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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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MT
审核 应功伟 应功伟 应功伟
批准 仇鑫尧 仇鑫尧 麦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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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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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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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船舶及设备维护的要求,包括对关键设备的标识和维护。旨在提高船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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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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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4.1
海务监督部 监督检查船舶管理部及船舶执行有关规定、规则的情况。审定海务方面的关键设备标识。
4 4.1 4.1.1
4.1.2
4.1.3
4.1.4 4.1.4.1
4.1.4.2 4.1.4.3 4.1.4.4 4.1.4.5 4.1.4.6 4.2 4.2.1
4.3.5 船舶技术部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各港口国的规定及各船级社对船舶维修保养和检验的
要求,以及执行维修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船舶维修保养的办法和要求予以适当调整。
4.4
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标明和检测
4.4.1 根据目前所管理船舶运行状况,本程序标明下列关键设备和系统:
1) 主机、及其推进系统和遥控操纵系统;
1) 《甲板检修记录簿》(大副负责填写);
2) 《船舶检修记录簿》(轮机长负责填写);
3) 《大管轮检修记录簿》;
4) 《二管轮检修记录簿》;
5) 《三管轮检修记录簿》;
6) 《船舶电气设备绝缘记录簿》、《电气设备检修记录簿》;
7) 《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轮机长负责填写);
8) “蓄电池维修保养记录表”由电机员负责填写,按蓄电池的型式、存放地点建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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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OCEAN SHIPPING COMPANY,LTD.
船舶及设备维护程序
编号 版本/修改 生效日期 编写 审核 批准
P-21-MT 2009/0 2009-06-01 船舶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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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船舶及设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维护程序
修改记录
版本/修改 生效日期 页码/章节 2005/0 2004-12-01 全部 2006/0 2006-02-16 全部 2009/0 2009-06-01 全部
2.3
关键设备和系统:系指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
2.4
SMIS:系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的简称。SMIS 的使用可通过查阅 SMIS 中的帮助文件以
获得支持。
3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2 3.2.1
3.2.2 3.2.3 3.2.4 3.3 3.3.1
其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以确保船舶和设备的适航能力。
1.2
本程序适用于船舶技术部、海务监督部、船舶管理部和船舶。
2
定义和缩写
本程序采用公司《安全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环境管理手册》和《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手册》的有关定义和缩写及下述定义。
2.1
主管人员:系指船舶的轮机员、驾驶员。
2.2
部门长:系指船舶轮机长、大副。
2) 副机及其保护装置或报警系统;
3) 配电板、配电系统及其保护报警装置和自动控制;
4) 应急发电原动机;
5) 舵机、操舵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应急舵;
6) 锚泊、系泊设备及其控制系统;
7) 锅炉及其控制系统;
8) 防污染设备及其控制系统;
9) 船内通讯和应急照明等电气设备;
10) 应急和关键设备的替代装置。
查要求,调整的计划要做好备注说明。
4.3
维修保养的检查和反馈
4.3.1 公司制定《船舶安全管理检查须知》对船舶维护修理工作由船舶主管人员进行自查,由
岸基海务、机务和劳动安全监督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4.3.2 船舶管理部通过汇总分析船舶提供的各种记录和报表及上船实地检查,掌握船舶和设备
的实际运行状况,对船舶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反应,指导监控船舶实施对设备的维护,
SMIS 实施和监控维修计划的,主管人员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做好以下报表,并按时上
报船舶管理部安技科:
1) “船舶维修月度报告”由大副填写
2) “船舶柴油主机工况报告”由轮机长填写,每月对主机进行一次热工测量。
3) “船舶柴油副机工况报告”由轮机长填写,每月对副机进行一次热工测量。
4) “二冲程柴油机主要部件工作时间统计表”每月由大管轮负责填写,并由轮机长签署。
9) 在检修、测量时,大管轮、二管轮应分别保存主机排气阀、主机高压油泵、空压机、制
冷压缩机、主(副)机增压器、主机轴承、柴油机开档、副机轴承和柴油机十字头导板
间隙等检修、测量记录。
4.5.2 根据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同时,应用 SMIS 实施
和监控维修计划的,主管人员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在 SMIS 中录入以下报表。未应用
3.3.2 3.3.3
职责 船舶 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对船舶和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查,制定 船舶和设备维修计划并认真实施,填写各种维护报表,记录各项维修工作和检查情况。 把维修实施情况和需求、任何已知不符合项及可能的原因、各种维护报表和检查情况报 告船舶管理部。 提出关键设备的标识意见并报告船舶管理部。 实施 SMIS 船舶应保持系统完好性,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 保存船舶所有证书正本,到时及时申请检验,报告所属船舶管理部。 船舶管理部 审核船舶维修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船舶维修工作的实施情况,处理船舶在维修中出现 的问题,处理答复船舶的相关报告,必要时给予技术和物资方面的支持并报告船舶技术 部。 提出审核关键设备的标识意见,并报告船舶技术部。 对所管理船舶 SMIS 运行的情况及维修保养工作通过调阅的方式予以监控。 组织新接船 SMIS 数据库的建立、初始化工作。 船舶技术部 监督检查船舶管理部及船舶执行相关规定、规则的情况,为船舶管理部和船舶提供必要 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对船舶管理部报告的关键设备标识意见予以审定。 协助船舶管理部建立和初始化船舶 SMIS 数据库,负责 SMIS 运行数据的备份工作。 当接到船舶 SMIS 故障报告后,及时指导或安排修理,并做好数据的恢复工作。
