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l·a·哈特——一代法哲学大师的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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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L·A·哈特

——一代法哲学大师的陨落*

历史进入世纪之末,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时期。这个世纪曾经独领风骚的一些国际上重要的法哲学家(卡尔·施米特、C·佩雷尔曼、埃德加·博登海默、卡尔·拉伦茨……)在最近数年中相继谢世。1992年12月,赫伯特·L·A·哈特,这位当代英国乃至世界法哲学界名声显赫的人物,在度过85周年寿辰之后,也悄然离开了这个纷繁忙乱的世界。时值大师辞世四周年,特作此文以纪念。

生平与背景

1907年,哈特出生于英国的伦敦,童年在英国东北部的约克郡(Yorkshire)度过。其父乃一裁缝铺的店主。哈特早年受教于布拉福特中学(Bradford Grammar School),系统学习拉丁文和希腊文,后入牛津大学新学院(New College)学习。他在转向法律研习之前已取得了古典语言、历史和哲学的博士学位。文史哲的训练,为他后来开展新分析法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33年至1939年,哈特在伦敦从事律师职业,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实践经验。二战爆发后,他被征募从事军事情报工作,任务完成得非常出色。尽管哈特后来对此并不那么愿意畅快告人,但这一段异乎寻常的历史确实从根本上改变了他未来的生活。他在工作中与著名哲学家、“牛津学派”创始人G·赖尔(Gilbert Ryle,1900-1976)和后期代表人物S·汉普舍尔(Stuart Hampshire,1914-)的接触,使其真正有机会从事哲学事业。

战后,哈特回到牛津在新学院作哲学研究员,成为后来得势的“语言哲学”的领衔人物之一。1952年他被任命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接替前任教授A·L·古德哈特(Arthur Lehman Goodhart,1891-1978)主持法理学教席。尽管这一任命在当时使很多人感到震惊,但后来证明任命本身的确是大胆的、富有长远眼光的。哈持的就职演说题为《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1953年),它作为一个激奋人心的开端,开辟了法哲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方向。这篇演说从1954年出版至今,一直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1957年,哈特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提出新分析法学的基本纲领。当时他与法理学研究员奥诺雷(A. M. Honore)合作研究,于1959年出版《法律中的因果论》。1961年,哈特的名山之作《法律的概念》付梓,从而赋予“法律实证主义”以完全崭新的面貌,它的声音,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牛津哲学相互唱和。

牛津作为二战后英美法理学重镇,使哈特成为多次学术论战的中心人物。他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分别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英国法官德夫林(P. Devlin, 1905-)的论争,最终促成新分析法学作为一个强劲法学派得以形成。但令人疑惑不解的是,正当其名山事业如日中天之时,哈特却于1968年辞去了令人艳羡的牛津教席,而转向对J·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著作的整理和研究。美国年轻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 1931- )接替了他的法理学教授的职位。1972年,哈特被选为Brasenose学院院长,至1978年退休。但他仍保留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名誉研究员一职,大部分时间参与研究活动。1990年的一次车祸,使哈特的身体健康受损严重,他被迫中止工作。尽管如此,他直到去世前还密切关注着所从

*这撰写此文过程中,得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已出中译本(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这是对其逝世的最好纪念。

事的法学事业和世界法哲学的发展。哈特的逝世,是英国乃至整个世界法哲学界的一大损失。

学术思想特征

哈特著述独辟蹊径,其学术思想精深,影响广远。

在哈特看来,法学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法理学则是法律的理论研究。哈特的法理学研究交织着几条变异的线索,体现着多种方法的叠合与科际整合的特色。他的著作名为法学论著,但在讨论正义与社会的正当规制时,却与社会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相叠合;讨论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时,与社会学、历史学相叠合;而讨论法律的推理与所用概念的理解时,则又与逻辑学、修辞学、分析哲学相叠合。这样一种多学科叠合的理论研究,一开始并不怎么与英国法学界的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合拍。对于那些醉心于操作实用法律而不乐意寻根问底的人们来说,哈特的学说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然而,哈特的确与众不同,改变了英国法学界的传统风气和形象,使其法学兼具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辩双重特色。谈到哈特学说的哲学渊源,托尼·奥诺雷(Tony Honore)曾在《哈特纪念文集》(Hart’s Festschrift)中撰文回忆说:“在50年代那些温和的日子里,哈特一直被称为语言哲学运动的中心人物,而我则不过是一个外围者。尽管这一运动已不再时兴,但从中法律人仍然可以学到更多的东西。”奥诺雷所言,道出了哈特与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之间的亲密关系,这为我们阅读和理解哈特的著作提供了一种参照背景。的确,语言哲学运动已失却了往日的时尚,但是分析哲学本身并不是毫无价值的。正是基于分析哲学理论与方法,哈特撰写了《法律中的因果论》。这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权威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而他在1968年出版的《惩罚与责任》一书,更是作为一个法哲学家对刑事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最为精深的思考。

哈特的法学学术训练对语言哲学本身也做出了贡献,这主要表现在他对“言谈行为”理论的发展。言谈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s),是牛津学派主要代表J·奥斯汀(John Austin, 1911-1960)所提出的。战后不久,奥斯汀与哈特共同主持一系列讲座(seminar)对此予以研讨,使该理论在整个英美世界得以广泛传播。自然,这一成就部分地归功于哈特的努力。他根据战前作为出庭律师(barrister)的实践经历,重点探讨了“履行性言辞”(performative utterances)与婚约、立遗嘱这样的要式法律行为(formal legal acts)之间的相似性,丰富了言谈行为学说的理论方向。另一方面,奥斯汀哲学反过来对法学的发展也有所作为,它帮助哈特在法学中建立自己的行为理论。哈特根据行为分析首创关于“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学说,作为其法学理论概念的基础,对于后来的法学、政治学甚至哲学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 1921- )有关“调整规则”与“构成规则”的言谈,分析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 1932- )关于“社会制度与言谈行为”的学说,都从哈特那里寻取到部分的理论资源。

《法律的概念》

多数法理学的学生大致是通过《法律的概念》一书了解哈特的。在此部著作中,哈特试图回答法理学中三个循环相关的问题:“法律怎样与由威慑支撑的秩序相区别而又与之相联系?法律义务怎样与道德义务相区别又相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一种规则事务?”

哈特指出,法律区别于纯粹的威慑,因为它要求具有权威性。法律的强制形式并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特别要求服从,并不在于它是否具有权力。相反,法律被遵从,是因为它有当局发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为人们接受的约束性命令。的确,法律可以凭借纯粹的权力(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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