料  小学课程设置

(小学)义务教育段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设置依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方案》和《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要求,除小学1—2年级不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外,3—6年级均设置了“综合实践、地方与学校”三类课程。

三类课程的周课时数为:小学1—2年级,地方与学校课程每周4节;小学3—4年级,综合实践活动每周2节,地方与学校课程每周3节;小学5—6年级,综合实践每周3节,地方与学校课程每周2节。

三类课程均包含丰富的内容,学校层面如何设置这些课程,从而做到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呢?一、关于综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方案》指出:“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具体内容由地方和学校根椐教育部有关要求自主开发使用。

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与地方、学校自主使用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综合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

”义务教育阶段从3年级开设综合实践活动,除3—4年级每周2课时外,其余年级均为每周3课时。

1、信息技术:《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小学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不少于68学时;建议从3年级开始,每周安排1课时。

2、研究性学习:以小课题研究的形式呈现,可与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开设。

建议从3年级开始,每周安排1课时。

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可以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

3、劳动与技术教育: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建议从小学5年级开始,每开设1节劳动技术课。

4、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方案》规定:“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建议把这些内容纳入课外活动,但不能进入课程表。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指出:地方课程的设置主要在以下四个领域,即民族文化领域、生命教育领域、自然探究领域和社会探究领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鲁教基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9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课程是义务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的适应性,提高地方建设课程的积极性和水平,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习方式、完善智力结构、增强创新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中小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导,确保地方课程的开设。

二、调整课程结构,建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的开设,确保地方课程实施的整体效果,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置必修地方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四门课程与假期生活指导,形成必修地方课程和选修地方课程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

除假期生活指导外,必修地方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统一安排课时(具体课时安排见附件1,鉴于部分教材暂不配套,本学年课时安排可由各市进行适当调整),使用相对统一的教科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各级部: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关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近期省督查组将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查,主要采取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请各学校认真做好准备,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一、落实课程设置各级部要认真学习市教育局印发《关于严格落实课程方案的通知》(日教字〔2008〕13号),附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基字〔2002〕1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五四分段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2号)、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开设工作的通知》(日教发〔2008〕23号),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区教育部门关于课程安排的具体要求,确保开齐开全义务教育阶段规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开足课时。

按照要求编排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上课。

严禁学校、教师弄虚作假,使用两套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应付检查等。

做到语文、数学等课程不能增加课时,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不能减少课时。

二、规范办学常规各级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日教发〔2 008〕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6〕7号)等文件要求,并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素质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常规。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号各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已经十年,在我厅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鲁基教字【2002】19号)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厅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制订了《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附件1: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每学年按35周计;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设为两周,正常授课时数按33周计;3.表格内各门课程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试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总课时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一、本次课程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性。

2.均衡课程设置。

3.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4.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二、本次课程设置调整情况依据及说明调整依据:1.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中关于课程门类及所占课时数的比例。

2. 我厅关于课程设置的调研结果。

3.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鲁基教字【2002】19号)文件。

4. 周总课时数与九年一贯课程设置的总课时数所占比例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

调整说明:1.品德与生活一、二年级由原来的3课时均调整为2课时。

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0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3%,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第五六周学习内容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课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五六周学习内容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课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我厅对义务教育地方课程重新进行了规划,将地方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组织专家研制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秋季开学,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要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必修课程课时安排表》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调整课程安排,必修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四门课程要开足开好。

二、《指导意见》体现了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必修地方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和教学评价建议,是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编写和选用、教学和评估的依据,是我省管理和评价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基础。

三、各地要依据《指导意见》,从我厅每年颁布的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

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指导意见》,适时组织新的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的开发建设。

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地方课程必修课程的的开设。

学校要根据课程的要求做好教师配备,组建专(兼)职教师队伍,大力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

特别要扎实开展地方课程教学和研究活动,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生活中学习、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中学习,切实推动地方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使用《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第一部分前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课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生的安全状况和教育教学实际,就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程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5]14号文、[2008]9号文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5]14号文、[2008]9号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4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鲁教基字…2002‟23号印发)已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我厅根据试用情况对其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需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鼓励地方和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自主开发和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

一、课程目标1.以“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课程改革的原则要求,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互配合,形成目标一致、体系严密、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从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依据山东发展对青少年的需要和山东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基本内容,使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臵与山东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3.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原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青少年特殊的生活体验,拓展学生的认知领域和探索领域,为他们提供自主探索、想像和表达的空间。

