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政策性计提和收益分配,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成本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报批税费、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具体标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报批税费。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林地评估费以及其他收费。
(四)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建联字〔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26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大力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据《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1〕20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是指依程序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付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四公开”。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服务电子化采购的各项遴选竞价操作,并将遴选竞价结果反馈至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并完成后续采购手续。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株办〔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2014〕1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助推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项目论英雄、项目看水平、项目看干部为导向,以“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为目标,以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效率为重点,发挥投资和项目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全力以赴开展征地拆迁攻坚行动、项目履约攻坚行动、项目开工攻坚行动、项目推进攻坚行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90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8%,其中工业投资占比40%以上。
——力争完成3万亩土地征收和3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任务,其中城区完成2万亩的土地征收和2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各县市完成1万亩的土地征收和1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
——全力推进146个重点招商项目,实现102个招商项目履约落地,确保全年招商项目履约率达70%。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4.税务发票等凭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株办〔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5〕25号中共荷塘区委、荷塘区人民政府:《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荷塘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理顺条块关系与职责关系,突出政府履职重点,更加注重公共服务。
2.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在搞好上下衔接对应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荷塘区特点的改革路子,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鼓励探索创新,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3.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按照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行政职能体外循环、权责不一致和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等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发〔2020〕6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从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6〕 6号)精神,结合我市已经开展了7年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实践,现重新修定《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14日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6〕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服务、中介(含评估、经纪)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和评价结果使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株政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株政发[2007]18号)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切实推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精简效能的执行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规范管理,激情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株期间,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长主持和召集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6〕6号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的通知株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党组(党委):《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2016年6月1日株洲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改革决策部署,发挥改革督察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追效问责中的作用,促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准落细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对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全市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督办等。
第三条改革督察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工作格局,贯穿改革实施全过程,为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提供动力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四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深改组”)领导和统筹全市改革督察工作。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改革专项小组”)相应承担本领域改革督察职责。
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所承担改革任务的落实进行督察。
各县市区负责对本地改革进行督察。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督察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督察。
第五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改革办”)根据市委深改组部署安排,具体履行全市改革督察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评估等职责。
第六条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是全市改革督察的重要协同部门,根据市委深改组安排部署开展改革督察。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株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各直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湘政发〔2005〕1号)精神,加快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实施《纲要》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纲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纲要》与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的工作主题相结合,将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采取组织自学和中心组学习、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宣传。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9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宣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废止《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民函〔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23〕36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23年10月25日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优势和独特作用,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3〕57号)有关要求,以实际行动助推湖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扩大国内需求、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积极作为,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贡献行业协会商会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扩大内需、培育壮大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招商引资、防范化解风险等重大问题,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资源优势,通过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问题研究、政策咨询、专家座谈、专题研讨等方式,切实摸清本行业领域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建言资政成果。
获得等级评估在有效期内4A级(含)以上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2024年年底前至少向有关部门报送1篇有利于推进本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建言资政成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株政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
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县政办发〔2014〕27号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县政办发〔2014〕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株洲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日株洲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株常发〔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总体要求,按照“农民集中居住、农业集中经营、农田集中耕作”的理念,加快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把我县村庄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体现民族特色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目标任务目前,全县共有村庄248个,其中81个村庄位于已做控规和计划编制控规区域(包括渌口镇、南阳桥乡、仙井乡、洲坪乡),砖桥乡太田村(3个村庄合并)已编制村庄规划。
剔除位于已做控规区域内的村庄和已编制规划村庄,并考虑今后乡村撤并,我县还需编制村庄64个。
2014年完成第一批32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党组织归口管理的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党组织归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株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党组织归口管理的意见株办〔2017〕23号为进一步理顺全市基层党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全市基层党组织的归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组织归口管理划分原则按照地方、系统、单位分类别、分行业、分层级划分管理,管干部与管党建相结合,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行业业务管理与党建业务指导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分7大块进行归口管理。
(一)县市区党委(含云龙示范区党工委,下同)负责归口管理本辖区内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外省(市)在株企事业单位和市属大专院校党组织负责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市直机关工委负责领导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或指导中央、省在株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领导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以及其他系统综合党委开展基层组织党建工作。
(五)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归口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归口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2022年8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 (2)
2022年8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2022年8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精选)网友回忆版)在此发布,来自考生回忆,由我整理。
2022年8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事业单位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2022年7月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提高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力量的通知》提到,提高核酸检测的)和时效性,对于愿检者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
A、合法性B、规范性C、合理性D、重要性2、2022年7月7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209次会议上,中国推举申报的湖南湘西、甘肃张掖两处地质公园正式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称号,至此我国世界地质公园数量上升至41处占全球161处的四分之一,稳居世界)。
A、第七位B、第五位C、第三位D、第一位3、2022年7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气表现,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爱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家重大作用,实现重大进展,为经济进展积蓄)。
A、进展动能B、根(本力气C、基(本力气D、进展机遇4、2022年7月为规范个别竞赛在组织过程中暴露处的问题,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对中学校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导向,加强维护教育公正,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
A、素养教育B、应试教育C、自然教育D、法制教育5、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进展的区域经济布局》中指出,我国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差别之大在世界上是少有的,)从来都是一个重大问题。
A、加大投资力度B、统筹区域进展C、维护社会秩序D、核经济指标6、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进展,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往来,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湘保监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保监发〔2014〕14号)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湖南保监局对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保监局2014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2009年,我局出台了《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对规范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促进湖南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行业及社会对协会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辅助监管、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湖南保险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促进湖南保险业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原则。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未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
由市管国有企业和投资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不再送市财政局评审;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进行评审,结算由市审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四、投资公司及市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做预算评审。
五、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上述分工,分别明确和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市财政局已评审完毕及正在评审的项目,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或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出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之和的7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 〔2018〕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为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杜绝招标代理行业专业不专、鱼目混珠等情况发生,把好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关,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组织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评和市场清退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内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限制在我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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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
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
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彻底分开,任何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都不得实行“政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