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知识点大一

国际法知识点大一国际法是一门涉及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国际组织的法律问题。
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国际法知识在大一阶段的学习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下面将介绍一些大一学生应该了解掌握的国际法知识点。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体,它具有以下特点:1. 一般性特征:国际法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并具有一般性的适用对象。
2. 国家主权:国际法尊重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中主体的基本单位。
3. 自愿性原则:国际法的适用是基于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缺乏强制力。
4. 平等原则:国际法倡导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主张各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性原则。
此外,国际法还受到国际法学者的学说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判决的影响。
在法律体系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并列的,国际法不是国家法的一部分,但国际法可以通过国家法的途径在国内得到实现。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
其中,国际关系法研究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领土、外交等问题;国际人权法关注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国际环境法研究国家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协调;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四、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
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与协调的平台,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法庭是处理国际争端的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纠纷。
五、国际法的发展与挑战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面临着新的挑战。
例如,国际恐怖主义、网络空间安全、气候变化等新问题给国际法带来了新的考验,同时,国际法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的不足也是当前的挑战之一。
结语国际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在大一阶段的学习中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就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的目标就是一致的———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与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的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国际法重点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在 20 海里以的海床和底土是重叠的,沿海国的权利也是重叠的 区别:①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是宣布建立,大陆架是固有权利。 ②围不同: 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③权利客体不同:专属经济区 ;水体,海底,底土上的所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大陆
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⑤必须在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除非遇到不可抗力 救援等)。满足条件的外国船舶可以通过,而且沿海国不得以其通过而收取费用。 紧追权
(海难或
指沿海国的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围的海域, 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
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拿获的权力。 规则 1.紧追权只有用军用飞机军舰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 行使
法律效果。
( 2).目的: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 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 3).条约保留的围: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
3.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保留的接受与效力: 1.条约允许的保留 ---- 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条件: 1.合法性 2.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约定:继承
无约定:( 1.领土条约:继承 2.人身条约:不继承)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并继承
档案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继承 无协议,平分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 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 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国际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关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更有秩序和可控性,其内在维护了正义和平,建立了友好合作的交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必须都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并统一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普遍的。
它们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准则和方针,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一般会被写入条约和公民法律中,并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固定的。
它们是全球法律体系的基石、支柱和指导思想,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结构,不能随时和地点而改变。
再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独立的。
它们对任何国家都是一致的,不受国家发展水平、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任何国家不能偏离这些原则而孤立自己,总而言之,它们是国际法的“尺度与准则”。
最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公平的。
它们认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平等、公正、尊重、信仰和友谊的原则,并不断维护文明交往,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和多元文化。
1、平等主义:以一致的平等态度来看待国家,应当平等对待国家在经济、政治、文明等领域的发展水平。
2、合理使用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无理地占用他国的资源,损害他国权利或者利益,对他国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保持和平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武力或者危害方式打击他国,应当保持和平、非武力的和解方式解决国际纠纷,不能越过政治上的自由框架来解决问题。
4、友好关系原则:友好是各国关系的基础,所有国家都应当遵守相互尊重、平等交往的原则,维护最基本的国际和平、友好关系。
5、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原则:国家务必维护和保护共同的和平稳定,也要维护世界各国的利益,促进彼此的交流、互助、合作,更有效的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广泛性、固定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征,是国际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就是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应当努力维护并实现和平、友好、互助合作的国际关系。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高三历史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高三历史国际法知识点汇总在高三历史学习中,了解国际法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
下面将对高三历史中的国际法知识点进行汇总。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家间的合意和行为来产生和发展。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自愿性、综合性、强制性和适用性。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普通原则和公正原则、法学理论和决策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来源,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保障了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司法等。
谈判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当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五、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常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六、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受影响人员的法律体系。
国际人道法包括战时国际人道法和非战时国际人道法,常见的国际人道法公约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七、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
常见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
八、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指对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的核心是国际刑事法庭,对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进行审判。
九、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内法,国际法要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实施和执行。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得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得概念,就是社会产品得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得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得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得功能性得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得立法机构制定得,具有一定强制力得,保证社会规范运行得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得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得交往活动行为、虽然在传统得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得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得目标就是一致得-——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得稳定与良好运行、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得规则,就是一种特殊得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得定义之中,具有强烈得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得法,有不同于国内法得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得,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ﻫ际法得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得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得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得。
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得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得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得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得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得形式,依一定得程序制定得。
(三)法得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得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得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得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得侵略者以严厉制裁得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得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性质:法律性,国际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的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无法律约束力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法人)4.《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A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B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发生之权益。
C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D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活政治独立。
E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F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G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内容:1各国主权平等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5.国家的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6.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7.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达,也包括缔结的条约和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默示承认:(1)与承认对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2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3有条件的承认8.国家继承:1财产: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所涉领土实际生存。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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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17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普芬道夫。
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
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人物主要是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
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
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
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
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
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
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国内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内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2)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3)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社会上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
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
国际法同国内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
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内法那样明显。
(4)产生的方式不。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
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
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范,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张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内容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内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
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国的国内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
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
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张,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
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
5.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