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5•【字号】株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收购储备合同;(五)行政委托、资助、补贴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政策信贷、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等涉及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文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株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株洲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株发〔2014〕9号)精神,以理顺职能、理顺资产、理顺体制为重点,以清理整合、注资增信、转型发展、科学监管为主要实施路径,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在市政府主导下,清理整合市本级国有资源和资产,分类注入相关公司,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增强公司信用,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有序推进市政府投资公司改革重组。
(二)整合归并。
现有政府投资公司母体全部保留,依功能定位对部分业务版块进行调整,对市属其他经营性资源资产进行整合,对同业同质子公司进行归并,改革重组为功能定位明确、经营特色鲜明、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转型发展。
加快市政府投资公司市场化进程,将完成政府专项任务与市场化经营有机结合,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将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主体、公私合作承载主体。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洲市委办公室株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主体和接待对象第四条市本级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因公来株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和军队系统副军级以上领导、省级机关正厅职领导,外地市党政代表团,以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以省几套班子名义来株的督查调研组,以及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纳入市本级集中管理的接待范围,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食宿安排等活动。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正厅职领导因公来株,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可安排工作餐1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城区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城区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29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城区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9号)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株洲市推进城区建设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株洲市推进城区建设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加速推动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提质旧城区,拓展新城区,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体制,明确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建设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内提外拓,统筹发展”的城市发展思路,构建“一体三极、一圈三环”的城市发展格局,改革现行的城市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合理配置城区资源,调动市、区两级建设城市的积极性,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管理有序、资源共享、运转协调、监管到位的城区建设体系,建立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城市建设有序高效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分结合、市级主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有统有分、条块结合、指挥有力、运转有效的城市建设格局。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土地储备和市场、统一建设计划、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政策、统一行政许可(同时建立园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原则。
(二)完善功能、服务发展。
高水平规划和建设城市,完善城市功能,为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职责明确、高效运行。
明确市、区两级建设主体的建设任务与职责,建立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运行机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6•【字号】株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
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株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理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区分(一)市政府统一指挥。
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指挥,对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考核。
(二)区政府、市地产集团具体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区政府或市地产集团具体实施,并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
(三)各部门积极支持。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认真落实责任,设立城中村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条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处置(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对我市建成区内城中村的土地在依法征收拆迁补偿后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二)被确定为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在改造之前,原土地使用人和原用途不得改变。
(三)被列入改造的每一个城中村,都应有一个整体的改造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地类、用途及处置方式,规划指标、效益评估、建设内容等。
该方案由区政府或市地产集团实施主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式:1.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应在征收后全部纳入储备进行统一管理,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2.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公益设施用地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棚改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资金申报和发行准备第三章债券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四章债券还本付息第五章债券监督管理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防范债务风险,规范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指湖南省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市、县(市)区各负其责,分别组织开展本级棚改专项债券的申报、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株政发〔2017〕 1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株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招标投标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参照《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以下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三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一)土地部分: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株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科学合法,形式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株政发〔2006〕21号发布日期:2006-8-1执行日期:2006-9-1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六章合同及履行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量力而行、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未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
由市管国有企业和投资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不再送市财政局评审;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进行评审,结算由市审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四、投资公司及市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做预算评审。
五、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上述分工,分别明确和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市财政局已评审完毕及正在评审的项目,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或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出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之和的7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株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移交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工程、环卫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设施、防洪设施、公交设施等。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设施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考核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收及维护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收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区域范围划分(一)天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各类桥涵、道路附属设施、雨水管道及雨污合流管道)和广场、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各类桥涵、道路附属设施、雨水管道及雨污合流管道)和广场、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株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9日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总结我市近年来既有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提速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项目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现有流程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二)改革思路1.实现全覆盖。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首次产权登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主要针对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城市更新专项片区规划第四章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第五章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株洲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以片区提质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全力“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目标,将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新能源、职业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城市功能再完善、产业布局再优化、人居环境再提升。
第三条城区(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必要的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教育发展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依托区域业态底蕴和产业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 〔2017〕 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项目前期管理,精简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流程,依托“互联网+行政审批”,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一门式”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项目前期管理和项目审批新机制,着力破解审批“中梗阻”,切实解决项目储备少、论证不充分、三年滚动不实、落地难、推进慢等问题,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服务更优、审批时间更少、办事效率更高、投资环境更好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1. 明确管理程序。
市发改委为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储备库(五年期)、计划滚动库(三年期)、建设实施库(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简称“三类库”)。
负责拟定《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入库,并于每年初下达“三类库”建设(更新)任务给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社会投资项目业主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符合标准的项目申请入库。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每月对新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每季度将拟入库项目清单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三类库”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 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 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株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16 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2015-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2015-2016 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培育发展一批行为规范、诚信度高、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从而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做准备。
二、试点项目选择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新建公路养护、城市环卫保洁、公共交通公益性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乡村文化建设、评估咨询、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项目,进行购买服务工作试点。
购买服务内容包括:(一)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保洁、保安、保绿等日常性物业服务,保修(质)期外的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维修。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二)养老服务。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5•【字号】株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积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加强绩效评价,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兼顾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购买服务的项目,建立健全各项程序规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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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征拆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
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等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政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分级审定。
市政府审定市区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县级政府审定本县级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并报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级负担。
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