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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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

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彻底分开,任何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都不得实行“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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