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生命、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和尊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艺术素养,激发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二、课程结构4.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一种新的课程领域,是基于学生的直接体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它的基本学习方式是探究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大力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和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有关文件。

评价目标是: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一)导向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要以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作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鲁教基字【2002】23号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需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鼓励地方和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自主开发和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课程目标1. 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课程改革的原则要求,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互配合,形成目标一致、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 从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依据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山东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基本内容,使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与山东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3. 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原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青少年特殊的生活体验,拓展学生的认知领域和探索领域,为他们提供自主探索、想像和表达的空间。

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艺术素养,激发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二、课程结构4. 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一种新的课程领域,是基于学生的直接体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它的基本学习方式是探究学习,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和自主性等基本特征,以学习探索领域为课程分类形式,以课程模块为课程呈现形式。

5. 地方课程的设置主要在以下3个领域:民族文化领域。

通过诵读和研习代表民族文化精萃的诗词、散文、政论等,了解和研究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杰出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等,汲取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的情感,增强学生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祖国伟业的责任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2(2020年整理).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doc

2(2020年整理).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doc

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山东省义务教育五四分段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按每学年35周上课时间计算。

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该学年按33周计算上课时间)。

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

4.地方与学校课程(含综合实践活动)课时包括国家要求开设的信息技术课课时。

1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总数。

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和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6周计算,约为1600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

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18或36课时。

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三、关于地方课程的开发。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的开发和学习指导书的审定,下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

四、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从《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地方课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号各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已经十年,在我厅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鲁基教字【2002】19号)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厅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制订了《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附件1: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每学年按35周计;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设为两周,正常授课时数按33周计;3.表格内各门课程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试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总课时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一、本次课程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性。

2.均衡课程设置。

3.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4.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二、本次课程设置调整情况依据及说明调整依据:1.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中关于课程门类及所占课时数的比例。

2. 我厅关于课程设置的调研结果。

3.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鲁基教字【2002】19号)文件。

4. 周总课时数与九年一贯课程设置的总课时数所占比例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

调整说明:1.品德与生活一、二年级由原来的3课时均调整为2课时。

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0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3%,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2(2020年整理).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pptx

