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
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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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己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己。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民间法域下的法治化模式及我国进路
论民间法域下的法治化模式及我国进路牟文彬摘要:其缘起于知识精英对中国社会法治状态的担忧和对中国法治道路的反思,民间法研究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
肇启于西方的法治究竟有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已走出的法治之路能给予我们什么样的启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究竟该如何“中国化”?本文的研究旨在寻求一个合适的突破口以试图阐释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中的诸多疑虑,并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化指明路向。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之问题是业已形成的国家法未能充分吸纳中国文化传统而使得国家法与民间法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之中。
因此,展开民间法视域下法治研究亟需破解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对峙张力,这是寻求西方法治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的契合方式。
关键词:法治模式;中国化;民间法;反思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23-03作者: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副大队长,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山东,日照,276826一民间法研究方法近年来,民间法的研究及其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
综观当代中国民间法的研究,对有关民间法从其内涵和所赋予的意义层面上大致有三种理解和界定:一种是从文化类型与文化差异的角度所作的理解,认为法律实质上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文化类型的差异决定了法律传统和法治形态上的差别。
第二种是致力于本土资源视野下的民间法建构,不仅注意到民间法的历史成因,而且投向了对于民间法现代意义的思考,认为“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亦被称之为“本土资源论”,其实质是在现代法治理性建构主义视域下,从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方法上所做的一种思考。
第三种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挖掘民间习惯、惯例和民族习俗,并积极探索这些所谓的非正式的法律(民间法)通过与国家法层面的司法制度的博弈,并进入司法程序进而在立法层面对国家法产生影响,这种理解也是一种建构主义的视角,实质上也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关系的视角探寻民间法进入国家法并对国家法产生实际影响的现实路径。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2006.9学术前沿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贺霄刘钰婷(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宜昌443002)摘要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01年。
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01年期间。
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
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
关键词法治过去未来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184-02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
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
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
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
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
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
在本世纪初的前十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
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本土资源论”——学界大争论之后的冷静思考自苏力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学界围绕“本土资源论”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过。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
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
”1在2015年的今天,看回1995年朱教授写的书,我发现其当时所阐述的问题,在当前仍然有着普遍的讨论意义。
在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本土资源论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这个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探讨。
在学界纷纷奉行学习西方理论、构建中国法治框架的时候,苏力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当时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文化与民间习惯,造成了不良影响,并提出的“本土资源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从价值层面,我深以为然。
近代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进行着“西化”,抛弃了许多中国传统的优秀资源,而这本书中洋溢着作者对于本土资源的一往情深和理性态度,让我对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现代法治模式充满了向往。
学界的争论面对苏力提出的法治研究新思路,一些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盲目西化、移植、全球化的反叛与牵制,是对过分西化、不注重中国实际的一种纠偏与拨正。
”2本土资源论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底层关怀的学者为那个在现代化车轮滚滚驶来时手足无措且注定要牺牲的群体所据理力争的话语。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学界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贴标签法,一种是列举法,第三种是综合法。
