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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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探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契约型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契约型基金是指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基金形式,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制定由基金合同或基金章程来确定的一种基金形式。
本文将就契约型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契约型基金的特点1. 投资范围广泛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信托投资、房地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这种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2. 投资期限灵活相比较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在投资期限上更加灵活,通常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 管理方式多样契约型基金的管理方式相对灵活多样,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
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契约型基金逐渐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
截至目前,中国契约型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人群体不断增加。
据统计,目前中国契约型基金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吸引了包括企业、机构投资者、高净值个人等不同类型的投资人群。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一些基金管理人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了基金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种创新管理模式为契约型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三、契约型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投资风险控制不足虽然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范围和管理方式上有很多优点,但由于其投资机制比较复杂,投资风险也较大。
尤其是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投资风险更加突出。
基金管理人需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把握,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2.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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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在取得基
金收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私募基金投资
人持有期超过一年后取得的收益,可以适用优惠税率,税率为20%。
2. 基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一
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用和业绩提成等收益也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
3. 基金投资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包括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需要缴
纳股息税或利息税。
股息税的税率为20%,利息税的税率为20%。
4. 基金投资的印花税: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
印花税。
证券类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0.1%,期货类交易的印花税税
率为0.01%。
需要注意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的处理与公募基金
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基金公开的税务
信息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申报。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bac7d15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0c.png)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已经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已经达到了20790只,管理规模超过7万亿元,其中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占比达到了90%以上。
从投资领域来看,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为医疗健康、高新科技、消费升级、文化旅游、国企改革等。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监管模式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内外部合规风险较高。
2.合规风险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复杂度大、管控难度大,在合规方面难以掌握。
3.缺乏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头部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优势,而小机构则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压力。
4.风险偏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着更大的投资风险,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发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策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问题并得到长足发展。
1.规范合规管理。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提高风控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
2.优化市场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一些制度性障碍还需进一步解决,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创新业务模式。
针对市场上较强的竞争性和投资风险高的问题,应加大对新型业务模式的探索,推进“产融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产业扶持—基金投资”模式的发展,实现强强联合。
4.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营造更加稳定、规范的法律环境。
详解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
![详解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https://img.taocdn.com/s3/m/9ae4064c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a.png)
详解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一、引言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
![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bc1bedd70c22590102029d2a.png)
(4)投资顾问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 能和投资管理职能会发生分离,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 能委托给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目前,这类投资顾问服务大量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体系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缺少专门标识和法律规范,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 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 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为此,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 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 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 行追偿。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 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基金子公司
合格投资者人数 规模
≤200人 无限制 ×直接贷款 ×ABS ?非上市公司股东登记 √拟上市公司不进行股 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200人 投资者(≥300万元)数 量不受限制 3000万元≤X≤50亿元 ×直接贷款 √ABS √非上市公司股东登记 √拟上市公司不进行股份 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基金成立
基金备案
头寸管理
信息披露
TA资金清算
开放期/分红处理
管理人估值核算
信息披露复核
基金投资监督
投资划款清算
托管人估值核算
基金终止清算
3.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 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如民生信托发行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托管人为华泰证券,并募集资金发行产品。
投资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
![投资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https://img.taocdn.com/s3/m/25ee9d10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99.png)
投资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灵活的投资策略契约型私募基金允许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基金经理可以在契约中明确投资方向、权重分配及风控措施,并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最佳投资效果。
透明度高契约型私募基金要求基金经理在契约中明确披露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费用率等关键信息,提高了投资者对基金运作情况的了解。
投资者可以通过契约了解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以及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标准,从而更好地评估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潜力。
投资者利益保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契约中明确了基金经理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基金经理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为重,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种契约约束机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减少了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流动性管理更加灵活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契约明确投资期限、赎回规定和退出机制,从而更好地管理基金的流动性。
这样的灵活性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提高了投资者对基金流动性的掌控。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其灵活的投资策略、高透明度、投资者利益保护和流动性管理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和透明的投资选择。
投资者在选择契约型私募基金时仍需谨慎考虑基金经理的实力和信誉,以及契约条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从而确保自身的投资安全和收益。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法律依据不同、法人资格不同、投资者的地位不同、融资渠道不同、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以及基金运营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契约型私募基金基础知识
