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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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

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

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

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

的青睐。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

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

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

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 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 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 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

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

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

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

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

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

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组织形式比较(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一)出资及资产独立性方面

(二)资本变动方面

(三)内部治理结构

(四)税收1、公司型基金

小注1:公司除需要针对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纳税以外,还需要缴纳其

他附加规费:如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交纳工商登记注册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印花税,按营业税额的7%交纳城建费、教育费附加等。

小注2:关于合伙企业中,个人LP需要交纳的税率,按照各地方优惠

税率,可到20%。

小注3: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9]87号文),有部分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

资企业,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

2、合伙型基金

小注1:关于合伙企业中,个人LP需要交纳的税率,按照各地方优惠

税率,可到20%。

3、契约型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当中,大部

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

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

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

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

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

关要求。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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