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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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哈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县(市)域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促进区、县(市)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加大对区、县(市)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服从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稳妥地把放权、扩权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加强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区、县(市)充分、正确行使权力。
区、县(市)要主动衔接,承接下放的权限和政策,充分发挥各自区域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一律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由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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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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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全市之力,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通畅、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月初全面启动并形成严打氛围,6月15日前实现根本性改观,12月底建设类任务全部完成。
(一)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全市142条严管街路实现“零违停”;市区内机动车违法停车、争道抢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路口抢行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得到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乱穿乱行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车辆违法得到有效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管理、联动处罚机制,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
交通组织进一步完善,秩序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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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d77f5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01.png)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哈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7]3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07〕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10月上旬至12月中旬进行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有效载体,也是全市广大社区居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予以高度重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要建立区、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深入调研、加强指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好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社区组织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有序推进。
二、集中精力,认真做好社区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一)科学调整社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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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哈政办规〔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海南现场会议、徐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5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会哈尔滨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哈办发〔2017〕32号)和《黑龙江省城市双修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黑规委〔2017〕4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新一轮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及哈尔滨市获批全国第二批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重大历史机遇,将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作为开展“省会城市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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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7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17年5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74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74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27件;同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非规范性文件6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非规范性文件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1984〕29号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3〕39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3〕101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黑政发〔1996〕81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1号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佳木斯市经同江口岸至俄罗斯比罗比詹市国际客货运输线路及相关事宜的批复黑政函〔2001〕6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4〕97号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7号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黑政发〔2005〕66号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6号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1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哈尔滨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和鸡西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函〔2006〕73号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1号1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1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加快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8〕45号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黑政发〔2008〕53号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1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2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105号2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黑龙江荒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2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1号2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七台河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发〔2009〕61号2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9〕109号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伊春至俄罗斯比罗比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函〔2009〕101号2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公告2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2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3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2号3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8号3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0号3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黑政发〔2010〕35号3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黑政函〔2010〕87号3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3号3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蓝莓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1号3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4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4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1〕28号4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1〕42号4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46号4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黑政发〔2011〕81号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4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4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100号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黑政发〔2011〕110号4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5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0号5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5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3号5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66号5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2〕43号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4号5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2〕17号5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0号5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1号6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7号6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6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牧区畜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2号6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6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8号6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工业示范基地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3〕3号6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3〕10号6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6号6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6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三间房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肇源县松花江和嫩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号7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8号7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30号7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4号7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7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5号7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7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函〔2013〕21号8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8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政发〔2014〕3号8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8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黑政发〔2014〕8号8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8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龙江”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哈政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哈政发[20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c1d9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4e.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哈政发〔201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6月1日起,市直停收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区、县(市)停收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的服务职能不削弱、管理职责不降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核拨。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继续征收已停收项目收费的,要视为乱收费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哈尔滨市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收范围1外事侨务办公室护照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外事侨务办公室代办外国签证费(限于国家机关)市直、区、县(市)停收3外事侨务办公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外事侨务办公室电传、传真收译费市直、区、县(市)停收教育局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查费市直、区、县(市)停收6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指令性培训费市直、区、县(市)停收7公安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8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培训收费市直、区、县(市)停收9民政局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民政局收养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1民政局标准门牌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2财政局票据准购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3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费市直、区、县(市)停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费市直、区、县(市)停收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1国土资源局采矿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2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3农业委员会国内植物检疫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4农业委员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市直、区、县(市)停收农业委员会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6农业委员会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7农业委员会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8畜牧兽医局检验检测费市直、区、县(市)停收29卫生局卫生监测费市直、区、县(市)停收卫生局卫生质量检验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1卫生局预防接种劳务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2卫生局疫情处理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3卫生局各级医院评审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4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费市直、区、县(市)停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6工商局《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7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8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39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档案局档案收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1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2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3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4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市直、区、县(市)停收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6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7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8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市直、区、县(市)停收49林业局林权勘测费市直、区、县(市)停收林业局林权证工本费市直、区、县(市)停收51林业局林地补偿费市直停收52林业局林木补偿费市直停收53林业局安置补助费市直停收——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9825d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9d.