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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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7]8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6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区破占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除外。
第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经营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需要破损路面,以及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临时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道路占用(挖掘)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城区破占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交通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需要破占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城市破占道路主管部门提出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的建设计划。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河东三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临时占用(挖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天元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的临时占用(挖掘)由市政府委托天元区政府负责审批,其余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审批;区管道路由各区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