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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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征拆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等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政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分级审定。市政府审定市区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县级政府审定本县级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并报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级负担。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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