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转厂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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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转厂操作流程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深加工结转(转厂)操作流程
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一.申请条件
1.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之间已签定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 结转合同或协议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限期内。
二.程序
1. 计划备案
(1)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2)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3)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
(4)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 收发货登记
(1)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2)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 结转报关(先报进口再报出口)
(1)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4)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5)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出口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码、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6)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预录入经营企业将预审通过的相关信息转预录入公司进行录入,并且打印出“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初审
企业将录入公司打印出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和经预审审核的各项单证交初审,初审人员除审核预审环节各项内容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初审人员如遇计算机自动提示该企业有超期未核销合同的,应向企业讲明情况,不接受初审,并督促企业核销,退还有关单证。
初审人员应对计算机提示的该企业未核销合同份数、金额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初审人员将企业提供的书面单证与录入公司录入的电子数据进行逐项核对,如有错误,退企业进行修改。
审核企业所报各项内容计算机录入是否正确。
审核企业所报耗料是否符合总署和本关区制定的耗料标准。
对需验厂的提出验厂建议,报科长审批;
上述审核无误后,加盖作业章,在初审位置签名,转复审;
业务报批
初审人员按报批制度规定履行业务报批手续,做好相关登记。
复审
复审人员对经初审后的书面单证及计算机备案电子数据再次进行综合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审核需验厂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无验厂记录;
审核履行三级或四级报批的合同有无业务报批;
转科长复核,确认无误后过机签字,通过程序复审,并给出手册编号。
开出《台账联系单》交企业办理台账手续。
银行建账
经营企业依据《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和经营单位的申请,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手册。
登记银行通知单
主管地海关对银行通知单进行登记作业。
核发手册
复审后企业将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一联订于手册,将批准证书、合同、核销保证书订于手册粘贴栏内;
企业将《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二联、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表、经贸部门批准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合同、核销保证书、开设台账联系单和银行台账开设通知单及其他单据一并装订交予海关经办人员;
海关经办人员对手册加盖骑缝章和免税章,批注免税意见加贴防伪标签并登记后,交予企业经办人员,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第3步报关
报关过程主要有进口料件的报关和出口成品的报关(略,在后面重点讲解)
第4步《登记手册》的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从属海关后续管理范围,是海关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监管工作的一种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核销是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脱离了核销,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就是一句空话。
手册核销过程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海关核销—合同结案
企业报核
报核行为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企业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所有报核单证、资料和数据将作为海关核销的重要依据,如果报核不实,则将成为海关处罚的证据。
报核的期限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所需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b)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c)《核销申请表》
(d)海关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报核的单证、资料和数据等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核销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口、出口、单耗、剩余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纸质单证数据与海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各种相关单证之间是否相与印证等。
海关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