2(2020年整理).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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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 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 36 周计算,约为 1600 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
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 18 或 36 课时。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
山东省义务教育段课程设置方案
山东省义务教育五四分段课程设置方案(试行)
课程
小学
初中
占九年课时
周总课时(节)
一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总计比例(%
品德与生活
33
6
品德与社会 思想品德
3
3
2
8
22
2
2
2
2
8
7.9%
历史 历史与社会
地理Βιβλιοθήκη 2223
2
6 11
5
4.0%
科学
2
2
2
6
生物
3
3
1
7
科学
物理 化学
教师开发的学校课程方案应经学校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委托其它学校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要将本校开发的学校课程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并在学生选择的基础 上,确定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的课时总量一般不要超过地方课程。
七、关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撤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地方课程进行评价,淘汰不受学生和学 校欢迎的地方课程。学校也要对学校课程定期进行评价,取消不受学生欢迎的学校课程。
课程设置。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解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教育规划纲要不相适应、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2010年9月1日前的印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2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新增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的规范性文件共134件。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之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试行)2鲁教高字〔1992〕1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3鲁教财字[1993]2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鲁教财字[1999]54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5鲁教财字[1999]8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6鲁教财字〔2000〕6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7鲁教财字〔2000〕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改造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9鲁教基字〔2001〕2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鲁学位〔2001〕1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11鲁教职字〔2001〕4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12鲁教电字〔200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3鲁教科字〔20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14鲁教师字〔2001〕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15鲁教办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市场管理的通知16鲁教法字〔200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17鲁教人字〔2002〕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鲁教审字〔200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基建修缮工程及设备购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20鲁教基字〔200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学管理制止中学毕业年级提前结束课程的通知21鲁教基字〔2002〕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利用勤工俭学项目资源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2鲁教基字〔2002〕20号山东省教育厅等遏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有关问题的通知23鲁教基字〔2002〕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意见24鲁学位〔200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的通知25鲁教职字〔2002〕23号山东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3〕1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27鲁教财字〔2003〕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的通知28鲁教财字〔2003〕2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3〕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30鲁教财字〔2004〕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山东省教育社一报两刊发行工作的通知31鲁教财字〔2004〕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沾化县采用教育券形式建立扶贫助学制度试点的通知32鲁教基字〔2004〕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33鲁学位〔2004〕12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34鲁学位〔2004〕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35鲁教职字〔200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鲁教办字〔2005〕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37鲁教法字〔2005〕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38鲁教计字〔2005〕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9鲁教财字〔2005〕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40鲁教财字〔2005〕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41鲁教审字〔2005〕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直属单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2鲁教基字〔2005〕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43鲁教基字〔2005〕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44鲁教基字〔2005〕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45鲁教基字〔2005〕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6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7鲁教师字〔200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48鲁教办字〔2006〕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保障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49鲁教办字〔200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50鲁教人字〔2006〕17号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51鲁教督字〔2006〕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52鲁教研字〔200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53鲁学位〔2006〕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通知54鲁学位〔2006〕9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教强省”行动计划的通知5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56鲁教后字〔200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57鲁教计字〔2007〕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节约型学校创建活动的意见58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59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0鲁教财字〔2007〕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61鲁教财字〔2007〕3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意见62鲁教基字〔2007〕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63鲁教基字〔2007〕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64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6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66鲁教基字〔2007〕2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7鲁教研字〔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68鲁教职字〔2007〕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69鲁教职字〔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70鲁学位〔2007〕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71鲁教师字〔2007〕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师教育专业管理的通知72鲁教安字〔2007〕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3鲁教办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74鲁教财字〔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7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76鲁教基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制度的意见77鲁教基字[2008]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78鲁教基字〔2008〕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79鲁教基字〔2008〕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0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81鲁教基字〔2008〕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82鲁教基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83鲁教基字〔2008〕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4鲁教基字〔2008〕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86鲁教基字〔2008〕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7鲁教基函(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88鲁教基函(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89鲁教研字〔2008〕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90鲁教研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91鲁教研字〔2008〕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92鲁教职字〔2008〕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的意见93鲁教师字〔2008〕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94鲁教人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6鲁教财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7鲁教财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98鲁教财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鲁教财字〔2009〕3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示范建设工程的通知100鲁教财字〔2009〕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01鲁教财字〔2009〕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102鲁教基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103鲁教基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4鲁教基字〔2009〕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05鲁教基字〔2009〕1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106鲁教基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107鲁教基函(2009)2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8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9鲁教高字〔2009〕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放假管理的通知110鲁教研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111鲁学位〔200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12鲁学位〔200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113鲁教民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114鲁教民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115鲁教职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116鲁教职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若干意见117鲁教师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18鲁教师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师学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119鲁教师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0鲁教师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1鲁教师字〔2009〕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122鲁教师字〔2009〕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的通知123鲁教师字〔2009〕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124鲁教科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25鲁教外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126鲁教办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127鲁教办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28鲁教基字〔201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129鲁教基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130鲁教基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131鲁教研字〔2010〕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132鲁教外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科字〔2010〕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鲁教办字〔2011〕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附件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89〕14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2鲁教发〔1989〕53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3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初中、小学学生辍学报告制度(试行)4鲁教基字〔1991〕2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快发展弱智教育的意见5鲁教职字〔1992〕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职业中专新上专业和各类学校举办职业中专班审批办法的通知6鲁教职字〔1992〕7号山东省教委关于举办高中后职业中专班有关问题的通知7鲁教成字〔1992〕1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8鲁教师字〔1992〕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意见9鲁教师办字〔1992〕3号山东省教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10鲁教师字〔1992〕4号山东省教委印发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的办班条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11鲁教师字〔1992〕1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鲁教师字〔1992〕1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电师专学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卫电师专教学辅导暂行办法》的通知13鲁教师字〔1992〕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通知14山东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高中教育的意见15鲁教基字〔1994〕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16鲁教职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公布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名称的通知17鲁教职字〔1994〕1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8鲁教师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19鲁教研字〔1996〕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常规(试行)》的通知20鲁教师字〔1997〕8号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1鲁教研字〔1997〕2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三项基本功考核实施意见及训练与考核标准》的通知22鲁教财字〔1998〕4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3鲁教职字〔1998〕12号山东省教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5鲁教办字〔2000〕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库存商品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鲁教基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28鲁学位〔2001〕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2〕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鲁教计函(2003)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31鲁教财函(2003)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远程网络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2鲁教办字〔2004〕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33鲁教计函(2004)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4鲁教审字〔2004〕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35鲁教财字〔2005〕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财经工作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36鲁教研字〔200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7鲁教学函(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38鲁教基函(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39鲁教基函(2009)4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结束——。