贴标签法往往冠于‘法治保守主义’、‘法治本土化’、‘后现代主义’等标签,进行抽象性整体性的批判;而列举法主要就文章中的具体字句进行归类批评;综合法则抽象与具体兼有之,对被批评的对象进行全面批判”。
3具体来说,学界对本书的质疑主要有这些:“本土资源论”的论证逻辑、本土资源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治“传统、对“认真对待人治”的争论、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关系等。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礼失而求诸野一、问题及其意义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
我在本文中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
这些观点并不错,而且在实践上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在理论上有一些重大弱点,并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是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要利用法律这种工具来规制社会。
这样的理论似乎是符合我国法理教科书上所陈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他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其割断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塑造作用,因此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
其次,大量的实践也已经例证了这样一点,即这种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
激烈的法国大革命尽管提出了《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然而,法国革命者的“成就远较……他们自己最初想象的要小。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中继承了大部分的感情、习惯、思想……”而英国的光荣革命,尽管是“一切革命中最温和的”,却是“最成功的”。
19世纪初,边沁曾在英国大力倡导法典化,尽管他的努力产生了相当影响,然而英国却坚持和保持了其普通法的传统。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尽管近代法学界一般认为《拿破仑法典》创建了以个人主义为标志的近代私法体系,改变了以等级身份决定财产分配的封建私法传统,然而一个新近的研究表明,这只是后来一些自由主义法学家虚构出来的神话,“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了法国民法典”。
21世纪中国法治何去何从
21世纪中国法治何去何从贺卫方世纪之交,我们驻足展望,对中国法治以及法学的未来走势略作讨论郭道晖:中国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在20世纪末,党的15届5中全会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应是我国在新世纪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个提法也有重要的新意,即将十五大确认的这个“治国基本方略”,提升为“重要目标”,亦即将法治从作为治国工具与手段、策略,上升为价值目标。
这就要求在党政干部中实现法治观的进一步的转变,要按照现代化的民主精神与法治理论去治国、治权、治官、治党,而不只是依法办理,治民。
这就要求进一步改革为邓小平早已批判过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调整旧有的、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现代化的权力结构;进行适应的分权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行党政分开、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这更要求落实五中全会提出的“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方针,这也是一项新的目标与任务。
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控者。
因此,实行法治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是要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制定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有效地监控下放权力的法律。
随着我国参加WTO,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一些规则逐步世界化,人权与公民权不只受本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维护,及至一定程序与范围上受制于国际社会权力和超国家权力。
这就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未来的法治世界。
郑成思:民商法律要直面WTO的冲击国际法,尤其是构成国际法的,诸多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公约,与相关成员国的民商法,本来就是互相影响的。
一位国际法领域的教授甚至说过,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法。
这不仅从盖尤斯的体系早于格劳休斯上千年可得到佐证,就连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之一“条约必须遵守”,其拉丁文原文正是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就已实施了多年的合同法准则。
[法律资料]浅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下
浅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下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
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
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
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
法律的发展并非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
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
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
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
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
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
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
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
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
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
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