9) “主机(四冲程)吊缸测量记录表”吊缸检修时由大管轮负责测量记录。
10) “副机吊缸测量记录表”副机吊缸检修时由二管轮负责测量记录。
5
记录和归档
5.1
船舶应保存操作要求的相关材料。
5.2
船舶应按有关记录报表的控制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并列入船员调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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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冲程柴油机主要部件工作时间统计表”每月由大管轮负责填写,并由轮机长签署。
6) “锅炉工况及炉水试验处理记录”由三管轮每隔三天对炉水进行化验处理并填写记录。
7) “冷却水处理记录”由大管轮负责对冷却水化验处理,每隔三天化验一次,根据化验情
况进行处理并填写记录。
8) “主机(二冲程)吊缸测量记录表”吊缸检修时由大管轮负责测量记录。
协助指导船舶处理遇到的技术难题。
4.3.3 岸基人员对船舶和设备检查时,船员在自查、维护、修理和有关的检验时发现不符合项
应按《不符合项事故险情报告和分析程序》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4.3.4 如不符合项需要制定纠正措施,应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规定处理。对船舶提出的
不符合项纠正需要岸基支持时船舶管理部和船舶技术部应给于确认和必要的支持。
6.5
《船舶检修养护的责任分工》
6.6
《冷藏箱管理须知》
6.7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6.8
《救生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6.9
《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
6.10 《普航仪器使用和管理须知》
7
附录
7.1
附录 1: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FP-21-MT—A)
7.2
附录 2:船舶维修月度报告(FP-21-M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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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要求实施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船舶航海仪器应按《普航仪器使
用和管理须知》的要求实施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
4.2.5 船旗国和船级社要求的各种船舶检验按《船舶检验须知》执行。
4.2.6 根据船舶及设备运行和故障情况,船舶在实施中可调整相关设备或系统的维修计划及检
议”表上签署本部门提出的标明意见后报送安全质量部。
4.4.5 安全质量部按体系文件的控制程序,将新标明的关键设备和系统名称纳入本文件并予下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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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船舶对于已标明的关键设备和系统,都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其操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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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船舶技术部和海务监督部及船舶管理部应做好主管记录的归档和保存。
5.4
表格和记录可以纸张或电子媒体的形式予以流转和归存。
5.5
所有记录保存期为 3 年。
6
相关文件
6.1
《船舶检验须知》
6.2
《船舶证书管理办法》
6.3
《方便旗船舶证书、吨位税和代管费管理办法》
6.4
《老超龄船安全管理办法》
4.2.2 4.2.3
4.2.4
工作程序 制定船舶年度维修计划 所有船舶都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常规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尚在 保修期间的新接船舶,可根据厂方的保修规定,参照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船实际, 实施对船舶及设备的维护。 船舶维修计划由各主管人员根据《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的规定,按各自分管设备 说明书和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有关规定、规则和公司有关要求以及设备实际 技术状况提出。 实施 SMIS 船舶维修计划的制定 船舶按 4.1.2 的要求在 SMIS 维修保养模块中建立相关的维修保养数据库,计算机按船舶 及设备所需维护保养的年月日自动生成年度和月度维修计划。 未实施 SMIS 船舶维修计划的制定 维修保养计划由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相结合。 年度计划由部门长负责组织各主管人员编制,并填写“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见附录 1),经船长审批后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上报船舶管理部审批;船舶管理部批复后反馈 一份船舶执行。 年度计划应将一年中计划进行的预防检查养护自修的主要项目全部列入。(厂修期间的 自修项目应编入修船计划。) 月度计划由部门长于每月 3 日前负责组织各主管人员编制,将计划维修保养项目、计划 完成日期等填入“船舶维修月度报告”(见附录 2),并签署复印分送各主管人员执行。 月度计划应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结合航次营运计划和各项设备使用运转情况制定。 每月底,部门长应将实际完成日期、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等填入“船舶维修月度报 告”,经船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船舶管理部。 船员预防检查养护自修工作要保证质量,实行以船长为首的各级负责人逐级验收制度。 维修保养的实施 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实施 SMIS 前,由船舶管理部负责建立初始数据库,船舶技术部提供 技术支持。船舶 SMIS 运行后,船舶按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实施维护和修理,完成维护和 修理后,主管人员应将完成的维护和修理的项目、各种设备维修报告及记录均录入在 SMIS 中。对于船东另行指定实行的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则按船东的要求执行。 新接船舶,从接船成员组成起,船舶管理部应组织人员建立 SMIS 数据库,并尽早投入 运行。 未实施 SMIS 船舶部门,应按“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实施维护和修理,并在完成维护 和修理后,主管人员应将完成的维护和修理的项目、各种设备维修报告及记录等记入相 应的记录簿和报表中。 船舶应急设备应按《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救生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
和安全性。
4.4.7 船舶对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检查和测试要纳入日常的维修、保养计划,特别是非连续使用
的设备和系统(应急设备)要做好定期测试,以提高其运行的可靠性,并对测试和维护
情况作好记录。
4.5
维修记录和报表
4.5.1 船舶主管人员在完成维修保养工作后,除在法定日志上作必要的记录外,还应填写如下
记录:
4.4.2 船舶根据设备状况和操作经验,对本程序标明以外的那些因突发性运行故障可能导致险
情的设备和系统,应提出标明意见,填妥《文件控制程序》中“文件修改建议”送船舶
管理部。
4.4.3 船舶管理部应审核船舶提出的标明意见,并结合本部门管理实际提出新的标明意见后,
一并报告船舶技术部或海务监督部。
4.4.4 船舶技术部或海务监督部审定各船舶管理部上报的关键设备标明意见,在“文件修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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