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与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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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洗钱与反洗钱
自20世纪20年代至今,各种洗钱方式层出无穷,损害了世界人民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人民也开始意识到洗钱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因而,各种洗钱犯罪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当然,世界各政府部门也针对洗钱而出台各种措施来进行反洗钱。
特别在“9·11”事件后,反洗钱成为世界各国的政策取向,一些国际组织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国际协调,以逐步形成反洗钱的国际性规范。
一、关于洗钱
1、洗钱含义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通俗讲,就是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的收入,通过隐瞒这些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将这些“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
“洗”字形象地描绘出了黑钱漂白的过程。
2、洗钱特征
第一,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
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
第二,洗钱过程的复杂性。
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
第三,洗钱对象的特定性。
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
第四,洗钱活动的国际性。
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
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
3、商业银行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主要渠道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犯罪的首选渠道。
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商业银行以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
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第一步。
犯罪分子常常以隐匿的身份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账户,使这些黑钱在这些账户中进行多次转账,使之合法化。
近年来,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成为国内腐败分子清洗其贪污受贿所得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利用商业银行将黑钱在境内外进行流通转移
我国开放的投资环境给境外犯罪组织和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由于国内政府迫切希望引进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很少去分析这些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就给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境外犯罪分子将其在境外的非法所得以各种形式对我国进行投资,以合法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投入我国境内企业,然后将其混在收入中作为利润的形式汇出境外,实现黑钱的合法流通。
(三)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子货币等新型银行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型银行业务的出现,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也日益科技化。
这就给洗钱者掩盖其真实身份和资金的真实来源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同时也给资金来龙去脉的监控造成了困难。
4、洗钱犯罪的危害
(一)洗钱犯罪活动将导致腐败现象的加重,助长社会犯罪。
洗钱者为了洗钱就会想方设法地贿赂洗钱涉及部门的当权者,当权者接受贿赂后就不仅要考虑为自己所得利益寻找出路,而且还要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于是就出现洗钱者与当权者的相互勾结。
这使得犯罪分子越来越明目张胆,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地败坏社会道德,助长社会犯罪。
(二)破坏金融机构的信誉,动摇社会信用
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是犯罪分子洗钱的首选渠道,银行有可能受利益驱使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有意参与洗钱,或无视已知的洗钱活动,其行为一旦败露,会使公众对某一银行甚至是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引发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损害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这不仅会严重地威胁合法客户的利益,而且将极大地破坏金融秩序,甚至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三)洗钱犯罪活动将导致资本外逃,影响社会经济生活
我国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资本外逃数相当于国际收支账户上的误差和遗漏账户,这种非法资金外逃将导致国际资金流动异常,降低我国的外汇储备,扭曲汇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我国政府对世界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关于反洗钱
1、意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工作人员素质不强,缺乏专业人才
反洗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
但是,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一般是通过营业柜台来开展。
由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是很高,因而,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部门缺乏完善的协调合作机制
反洗钱是涉及面极广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合作,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合作。
但是目前国内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力度不足, 社会各部门间缺乏统一的协调。
又由于各部门在洗钱问题上不自觉地考虑自己的利益,经常“不作为”,这就从客观上造成洗钱犯罪无法深入开展。
(三)大量现金的使用给反洗钱工作设置了障碍
在中国,日常结算使用现金非常普遍,现金的收存基本不受限制,这就给洗钱者利用现金进行洗钱提供便利,同时也加大了对洗钱的监管难度。
3、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对策
(一)加强各部门各行业间的合作
在反洗钱的工作上。
要加强其他各部门的合作,应当要建立一整套包括金融、财政、税务等诸多部门在内的预防和打击洗钱的综合系统。
(二)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反洗钱机构,培训专业人才
各商业银行加强专业反洗钱人才的培养。
对人才的培养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1、认真选配工作人员。
各商业银行应当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外语交流能力以及具备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干部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
2、进行反
洗钱培训。
各商业银行认真选配人员后,还要做好反洗钱培训工作。
3、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定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加强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反洗钱意识。
(三)减少现金交易,加大现金管理
在我国,由于整体信用环境较差,现金结算就成为必要的方式,而促进洗钱。
因此应尽量减少这种结算方式,从其他方面进行调整、管理。
一是在大力发展支票、汇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的基础上,继续推出个人支票、定期借记等其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二是对一些大额或可疑的现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及洗钱的要及时上报。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现象,加快现金的归行速度。
(四)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网上金融业务的监管
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电子货币等新的工具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给洗钱提供了新的途径。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新型银行业务和金融工具进行洗钱,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和对计算机、网络的信息管理。
(五)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反洗钱的收益和成本是关系到商业银行是否能够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关键。
只有当洗钱的收益高于成本时,银行才会积极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只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