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布时间:11/3/2014 5:09:52 PM点击:5次——六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是管总的东西。
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
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还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论诉讼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论诉讼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渴望着秩序与安宁,并总是期望着能以最小的不自由为代价来享受由社会所能保障的最大的秩序与安宁,在此之下以期能实现个体的自由与发展。
基于历史的曲折性与文化的保守方面的不良影响,我们可以很真切的感受到我国在法治领域的不足。
对于任何一个学习法学的个人来说,当他以种种方式了解到我国在法治发展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挫折、甚至倒退时以及出于人类基本的怜悯心而对对由此所引起的种种悲剧而深感悲痛时,他很可能会怨恨与不满,因为这一切不仅触动了他作为人类的质朴情感,也触动了他对法律的情感和对法治的责任感。
然而怨恨与不满终究对现实无济于事,医者仁心必先从寻找症结开始。
尽力而为,对于无能为力之病根,医者也应选择最合适的缓解之道来为减少病人的痛苦。
就目前而言,一些关乎核心的问题离我们还是很遥远的,未来的答案如何相信也只有历史可以给我们唯一的答案。
培根曾经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一步一步的,路在长也无非是走的久一些。
与其自怨自艾,还不如好好的做好眼下的努力。
李敖说过,很多权利都写在那里,只要认真起来便有实现的可能。
仔细想想,如果真的仅仅做好实体法所规定的每一项权利,悲剧便会少了很多的吧。
可是,实体法并不能实现他自己,每一个有实体法所确定的抽象权利其最终的实现永远都能通过一个个的具体的审判。
我们的实体法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显然较之司法实践仍然是显得超前了,而司法实践最重要的表现是诉讼。
现在,现实中被侵害者更相信上访的作用,其根源固然是司法的弱势地位,但是民众不信任司法的起因却是被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未能在诉讼中得以实现。
其实,不只是权利的具体实现,法律的现实的威慑力与法律文化的培养都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
实体法规定了众多的权利与义务,可是没有诉讼,这些权利只能表现为民法或是其他法律上的一行文字,这样权利与义务是没有现实的影响力的,实体法终究只能表现一本很普通的书,而法律本身也将不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当然的,法治本身也会丧失其原来应有的各种意义,成为一个空洞的词语。
浅谈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浅谈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作者:靳勉男来源:《亚太教育》2016年第05期摘要: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落幕。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首届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等思想,依法治国被提上重要日程。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
本文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浅谈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国;基本要素;社会基础一、实现法治需要怎样的基本要素在本文中,社会基础意指社会的主观和客观环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品,是广义的社会基础。
包含政治因素、历史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阶级因素等。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在儒家思想的浸淫下,形成了深厚的“人治”、“礼治”、“德治”文化底蕴,个人感召力、社会道德礼法的权威性根植于人们的心中,是挡在全面法治前的一道屏障。
要实现全面法治,我们必须先达到以下目标。
(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并完善,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到《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法律的颁布,至2010年末,我国已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但是,实质意义上,还很难说我国目前是全面的法治国家。
譬如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还有独特的“信访”制度,都说明我国尚未完全实现依法治国。
我国要吸收西方先进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体系。
同时,我们的法律还应当是好的法律、善的法律,在核心价值上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公正,在操作上要可行、稳定,要能服众,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这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邓小平同志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在这里所指的领导人所代表的是权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谈一谈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认识
谈一谈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认识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手段,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关系。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治建设,又要重视道德建设,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之路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一一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
法治建设也是如此。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
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
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
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
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
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
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
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新中国法治历程的史学视角分析
现 代 文 明 社 会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是 法 治 ,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国家 更 需 要 法 治 。 对 建