![契约型私募基金基础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9c74e84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e.png)
二、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1、募集范围广 根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契约型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
是200人,而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成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 人数上限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大大增加 了。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3、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
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 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 一下单等。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4、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
七、案例——恒银基金-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投 资专项基金
基金名称 恒银基金-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投资专项基金(三期)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基金规模 1.5亿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基金期限 1.5年 100 万≤实际出资金额<300 万14%/年 300 万≤实际出资金额<600 万15%/年 600 万≤实际出资金额16%/年 融资主体 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期限 30天(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期限)
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 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 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组织形式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专家观点
![契约型组织形式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专家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1e1d3b4b51e79b8969022638.png)
契约型组织形式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专家观点2019年1月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和圆点商学院共同主办的“私募股权圆桌会议”2019年第1期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十余位来自学术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的专家就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研讨的话题之一,是契约型组织形式是否适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以下是专家研讨会纪要整理。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1. 管理灵活,设立与备案效率较高。
契约型基金并不需要完成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程序,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
实践中,一般采取每一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签署基金合同,因此许多基金管理人会采取设置临时开放期的“半封闭”模式进行基金募集:即先找几个投资者完成一定金额的募集,然后提交中基协备案,备案完成后再继续进行募集并投资。
这种灵活的方式,对于提高基金募集效率,减少基金资产闲置,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
相比较而言,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由于需要全体投资者在同一份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上签章(签字或盖章),且合伙企业和公司需完成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程序,因此,增加、变更或减少投资者相对繁琐。
2. 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负较轻。
在基金采取公司形式的情形下,按照目前的所得税制,个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投资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盈利时,公司首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综合税负为40%。
个人投资者如果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于合伙型基金,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按照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满足条件的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可选择按20%单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实质上也给予部分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按20%单一税率纳税的机会。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cdd37bf3968011ca200917f.png)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
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
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
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
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
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
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
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
有限合伙、公司制与契约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区别和联系(龚华飞2015-10-28)
![有限合伙、公司制与契约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区别和联系(龚华飞2015-10-28)](https://img.taocdn.com/s3/m/cf75af53284ac850ac0242a1.png)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三种比较分析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 (2)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发展 (3)〔一〕公司制的基金组织形式 (3)〔二)外商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国内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公司制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5)〔一〕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5)〔二〕法人资格不同 (5)〔三〕增资与减资 (5)〔四〕所有项目的投资风险1对1 (6)〔五〕有限合伙公司专款专用 (6)〔六〕税收的比较分析 (6)四、契约性基金与公司制基金 (14)〔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 (14)〔二〕契约性基金的优点 (16)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但其治理机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压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基金投资人缺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但他们却控制着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权,本应由基金管理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降低了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合作收益;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压抑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本应由普通合伙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从而降低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作收益。
这种造成收益降低的情形就是合作“租值消散”。
这种合作租值的消散蔓延到整个行业,就会抑制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就是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相对优越的税收条件,详细分析在后文阐述。
有限合伙制以其对普通合伙人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促进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18eba7bd964bcf84b8d57b4e.png)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作者:————————————————————————————————日期: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为主力。
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产品的半壁江山。
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形式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设立方式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
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
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
投资人出资方式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私募基金的类型,区别,优势及特点比较
![私募基金的类型,区别,优势及特点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7b411a316fc700aba68fc35.png)
一、基金的大致分类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
如下图所示: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3、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三、三种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综合以上,上述三种类型基金的具体区别在于:1、主体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或公司),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成为目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显示的股东(属于名义股东,实质为股权代持),所以相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少了工商注册等繁琐手续,不用每投资一个项目就设置一个公司。
通过基金合同来约定管理方式、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基金财产管理等职责,通常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资金流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法律主体,需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目前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
3、税收契约型基金在分配业绩收益时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公司制基金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并且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还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契约型基金的优势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募集范围广泛、低成本运作、决策效率高、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1、募集范围广泛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
