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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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
一﹑前言
现代社会﹐利益与需要是人类行为的源泉﹐人类通过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换得到应属于自己的东西﹐人们利用合同维持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合同成为社会交往的典型状態﹐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交易经验也不一定丰富﹐具体情况又很容易在合同订立时出现漏洞。有些当事人不以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合同关系﹐甚至有意识地利用合同的漏洞索取利益﹐只有了解和掌握订阅合同的法律知识﹐警惕陷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买卖合同的条款完善和风险防范作一简单的了解。
二﹑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具体规定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完备的合同应当由三方面的內容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资料(即有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合同附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必要的証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会谈﹑商洽纪要等的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表述时要准确﹑清楚。
2) 标的﹐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 数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
4) 质量。
5) 价款或报酬。
6) 履行期限。
7) 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8) 违约责任。
9) 解决爭议的方法。
三﹑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完善和漏洞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號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號﹑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內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
2.产品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通常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號﹑编號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交易﹐数量条款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尾差﹑自然增减等﹐当事人不能隨意设定计量单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对某些产品应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机的辅机﹑
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案例﹕某机械配件厂得知市仪表厂急需电表﹑水表用的“铅封”﹐通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铅封”买卖合同﹐仪表厂本来只需1000粒﹐但签订合同的经办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铅印合同上注明数量计量单位“千粒”﹐就在数量栏目中填上数字“1000”﹐结果数量就变成了1000千粒﹐即一百万粒﹐足够仪表厂用几十年﹐机械配件厂发货时感觉有疑问﹐就打电话给仪表厂说﹕“现库存不够﹐只能发二十五千粒”。仪表厂没做答復﹐直到货到后才发现铸成大错﹐上例中合同条款本身并无漏洞和错误﹐造成大错原因是没有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
4.产品的包装标准
这是异地交货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包装条款包括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执行﹐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卖方印刷﹐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关于包装物﹐可约定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
案例﹕机电公司与某工厂于1999年2月签订一份鼓风机买卖合同﹐合同对产品品质﹑规格﹑数量﹑及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在饈这一条款中﹐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同年4月底﹐机电公司依约将鼓风机交付工厂﹐经验收合格﹐在结算价款时﹐机电公司要求将包装费用与价款同时支付﹐工厂对货款没有异议﹐但对包装费用以合同明确约定由卖方负责为由拒绝支付﹐引起纠纷﹐该包装条款即没有明确怎样包装﹐使用什么包装物等具体要求﹐也示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是一条有很大缺陷的条款。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产品的运输与交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关切的事﹐必须十分关注这一条款﹐这一条款主要为两方面﹕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运货或代运﹐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并充分考虑买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计入合同遵照执行。
实行自提的﹐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要求。
关于交接地点﹐不能马虎﹐都必须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別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要细心。
案例﹕2000年12月14日﹐广西某供销公司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加厚毛涤伦买卖合同﹐约定数量为3×104m,18/元/米﹐计款54万元﹐交付时间次年2月10日﹐质量按封存样品验收﹐交付地点﹕广西沿途为车站验收﹐合同签订后﹐买方付给定金5万元﹐如有违约﹐承担货款总额2%的违约金﹐次年2月10日﹐卖方逾期未交货﹐买方去电催问﹐卖方答復﹐履行地点不明确﹐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对此纠缠不清﹐发生纠纷。
这份合同在履行地点出现不应有漏洞﹐广西沿途有大小数十个火车站﹐绵延数千公里﹐这种约定是极不明确的﹐《合同法》62条第3款规定﹕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幣的在接受货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卖方应在其住所地履行义务﹐买方应自负费用﹐到卖方所在地接受给付﹐不能追究卖方逾期履行责任。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判断卖方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发行﹐主要依据的是产品交货期限﹐卖方迟交或早交﹐买方在交货期限不收货都构成违约。而模糊其辞﹐无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产品的交货期限计算标准﹐也是十分重要﹐规定送货或代运的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7.产品的验收
为了保証质量达到标准﹐必须进行产品验收﹐主要包括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地点及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