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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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
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0‟325号)同意,于2011年2月1
日起正式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 14 —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
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臵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
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
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臵
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
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
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相关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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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
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臵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 16 —
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
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
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
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臵的依
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
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
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
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
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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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
后,按应安臵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
住。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经补偿后,
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臵。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
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
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
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拟征地公告
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