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契约私募基金因契约法律关系而设立,因而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
![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3ff96ea8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4.png)
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周悦【摘要】私募基金作为近年来在我国逐步发展的新生事物,其本身的有关运作、监管规则尚不成熟完善,其税收有关规则更是存在许多空白和盲区.文章通过对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和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融资企业等有关主体分析,从纳税主体、应税事项、适用规则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2)002【总页数】3页(P96-98)【关键词】私募基金;税务;处理【作者】周悦【作者单位】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安徽合肥 2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所谓投资基金,是指一个专项资金,其由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资金设立,用于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与之相对应,公募投资基金则是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分类1.按组织结构划分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设立基金采用的组织结构分为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公司,投资者认购基金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基金公司以公司资金进行投资。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以契约的方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金进行投资。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作为无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合伙资金进行投资。
2.按投资标的划分私募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标的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债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以认购或受让股权的形式投入融资企业,通过股权退出和股权收益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投资于证券并获得收益。
私募债权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于融资企业并获得收益[1]。
(二)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法律灰色地带到逐步合法化并广泛发展的过程。
浅议契约型基金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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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市场/经济视野浅议契约型基金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税务处理田月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在职研究生 一、案例概况中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契约型基金”),由管理人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发起设立,托管人为美金证券。
随着2015年新三板市场的火热,中金契约型基金设定主要投资方向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创新型企业。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内容为:(1)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份额100万份,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募集2000万元以上即告成立,最终认缴投资人为25个自然人,基金规模2500万元;(2)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使用和投向,每年收取认缴规模2%的管理费,项目退出业绩报酬分配顺序:支付投资人资金成本(依未返还出资额按年8%计算);返还合伙人出资(未返还出资);若有剩余,剩余资金按20%分配给管理人,80%分配给全体出资人,亏损由全体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3)托管人每年收取托管费0.5‰和基金外包服务费1‰。
目前,契约型基金以及类似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在我国发展迅猛,这类资金在投资二级市场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支持股权投资领域却面临税收不确定的风险,给企业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难以最大化的发挥该类资金支援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所谓契约型基金是指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本文以此为例,简要分析在现有税法规范下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及其托管人的涉税处理。
二、代持情况下退出的涉税处理中金契约型基金投资方向是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权,待挂牌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实现择机退出。
实务中出现以下问题:因为契约型基金是非法人主体,在收购股改前企业股权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因契约型基金非法人主体,而工商不予登记契约型基金名字。
实务中采取变通方式为,管理人中金公司代持中金契约型基金进行工商登记,签订转让合同时体现的收购方为“中金公司(代持中金契约型基金)”,实际支付款项的账户名称为中金契约型基金。
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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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示例文章篇一:《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备案的要求和案例》嘿,你知道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吗?这可有点像一个神秘的宝藏盒子,里面装着很多投资的机会呢。
那这个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要备案,就像是这个宝藏盒子要贴上合格的标签才能被放在合适的地方让人看到。
先来说说备案的要求吧。
一、主体资格要求首先呢,管理人那可不能是随随便便的。
管理人得是合法合规成立的机构哦。
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很严格的比赛,你得是符合参赛资格的选手。
管理人要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且经营范围得包含基金管理相关的业务。
这就像你去参加厨艺比赛,你总不能是个卖衣服的吧,得是跟做饭有关系的呀。
管理人还得有专业的团队,这些人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要有懂金融、懂法律、懂投资的各种人才。
要是没有这些专业的人,就像一艘船没有好的水手,在大海里肯定会迷失方向的。
我有个朋友的爸爸,他想搞一个类似的基金项目。
他一开始以为只要有钱就能做,哎呀,可没那么简单呢。
他去找专业的人咨询,人家就跟他说,你得先把自己的公司弄得合法合规,经营范围得对,还得有靠谱的团队。
他当时就有点懵,说“啊?这么复杂呀?”人家就回答他“这就跟盖房子一样,地基不打好,房子能稳吗?”二、基金合同要求基金合同那可是很重要的东西,就像一场游戏的规则说明书。
合同里面得把基金的投资范围写清楚,是投高科技企业呢,还是投传统产业呢?不能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不能只写投企业,那到底是啥样的企业呀?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企业,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呢?这得明确。
还有,投资者的权益得保护好,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保护弱小的同学一样。
合同里要写清楚投资者怎么分红,要是基金亏了怎么办,这些都得明明白白的。
我听说有个基金,他们的合同写得特别乱。
投资者看了都迷糊,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会怎么运作。
后来就有投资者不乐意了,说“你们这合同就像一团乱麻,我都不知道自己的钱是安全还是危险呢。
”这就说明,一份好的基金合同是多么重要啊。
契约型基金关键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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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关键条款详解一、契约型基金概述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契约(合同)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如托管人)按照契约(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实体,更不具备法人地位;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即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即为信托的受托人。
关于信托事宜,《基金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契约型基金无法自我管理,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根据《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1、私募基金合同的结构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字样,结构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2、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3、私募基金的当事人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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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一、引言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open-ended 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is not a finite number 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 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
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组织形式比较(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一)出资及资产独立性方面(二)资本变动方面(三)内部治理结构(四)税收1、公司型基金小注1:公司除需要针对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纳税以外,还需要缴纳其他附加规费:如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交纳工商登记注册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印花税,按营业税额的7%交纳城建费、教育费附加等。
小注2:关于合伙企业中,个人LP需要交纳的税率,按照各地方优惠税率,可到20%。
小注3: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有部分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税。
2、合伙型基金小注1:关于合伙企业中,个人LP需要交纳的税率,按照各地方优惠税率,可到20%。
3、契约型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
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但实务当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从法律上,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体如下:(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资”“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五、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
《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
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