政体 ; 相继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 地 改 革 法 》 《 姻 法 》、 工 会 法 》、 惩 治 反 革 命 条 例 》、 惩 治 贪 污 土 、婚 《 《 《 条 例 》 一 系 列 法 律 、 规 。1 5 等 法 9 4年 9月 , 中 国第 一 部 宪 法 诞 生 并 同 时 颁 布 了 《 国人 民 代 新 全 表 大 会 组 织法 》 《 、 国务 院 组 织 法 》、 人 民 法 院组 织 法 》、 人 民检 察 院 组 织 法 》与《 方 各 级 人 《 《 地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委员 会 组 织 法 》, 国 家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初 步 纳 入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 将 尽 管 这 一 时期 法 制 建 设 仍 然 存 在一 些 问题 , 如 许 多 重 要 的法 律仍 处 于 空 白状 态 , 会 生 活 的 例 社 许 多方 面 主要 靠 党 的 政 策来 调整 ; 制 建 设 未 受 到应 有 的 重 视 , 部 与群 众 的法 制 观 念 相 当淡 法 干
( ) 律 体 制 的 初 创 时期 ( 99 15 ) 一 法 14 - 9 6
建 国初 期 , 以毛 泽 东 为 核 心 的 党 的 第 一 代 领 导 集 体 , 导 中 国各 族 人 民在 总 结 革命 根 据 地 领 和 解 放 区 的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立 了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体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
造成 国民文化教育水平低下 , 意识 淡薄 , 政治 使民 主法 治社会
所需要 的 自由、 等 、 权等 观 念失 去生 长 的 有利 条 件。因 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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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E期 :0 1一 9—2 t 21 o 7
作者简 介: 瞿少华 (9 3一) 男 . 17 , 湖北监利人 。 硕士 , 副教授 . 从事 国际 问题研究。
第2 6卷 第 4期 21年 1 01 2月
景德镇 高专学报
J u n lo i g e h n C l g o r a fJn d z e o l e e
Vo . 2 1 6 No.4
D c 01 e .2 1
试 论 我 国实 现 法治 的途 径
瞿 少华①
张新征
(、 1 九江学 院政法 学 院 , 西 九江 3 2 0 ; 、 江 3 0 5 2 九江 学院 艺术 学院 , 江西 九江 3 20 ) 3 0 5
力制约 。实行法治 , 是要对 国家权 力进行 有效 的制 约 和监 就
督, 防止 国家权力的异化。() 4合理 、 善的法 律体系 。存 在一 完
个合理 、 完善的法 律体系 是实行 法治 的必要 前提 。() 5法律平
等 。平等是社会 主义的本 质特征 , 会主义 法治 也贯 彻 了平 社
改革开放以来 , 国立法速度加快 , 我 制定 了数 以千计 的法 律、 法规 , 良法先行 ” 在“ 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 但是 , 有了法律 不一定就有法治。法律的大量堆砌并没 有给中 国带来法 治的 现实 , 究其直接原 因之 一就 是我 国并没有 实现真 正的 司法独 立 , 国司法制度 的不 健全影 响我 国法 治的 实现。在我 国实 我
社 会主义法治作为政 治上 层建筑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三 d 是 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只有市场 经济才能生 长出现代法治 社 会, 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才能 为社 会主义 法治建设 提供 良 好的土壤。纵观法治历史 , 法治总 是与商品经济 有关 , 而与 自 给 自足的 自然经济和 以国家垄断为 内容的产 品经 济无缘。社
中国的法治道路——卓泽渊
中国的法治道路2014年11月25日09:49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作者:卓泽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它明确地指出了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条道路,以及我们以怎样的原则来坚持这条道路,这些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让我们沿着党的《决定》的思路与逻辑,对其作一个初步的解读。
一、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一条崭新的法治之路它是一条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道路。
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有其基本的历史规律。
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人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上的共同走向,也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
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人类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新和最高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人作为时代先锋,始终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与时俱进。
在革命中如此,在执政中也应该如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努力实践者,对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一直进行着艰苦的探索。
既遭受了许多失败,也赢得了无数成功。
这些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都熔铸成了相应的历史结论、发展目标,都有助于我们做出科学的道路选择。
这条道路它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它也尊重人类对于法治的一般认知和共同认知,并以相关的法治发展情形作为自己的参照和比较样本。
它是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
中国实际是我们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所选择的法治道路就是达成这一总目标的道路,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必须以中国的客观现实为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实际。
就历史上的法律实践来说,中国古已有之,远可追溯到夏商周;就近代意义的法治来说,亦可在一百年前的中国找到它最初的萌芽。
点滴见证中国法治
点滴见证中国法治——庭审现场之感受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与调节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裁破坏规则行为有力工具的法律,其教育、指引、预测、制裁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各类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行和诸多法律人的审慎工作。
