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庆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庆政发〔200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法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一)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和专家论证的机制,制定行政决策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行政决策都要经过法制机构组织的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三)依法明确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权限,并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行政执法机制改革,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没有委托依据的事业单位执法资格;积极推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县城开展;大力支持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由专门执法机构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2006年8月底向社会公布。
公开的项目包括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数量、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对许可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等。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含中、省直部门)的法制机构设置、编制数量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一、基本情况(一)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情况。
1.机构设置。
全市9个县(区)政府法制机构都未单独设立,其中政府办加挂法制办牌子的有6个,没有挂牌而是作为政府办内设机构的有3个。
政府办挂法制办牌子的6个县(区)情况是:龙凤区、让胡路区政府办挂区法制办的牌子,实际上与政府办分开,独立办公;萨尔图区、大同区、肇州县政府办挂法制办的牌子,在政府办内设法制股;红岗区政府办挂区法制办的牌子,在政府办内设法制外侨股。
没有挂牌而是单纯作为政府办内设机构的有3个县:肇源县在政府办内设股级法制办,杜尔伯特县、林甸县在政府办内设法制股。
2.人员编制情况。
在9个县(区)中,有4个县单独明确了法制机构编制数量,编制总数为9人,均为行政编制,但未明确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数量;5个区未单独明确法制机构编制数量,与政府办编制混用。
在9个县(区)中,法制机构工作经费单独列支的有3 个,分别是: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其他6个县(区)法制机构工作经费没有单独列支,经费支出由政府办决定。
3.人员配备情况。
9个县(区)法制机构实际配备工作人员25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人;实际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6人,副科级领导职数6人,副科级非领导职数1人;岗编一致的人员16人,借用人员9人;本科学历18人,研究生学历7人;法律专业毕业或通过司法考试的23人。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庆法制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万成、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栾福成为副组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7日召开了动员会,下发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27号),全面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截止7月底,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清理完毕,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在清理中。
为确保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将于近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27号)要求,是否成立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在全县、区范围内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下发了清理方案,是否将符合清理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并建立了台帐,是否抽调专人参加并负责集中清理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清理完毕,没有清理完毕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庆法制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庆法制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区、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经审查发现有8件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或存在不当内容等问题,占全部备案文件总数的5%,依法通过审查处理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制定单位进行了整改。
在上报备案的158件规范性文件中,按时报备的有121件,按时报备率为77%,规范报备的有154件,规范报备率为97%。
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共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80件,按时报备的有69件,按时报备率为86%,规范报备的有78件,规范报备率为98%;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78件,按时报备的有52件,按时报备率为67%,规范报备的有76件,规范报备率为97%。
(详细情况见附表)总体上看,2010年,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大都能够按照省政府5号令和《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要求,主动接受备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质量,较好地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发文字号】庆法制发[2012]15号【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庆法制发〔201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要求和《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法制发[2011]10号)精神,现将2012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第二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报送备案的文件45件。
经审查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有39件(详见附件1),有5个县(区)和31个部门上报了季度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详见附件2)。
特别值得表扬的是,林甸县、红岗区、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工信委等7个单位备案工作领导重视,备案人员认真负责,不仅能够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且能够按要求上报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第二季度各县(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县(区)和部门没有按时上报季度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
这些单位是:肇源县、肇州县、杜蒙县、萨尔图区和市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是个别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不按时和不规范备案问题。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庆政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函〔2019〕26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公开平台载体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公开助力大庆转型振兴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问计求策,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
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
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19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我市建设法制社会步伐,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做法,表彰、奖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夏立华市长副组长:王洪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彦彬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赵明江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尹小平市长助理、市民政局局长李云迪市长助理修利民市长助理金建国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丁喜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任万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冯建国市监察局局长祁传玉市信访办主任李长兴市经委主任赵德民市安监局局长苗春水市商务局局长单海峰市教育局局长王兴柱市科技局局长李金富市民宗局局长魏春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志新市司法局局长吴洪彬市物价局局长范国文市人事局局长张文英市编委办主任杨德林市劳动局局长杨占鳌市规划局局长刘桂岭市环保局局长李忠惠市城管局局长赵武市交通局局长杨一龙市农委主任楚小平市林业局局长徐国臣市水务局局长刘兆全市畜牧局局长方捷市粮食局局长伊文琦市文化局局长裴建华市卫生局局长白连平市计生委主任关育伟市体育局局长肖占华市广电局局长张国骏市审计局局长宋彦超市统计局局长韩松岭市外侨办主任袁成文市人防办主任袁长军市国资委主任张国栋市房产局局长刘秀丽市旅游局局长林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项忠南市气象局局长奚成军市档案局局长石征玉市残联理事长曲殿玉市国土局局长刘国光市国税局局长于平市地税局局长李希武市工商局局长王策市质监局局长薛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王乃信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栾福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的,由该成员单位调整后的人员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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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
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庆法制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我市获得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市的光荣称号。
但是,今年以来,受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一些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调整,一些部门办公、法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出现了有件不备、超期报备或不规范备案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
意见》(黑政发〔2005〕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政发〔2008〕52号)要求,市法制办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8年第5号政府令)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既是国家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各县区、各部门务必站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督办,没有责任领导的县区和部门要马上落实分管领导,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要立即做出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本地、本部门的备案工作及时、到位。
请各县区、各部门务于10月20日前将主管领导、备案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表格形式(见附表1)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联系人:董淑珍,联系电话:4665856,传真:4666139。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案审查的,由市法制办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要严格备案程序,明确备案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县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有隶属关系的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政府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单位报送备案。
那么,如何报送备案呢?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