山东省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指标

山东省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指标

附件1:山东省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指标
说明:1.总分按500分(不包括学校特色30分)计算。

2.“三级指标”的评价细则与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3.有▲▲号的指标:只要有1项出现,学校就暂缓评价进行整改,达到标准后再评价。

有▲号的指标:有2项及以上为B,学校不能评为合格。

4.只有A级标准的,按满分的90-100%打分;只有A与B两级标准的,达不到B级要求就打0分。

5.得分≥300分为合格;<300分为不合格。

注释:
[1]《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教基〔2006〕5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

[3]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基字〔2002〕19号),《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2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4号)。

[6]《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临沭镇山西完小
年月
七、关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地撤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地方课程进行评价,淘汰不受学生和学校欢迎地地方课程.学校也要对学校课程定期进行评价,取消不受学生欢迎地学校课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八、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地实施.学校可以把学校课程和地方课程地课时综合使用,集中或分散开设;但必须以学年为单位,开足《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课程安排方案》规定地课时.学校要统筹考虑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地关系,在新学期开学以前,提出本校新学期可供学生选择地地方课程方案,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并报学校主管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关于地方课程地范围.我省地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或课时.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地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关于地方课程地开发.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地开发和学习指导书地审定,下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试行)
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地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地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地课时总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地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地课时和国家规定地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地,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周计算,约为课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创新,努力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通过评估,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提高我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一、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鲁教基字〔2007〕21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号)等有关文件。

二、评估目的学校通过自查自评,诊断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课程实施中的经验与特色,促使课程实施逐渐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通过定期评估,全面了解我省中小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分析中小学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提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政策措施,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估原则(一)导向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重在引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实施的各项工作;促使学校全面落实国家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育教学,全面提升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并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对我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系统评估。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需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鼓励地方和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自主开发和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

一、课程目标1.以“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课程改革的原则要求,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互配合,形成目标一致、体系严密、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从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依据山东发展对青少年的需要和山东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基本内容,使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与山东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3.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原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青少年特殊的生活体验,拓展学生的认知领域和探索领域,为他们提供自主探索、想像和表达的空间。

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生命、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和尊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艺术素养,激发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二、课程结构4.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一种新的课程领域,是基于学生的直接体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它的基本学习方式是探究学习。

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和自主性等基本特征。

课程结构以学习领域为课程分类形式,以课程模块为课程呈现形式。

5.地方课程的设置主要在以下四个领域:民族文化领域。

通过诵读和研习代表民族文化精萃的诗词、散文、政论等,了解和研究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杰出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等,汲取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的情感,增强学生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祖国伟业的责任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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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基字[2003]12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总数。

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和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6周计算,约为1600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

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18或36课时。

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三、关于地方课程的开发。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的开发和学习指导书的审定,下发《山东省
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

四、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从《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地方课程。

学校也可以把省定的地方课程科目作为学校课程的资源库,从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学校课程。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的课程设置予以指导,但不要规定学校必须选择的课程。

五、关于学校课程的开发。

学校可以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的规定,自主开发学校课程。

学校开发的课程不编教材。

教师开发的学校课程方案应经学校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委托其它学校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学校课程的设置。

学校要将本校开发的学校课程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并在学生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学校课程的设置。

学校课程设置的课时总量一般不要超过地方课程。

七、关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撤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地方课程进行评价,淘汰不受学生和学校欢迎的地方课程。

学校也要对学校课程定期进行评价,取消不受学生欢迎的学校课程。

八、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实施。

学校可以把学校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课时综合使用,集中或分散开设;但必须以学年为单位,开足《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课程安排方案》规定的课时。

学校要统筹考虑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关系,在新学期开学以前,提出本校新学期可供学生选择的地方课程方案,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并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学校的课程管理。

学校要对课程实行学分管理,根据课时确定合理的学分。

要建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察或研究报告、撰写小论文、作品展示、探索过程的记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学生认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考核评价一般不采用考试的方式。

学校要把教师组织学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情况,作为对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设置和实施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情况。

列入评估督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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