而法庭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中处理案件并接受公众监督的独特舞台。
在这个舞台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辅助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程序,以法律为至高无上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恭敬而严谨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任何对实体法律的曲解和对程序法律的违背都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法庭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必须公开的。
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法庭这个舞台上的一幕幕场景,成为了我们管窥中国法治的一个极好窗口。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绝不能停留在直观、感性而肤浅的水平上,那种一提起法官、律师就联想到影视作品当中那些或身穿大袍正襟危坐、或头戴假发滔滔不绝的形象的思维方式,不仅不应存在于当代大学生的头脑之中,甚至也不应该是一般老百姓固有的观念了。
因此,我选择观摩法庭审判作为本次大学生思想政治实践活动的主题,以期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法庭审判的现场观察来见证我国法治进程的点点滴滴,一来在实践中掌握更多法律知识,二来可以以此作为本次思想政治实践活动极富意义的探索。
本次实践活动我选取了两场庭审作为观摩对象,分别是一场民事案件和一场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某地**区人民法院A公司诉B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在这场诉讼中,我不仅仔细听取了案件争议的缘由、双方辩论和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而且从直观上对庭审现场做了全面观察。
现就以下两个方面来谈谈对本次庭审的感受:1、关于法庭的气氛。
法庭是个严肃的地方,在法庭里,人们的一举一动实际上都带有一种仪式化的色彩。
如法官出庭时全体起立,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律师在庭上身着律师袍或正装,也是为了显示法律人对法律的尊崇。
而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进行一系列的程序事宜,都给人以法律神圣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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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之路
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法治之路”。
我想在柳老师给我们讲过的内容的基础上,就社会对法治的需求问题提出三点不成熟的想法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探讨和思考。
第一点是政府公信力问题对法治需求的影响。
柳老师上次给我们讲过,中国的法制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我们知道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在近些年来是不断降低,已经降至一个很低的水平了。
有人调侃说国人对政府的感情就像对国足的感情是一样的——基本上是已经绝望了。
或许这个说法有些夸张,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煤矿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确让国人很失望了。
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主导的法治无疑也是缺少公信力和公共支持的。
同时,政府行政权力在行使的时候,不尊重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的现象也不少见。
导致政府行为当然包括推动法治的改革行为也会受到大家的怀疑,大家在观望甚至是抵触,那么由政府主导的法治就阻力重重了。
没有民主大众支持的土壤,中国法治之花就无法开遍神州大地了。
这需要我们政府切实依法行政,带头守法,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增强公信力。
其次是社会收入分配问题对法治需求的影响。
孟老夫子曾说过一句真理: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关键是下一句: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
意思是没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
我们社会的现实情况是,少部分人掌握着整个社会的大部分生产资料,而绝大多数人却只是占有很少一部分的生产资料,然而虽然少,但是社会主义让他们总是有那么一点儿,比如一头老牛几亩薄田,因此也没有很多人放辟邪侈,无恶不作。
所以没有大的社会革命或变革,但同时社会上也普遍缺少对法治的一种需求。
对大部分人而言,反正能填饱肚子就行,管他法律怎么规定的。
所以我们看到,我们社会虽然矛盾很多,但却还在可控范围内,只是让中央每年多支出一些维稳费罢了。
同时呢,法治改革却阻力重重,在民众之间没有市场。
最后,社会人才流动机制也是影响法治需求的重要因素。
在整个社会所谓的上层和下层之间缺少一种平等流动的机制,一些知识分子或是说所谓的中间阶层,他们想要改变现状,却往往鲜有出路,屡次碰壁以后,大家都失望了。
比如有些年轻人想要走上从政的道路,希望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对推动社会改革、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但是现实却束缚了他们的拳脚,如果他们不向旧有的势力和制度低头,他们就无法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获得一个更高的平台。
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很好的青年,进入仕途以后往往就迷失了自己,更不用说去推动法制了。
也就是说,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文化背景下,人情网、关系网等等旧有制度下,新一代人或是社会底层有理想的那批人想要通过正当途径上升到社会上层,掌握一定的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力是很难的。
社会没有为人才提供这种便捷通畅的渠道。
就拿高考而言,前些年比较有名的北大才子陆步轩当街卖肉的事情轰动全国,其实到了今天,我们社会上仍然有不少陆步轩。
我们古代科举制度虽然僵化了,但有一点很好,你有本事儿社会就给你一片舞台。
而当今的高考,在这方面我觉得是不及老祖宗弄得那八股考试了。
要实现法治的推行,社会就必须要有法治的需求。
要想在社会获得这种需求,我们推行法治必须要能让所有人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从中获得相对公平的利
益。
中国文化是一种现实的功利文化,大中获得了好处,便会逐渐有了这种需求。
因此,怎样从制度上和立法上合理建构一种公平合理的秩序是法治推行的前提。
首先必须是要制度通畅,像上面提到的政府权力监督制度、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制度、人才公平流动的制度等等。
然后再辅以公平合理的立法对这些制度进行确立和完善,那么这样的法制推行起来就要简单多了。
所有的这些,虽然任重而道远,但作为法学人,我们是应该去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2010300080069 法学院二班李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