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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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01-07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1 目的

对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通信导航设备正常完好。

2 适用范围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维修保养。

3 通讯设备维修保养规定

3.1 通讯设备为:中高频组合电台(包括MF/HF DSC及NBDP);卫通B、C、M站;VHF(DSC);

NAVTEX;EPIRB;SART;双向VHF;SVDR;应急电源及充放电装置;GMDSS设备天线;船令广播系统设备等。

3.2 通讯设备由二副负责进行维护(船舶内部有线通讯设备由电机员进行维护),并确保设备正

常使用。

3.3 维修保养要求

3.3.1 保持设备的清洁和环境整洁、干燥,避免设备受潮、腐蚀生锈。

3.3.2 电台执照和岸基维修协议、各种设备的船检产品证书应由船长统一保管。各种设备的使用

说明书,由二副妥善保管。二副应对电台执照和岸基维修协议的更新申请并确保有效。3.3.3 二副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并将维护情况记录在《GMDSS电台工作日志》和《检修工

作记录簿》。

3.3.4 开航前调试各种通讯设备,将结果记录在《GMDSS电台工作日志》中,并在航前会上报告船

长。

3.3.5 按规定定期对通讯设备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记录在《GMDSS电台工作日志》和《检修工

作记录簿》。

3.3.6 维护过程中发生误报警时,按GMDSS设备误报警处置规定执行。

3.3.7 养护中所必需的备件,由船舶二副报告船长向机务部通导主管申报,经通导主管、机务主

管审核批准后,由通导主管组织供船,备件上船后二副必须验收并登记入册,做好消耗记录。

3.4 通讯设备的修理

3.4.1 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船舶自己不能解决时,应及时向通导主管报告,请求岸基地支持。3.4.2通导主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船舶技术指导或安排修理询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通导主管

跟踪实施。

3.4.3 修理工程结束后,二副要对修理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告船长;还要将所修理情况及时向通导

主管报告,对未完成的工程及未解决的故障情况也要及时书面报告通导主管。

3.4.4 修理结束后要将修理情况记录在《GMDSS电台工作日志》和《检修工作记录簿》上。

3.5 通讯设备的更换

3.5.1 更换的申请

.1 通讯设备的更换必须由二副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船长批准后上报通导主管。

.2 设备更换的申请必须写明设备目前的工作状况,修理的经历并附上检修人员的鉴定书。

.3 通导主管根据船舶的申请,特别要参考检修人员的鉴定书意见,提出设备更换的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船东批准。

3.5.2 记录及旧设备的处置

.1 设备更换后二副要将更换情况记录在《GMDSS电台工作日志》和《检修工作记录簿》上。

.2 设备更换后,二副应将替换下来的原有设备按船东要求船东处置(如EPIRB、SART),或应征得通导主管的同意可留船备用并妥善保管(其它设备)。

.3 设备(中高频组合电台、C站、EPIRB、NAVTEX、双向VHF等)更换后,设备型号如更新则申请电台执照换新。

4 导航设备的维修保养规定

4.1 导航设备为:雷达、电罗径、GPS、计程仪、测深仪、磁罗径及其附属设备。

4.2 导航设备由二副负责进行养护(导航设备的附属强电部分的维护由电机员负责)。

4.3 维修保养要求

4.3.1 导航设备要保持清洁干燥。

4.3.2 各种设备的船检产品证书和说明书由船长统一妥善保管。

4.3.3 二副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养护,并在《检修工作记录簿》中记录。

4.3.4 开航前要对设备进行试验,将试验结果记录在《航海日志》和《检修工作记录簿》上,并

在航前会上向船长报告。

4.3.5 按规定定期对导航设备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航海日志》和《检修工作

记录簿》。

4.3.6 定期试验必须包括对备用设备的试验,随时能正常投入使用。

4.4 导航设备的修理

4.4.1 导航设备发生故障,船上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通导主管报告,请求岸基地支

持。

4.4.2 修理工程结束后,二副要对修理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告船长,还要将修理情况及时向通导主

管报告,对未完成的工程及未解决的故障情况也要书面报告通导主管。

4.4.3 导航设备修理后二副要将修理情况记录在《检修工作记录簿》中。

4.4.4 船钟、天文钟、报房时钟、六分仪、秒表、气压计、气象传真仪、气象仪、AIS、VDR等设

备的修理,参照本文4.4.1款执行。

4.5 导航设备的更换

二副参照本文件3.5款“通讯设备的更换”要求进行,更换情况要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5 相关记录

《检修工作记录簿》

《GMDSS电台工作日志》

《航海日志》

6 发放范围

相关各部室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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