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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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融行业风险案例汇编

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本市场学院

2014年2月·深圳

目录

●案例1 近期信托行业兑付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经验教训 (1)

附:2013年信托兑付危机事件

●案例2 上海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事件 (7)

●案例3 银河证券资管计划大规模集中赎回案例 (11)

●案例4 中信证券代销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案例 (15)

●案例5 国泰君安赤峰营业部员工涉嫌诈骗事件 (23)

●案例6 海通证券融资融券未及时平仓案例 (27)

●案例7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昌九生化连续跌停案例 (31)

案例1:近期信托行业兑付风险事件的基本

情况和经验教训

一、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信托兑付风险事件

2011年2月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成立了为期3年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014年1月31日到期。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为9.5%至11%,由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担任代销机构与托管行。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完成代销后,将30亿元资金交付中诚信托,同时收取4%的渠道费用1.2亿元。信托计划将募集的30亿元资金对山西振富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用于该公司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选煤厂建设等。山西振富集团注册于山西吕梁市,实际控制人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旗下拥有山西紫金矿业集团、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系列子公司与孙公司,控制有5座煤矿。

2012年5月,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平彦因涉及民间借贷案被当地警方控制,名下矿厂大面积停工搁浅,还款来源遭受重创,导致信托本息受到重大威胁。此后,中诚信托、工商银行以及由山西当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危机,但由于针对山西振富集团的诉讼频发,资产不能实现,因此未能形成明确的处置方案。

2013年12月20日,信托计划第三次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信托专户余额仅8634.26万元。中诚信托最终决定,仅按实际收益水平分配受益人。2014年1月16日,中诚信托正式向其投资者承认,“诚

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高达30亿的信托财产或无法按期变现,不排

除通过诉讼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经多方努力,2014年1月27日,一家投资机构购回山西振富集团股权,中诚信托给投资者兑付了本金,但未支付第三年的利息。截至目前,部分投资者仍在追讨欠息。

二、吉林信托10亿元矿产信托逾期风险事件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吉林信托)成立了“松花江77号”1-6期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第六期到期日为2014年3月11日。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为9.8%至12%,由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担任代销机构与托管行。信托计划规模为9.727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受让山西富裕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投资建设的450万吨洗煤项目、180万吨焦化项目和20万吨甲醇项目的收益权。山西联盛集团是山西省

柳林县最大的民营企业,下辖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多家投资公司、下属的多家煤矿企业,总产能近4000万吨。

2013年11月29日,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宣布受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等12家企业的重整申请。根据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联盛集团财务状况堪忧,金融负债近300亿元,已基本失去债务清偿能力,且面临欠缴税款、职工养老保险金、工程款、材料设备等多项财务问题。其中,与联盛集团有担保关系的民营企业有10多家,所欠信贷资金规模超过200亿。

2013年12月2日吉林信托公告称,在信托计划一期到期前,吉林信托多次派遣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专人催款,并多次与富裕能源、联盛能源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财务负责人沟通、商讨还款事宜,富裕能源及联盛能源(下称“融资方”)均表示可按其足额偿还信托计划的本金及信托收益。但截至公告日,融资方仅向信托专户转款1000万元。吉林信托正“全力配合”建设山西分行解决这一兑付事件,与债务人商讨还款事宜,并向山西省政府、金融办和当地银监局做了汇报,同时与建行山西分行及国开行山西分行等债权人进行了沟通,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信托计划第1-4期均逾期未兑付。

三、问题和教训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开展“通道类”信托业务方面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和教训:

一是信托公司自认为此类业务由主导方银行承担责任,因此对通道业务风险重视程度不够。信托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主导权在银行,信托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通道,投资者从银行网点购买的信托产品,因而产品出现预期后也主要由银行方面协商、处理,兜底,信托公司只扮演“配合”角色。但实际上,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需要履行勤勉尽责的责任,如果在尽职调查、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缺陷,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兑付责任。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银行均表示不会为信托计划兑付买单、兜底,出现了银信相互博弈、推卸责任的局面。

由于信托对通道业务风险重视不够,公司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如中诚信托在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比如杠杆比例过高、核心资产存在纠纷等。又如,吉林信托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风控措施只有融资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和相关公司提供的有限连带责任保证,并没有土地、股权或项目收益权作为抵押物。

二是信托计划项目的投资标的集中在能源、房地产等少数行业,而这些行业与经济运行周期高度相关,在经济下行时容易导致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煤炭行业出现周期性调整或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下行、煤炭市场持续低迷,作为融资方的煤炭企业面临现金流进一步收缩、资金链断裂的问题,煤矿信托的兑付风险可能集中爆发。

附表:2013年信托兑付危机事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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