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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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遏制人口过快

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计划生育系统,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

导机构是省卫生厅。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男女一致实行计划生育,每对夫妇

应根据本人的特点和计划生育政策,合理安排生育,出生人口控制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需要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及

相关规定,组织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群众支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知情、合法

的原则,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禁止进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禁止利用计

划生育从事种族歧视、身体残疾和性别歧视等行为。

第七条对于侵犯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的行为,受害者有权

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章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是促进计划生育实施的重要

措施。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生殖保健服务的宣传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生育健康意识;

(二)科学制定计划生育方案,根据夫妻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当的生育计划,促进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

(三)对孕前、孕中、产后各个阶段的夫妻进行科学引导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加强青少年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减少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先进理念,为夫妻双方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支持。

第十条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应当保护夫妻个人信息的隐私,严密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省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和规定的意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的实施机构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理,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根据情况轻重,处理措施应当包括以下: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

(四)包括工作场所在内的社会关系、公共服务等方面

的限制;

(五)教育、劝诫等。

第十六条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人权、保护隐私、依法执法、公正执行,严格扣留、搜查、查封、冻结等措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确实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事实;

(二)适用法律规定,量刑准确,罚款合理;

(三)罚款应当自行缴纳,不得代缴。

第十八条进行计划生育执法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

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书。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监督和投诉举报是对计划生育政策实

施过程的监督和监管,是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全社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监督和投诉举报

工作,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应当依据行业和领域的

特殊情况,建立计划生育监督和投诉举报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支持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渠道,及

时查询计划生育类的案件查询、投诉举报查询等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造成人民群众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当赔偿受损失

的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滥用计划生育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机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对侵犯群众计划生育权益的行为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本条例中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与本条例不相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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