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商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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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共体商标的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指商业中可用于将一家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的任何符号,其权利人对其享有专有权。

2. 什么是产品/商品或服务?

产品/商品:任何可交易的物品。

服务:根据人类需求而提供的活动。

《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英文版)用于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

3. 为何要保护您的商标?

产品或服务商标可能等同于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并可能成为一种能增值的具有货币价值的资产。若不申请保护,则他人可能会从您的投资中获益。获得全部权利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其注册。

4. 什么是欧共体商标(“CTM”)?

欧共体商标是一种用于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识别和区别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协调局”)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英文版)进行注册。

5. 为何选择注册欧共体商标?

欧共体商标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它赋予权利人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6. 通过注册欧共体商标可获得哪些保护?

欧共体商标授予其权利人排他性的商标权。该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第三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与其注册的欧共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详情请访问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官方网站(英文版):

第9条:欧共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英文版)

7. 是否可以把欧共体商标的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

不可以,欧共体商标具有整体性。欧共体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注册申请和随后的注册将不可分割的自动延伸至27个欧盟成员国(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

8. 如果不需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是否可在各个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单独注册?

是的,可以单独申请并获得国家注册。但是如果该注册之前曾被协调局驳回过,则该商标可能无法在那些对其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存在异议的国家里获得成功注册。

9. 欧共体商标超越成员国的国家商标么?

欧共体商标系统不影响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商标系统(目前就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而言,为比卢荷商标系统)。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

注册或欧共体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

是完全依赖欧共体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共体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

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

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上述在先权利。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或者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者基于相对理由于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宣告其无效。

10. 何种标记可注册为欧共体商标?

欧共体商标可以由能以书写方式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因此,可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记包括: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单词的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彩色图形标记;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三维立体标记;

声音标记。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商标图样。

11. 哪些商标不能注册为欧共体商标?

尽管符合商标的定义,但若适用如下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则不能注册为欧共体商标: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表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或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仅由日常习惯用语或由商业诚信惯例中通用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

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其它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可能涉及产品形状、酒精饮料原产地、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及特定官方标记等因素。

对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等的商标,或已在日常习惯用语或由商业诚信惯例中通用的标志组成的商标,如果能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显著性,则异议可以被驳回。

基于以上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不会被公告。

12. 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一个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的审查过程:

审查申请材料和申请标记,以确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公告。

截至注册的程序,可能包括异议程序。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协调局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形式

审查后,若标记可被接受为商标,商品或服务单将被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申请人可以在付费的前提下在成员国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检索。至于欧共体商标检索则包含在申请费之内。

此后,该商标将首次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CTM Bulletin)的A栏内。

首次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若无异议发生,则进而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的B栏内,并颁发注册证书。

在欧共体商标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上诉!

13. 欧共体商标一旦被公告,是否就意味着其将获得注册?

若适用相对理由驳回,则不能获得注册。

下述情况构成在先权利:

在先欧共体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

在一个成员国内有效,用于贸易并且影响力超越本国范围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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