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哈政办规〔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等精神,加快淘汰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茶炉、大灶、小炉子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坚决推进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主城6区(不包括呼兰、阿城、双城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基本淘汰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c513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b3.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31施行日期2004.05.3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我市自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目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加以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有利于防止出现行政失职、超越职权和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3243a1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5d.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4日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被告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诉责任单位是应诉机关委托具体办理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应诉机关和责任单位第七条应诉机关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应诉事项:(一)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诉讼事项主要责任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职责不够明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诉讼内容确定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498d3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4.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哈政办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ea56c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6.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1•【字号】哈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会议职责第四条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c9e4e2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6.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哈政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哈政发〔202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市县两级权责清单集中调整规范工作的通知》(黑转改办发〔2020〕2号)要求,我市对行政权力进行了规范调整。
经规范调整,哈尔滨市现有行政权力4438项。
各有关行政权力部门是权责清单法定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事项常态化管理及平台录入工作。
要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并依法承担涉法涉诉具体责任。
附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c61762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aa.png)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哈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发〔2006〕17号)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9月25日关于香坊区、阿城区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73号,以下简称《批复》)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黑政发〔2006〕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撤销哈尔滨市动力区、香坊区,组建新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将阿城市永源镇、巨源镇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撤销阿城市,设立哈尔滨市阿城区。
为保证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省政府《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这一发展目标,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讲党性、守纪律,讲原则、重团结,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依法办事、严密程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为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壮大城市综合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要把这次行政区划调整作为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优化城市总体布局的有利契机,以改革的精神抓好区划调整的各项工作,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df3c22c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a6.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3•【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规章规范的事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并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工,负责起草规章草案,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七月初向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发函征求规章制定项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五、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对拟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9ab13e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37.png)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哈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哈办发〔2006〕33号)香坊区、动力区、阿城市、道外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有关部办委,市直各有关党组、党委(工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7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黑政发〔2006〕67号)精神,我市将启动香坊区、动力区、阿城市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为防止行政区划调整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肃政治纪律。
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正确领会和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政策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行政区划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涉及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要讲党性、讲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严禁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的言行,严禁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和散布不利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言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平稳过渡。
二、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干部任免、人员分流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暂停人事调动,冻结人员编制。
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临时动议任免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bab6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0.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要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45a1df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6.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哈政办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文明素质,清除旧规陋俗,倡导社会新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城区内依法开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依法治理、集中管控为原则,落实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进部门依法行政,采取宣传引导、源头查处,联合执法、公开曝光,疏堵并重、综合施策的方法,加大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治理力度,消除城市污染和不安全隐患,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努力创建空气清新、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的美丽城区。
二、工作任务(一)依法统一推进治理工作。
组织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统一思想和行动,明确方法和步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有关事宜的通告》,明确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法律规定和各管理环节的法定责任,指出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的具体行为,公布管理部门、处罚办法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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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2.07
【实施日期】2018.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
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第四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共收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2件。
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1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件。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现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第四季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目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
文号印发时间备案时间
哈里政规
[2017]13号
2017/9/182017/10/9
哈里政办规
[2017]4号
2017/10/132017/10/26
哈里政办规
[2017]5号
2017/10/192017/10/27
哈里政办规
〔2017〕8号
2017/12/202017/12/28
哈里政办规
〔2017〕7号
2017/12/182017/12/28
道外区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哈外政规
〔2017〕5号
2017/10/232017/11/3
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
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外政规
〔2017〕6号
2017/11/302017/12/12
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规
〔2017〕4号
2017/10/142017/1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守信联
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规
〔2017〕3号
2017/10/142017/1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哈南政办规
〔2017〕12号
2017/10/202017/10/24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失去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办法(暂行)的通知哈南政办规
〔2017〕14号
2017/11/282017/11/3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南政办规
〔2017〕13号
2017/9/282017/11/13
香坊区政府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妇女
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香坊区儿童发展
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哈香政规
[2017]7号
2017/10/92017/10/12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重污
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哈香政规
[2017]8号
2017/10/252017/10/27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质量
强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香政规
〔2017〕10号
2017/12/42017/12/4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
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
案的通知
哈香政规
〔2017〕9号
2017/11/112017/11/14
松北区政府松北区2017年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
(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
哈松政办规
〔2017〕9号
2017/9/272017/10/11
松北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
实施方案
哈松政规
[2017]第2号
2017/10/122017/10/26
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修订)
的通知
哈平政办规
〔2017〕6号
2017/10/302017/10/30
平房区政府哈尔滨市平房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
排
哈平政办规
(2017)7号
2017/11/62017/11/6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哈尔滨
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去库存商品房货币化补
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平政规
〔2017〕5号
2017/12/42017/12/4
呼兰区政府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修订
稿)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3号
2017/10/232017/10/24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
区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2号
2017/10/202017/10/25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1号
2017/10/202017/10/25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
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0号
2017/10/202017/10/25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
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5号
2017/10/252017/10/26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
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6号
2017/10/252017/10/26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4号
2017/10/252017/10/26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8号
2017/11/12017/11/3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旅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47号
2017/11/12017/11/3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56号
2017/12/272017/12/28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
滨市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
〔2017〕57号
2017/12/272017/12/28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哈呼政规
〔2017〕5号
2017/12/152017/12/18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4号
2017/12/132017/12/14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时间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5号
2017/12/132017/12/14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3号
2017/12/72017/12/8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1号
2017/11/212017/11/30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2号
2017-11-29 2017/11/29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哈呼政规
〔2017〕4号
2017/11/152017/11/24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50号
2017/11/162017/11/24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石油化工事故应急救援的通知哈呼政办规
〔2017〕49号
2017/11/152017/11/16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