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庆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庆政发〔200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法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一)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和专家论证的机制,制定行政决策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行政决策都要经过法制机构组织的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三)依法明确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权限,并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行政执法机制改革,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没有委托依据的事业单位执法资格;积极推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县城开展;大力支持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由专门执法机构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2006年8月底向社会公布。
公开的项目包括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数量、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对许可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等。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含中、省直部门)的法制机构设置、编制数量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一、基本情况(一)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情况。
1.机构设置。
全市9个县(区)政府法制机构都未单独设立,其中政府办加挂法制办牌子的有6个,没有挂牌而是作为政府办内设机构的有3个。
政府办挂法制办牌子的6个县(区)情况是:龙凤区、让胡路区政府办挂区法制办的牌子,实际上与政府办分开,独立办公;萨尔图区、大同区、肇州县政府办挂法制办的牌子,在政府办内设法制股;红岗区政府办挂区法制办的牌子,在政府办内设法制外侨股。
没有挂牌而是单纯作为政府办内设机构的有3个县:肇源县在政府办内设股级法制办,杜尔伯特县、林甸县在政府办内设法制股。
2.人员编制情况。
在9个县(区)中,有4个县单独明确了法制机构编制数量,编制总数为9人,均为行政编制,但未明确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数量;5个区未单独明确法制机构编制数量,与政府办编制混用。
在9个县(区)中,法制机构工作经费单独列支的有3 个,分别是: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其他6个县(区)法制机构工作经费没有单独列支,经费支出由政府办决定。
3.人员配备情况。
9个县(区)法制机构实际配备工作人员25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人;实际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6人,副科级领导职数6人,副科级非领导职数1人;岗编一致的人员16人,借用人员9人;本科学历18人,研究生学历7人;法律专业毕业或通过司法考试的23人。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庆法制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万成、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栾福成为副组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7日召开了动员会,下发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27号),全面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截止7月底,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清理完毕,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在清理中。
为确保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将于近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27号)要求,是否成立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在全县、区范围内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下发了清理方案,是否将符合清理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并建立了台帐,是否抽调专人参加并负责集中清理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清理完毕,没有清理完毕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庆法制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庆法制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区、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经审查发现有8件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或存在不当内容等问题,占全部备案文件总数的5%,依法通过审查处理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制定单位进行了整改。
在上报备案的158件规范性文件中,按时报备的有121件,按时报备率为77%,规范报备的有154件,规范报备率为97%。
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共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80件,按时报备的有69件,按时报备率为86%,规范报备的有78件,规范报备率为98%;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78件,按时报备的有52件,按时报备率为67%,规范报备的有76件,规范报备率为97%。
(详细情况见附表)总体上看,2010年,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大都能够按照省政府5号令和《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要求,主动接受备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质量,较好地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发文字号】庆法制发[2012]15号【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庆法制发〔201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要求和《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法制发[2011]10号)精神,现将2012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第二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报送备案的文件45件。
经审查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有39件(详见附件1),有5个县(区)和31个部门上报了季度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详见附件2)。
特别值得表扬的是,林甸县、红岗区、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工信委等7个单位备案工作领导重视,备案人员认真负责,不仅能够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且能够按要求上报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第二季度各县(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县(区)和部门没有按时上报季度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
这些单位是:肇源县、肇州县、杜蒙县、萨尔图区和市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是个别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不按时和不规范备案问题。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庆政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函〔2019〕26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公开平台载体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公开助力大庆转型振兴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问计求策,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
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
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19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我市建设法制社会步伐,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做法,表彰、奖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夏立华市长副组长:王洪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彦彬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赵明江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尹小平市长助理、市民政局局长李云迪市长助理修利民市长助理金建国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丁喜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任万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冯建国市监察局局长祁传玉市信访办主任李长兴市经委主任赵德民市安监局局长苗春水市商务局局长单海峰市教育局局长王兴柱市科技局局长李金富市民宗局局长魏春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志新市司法局局长吴洪彬市物价局局长范国文市人事局局长张文英市编委办主任杨德林市劳动局局长杨占鳌市规划局局长刘桂岭市环保局局长李忠惠市城管局局长赵武市交通局局长杨一龙市农委主任楚小平市林业局局长徐国臣市水务局局长刘兆全市畜牧局局长方捷市粮食局局长伊文琦市文化局局长裴建华市卫生局局长白连平市计生委主任关育伟市体育局局长肖占华市广电局局长张国骏市审计局局长宋彦超市统计局局长韩松岭市外侨办主任袁成文市人防办主任袁长军市国资委主任张国栋市房产局局长刘秀丽市旅游局局长林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项忠南市气象局局长奚成军市档案局局长石征玉市残联理事长曲殿玉市国土局局长刘国光市国税局局长于平市地税局局长李希武市工商局局长王策市质监局局长薛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王乃信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栾福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的,由该成员单位调整后的人员接任。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庆法制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庆法制发〔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概念界定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对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3适用范围3.1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适用本规范。
3.2 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范。
4制定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5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6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6.1 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文件制定宗旨和草案的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行业标准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标准的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应该可以引用著名厂商的设备使用说明吧? 我正在编写一个工艺标准,实在是无法引用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一些东西,不知道把把设备说明书引用进去可以否?不可以!根据GB/T 1.1-200之6.2.3条规定,“该一览表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我个人认为设备说明书属于“资料性引用文件”,所以不可以引用!!!没办法,我觉得只有写了,而不采用引用!确实是这样!而且设备使用说明不具备法律地位!规范性引用文件喀嚓了也没啥关系,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目的就是在标准中需要用到其他被引用文件的内容时,不必重复罗嗦地将被引用文件的内容写进本标准,直接写上被引用文件的编号就可以了,可以引导读者去查找被引用标准。
但如果被引用的文件不是GB1.1规定的那些国际、国内标准、行标之类,就可以在用到被引用标准的章节将被引用文件的内容写进去,后面附上参考文献;或者,将被引用的内容编写为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这要看标准的内容是否必须遵照附录内容,必须遵照,则为规范性,不必,则为资料性)。
3、对注日期引用的文件,也鼓励应用方研究其最新版本,并考虑可否使用最新版本。
4、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其所有修改单或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5、编写标准中的某部分,其规范性引用文件导语中的第一句话改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即将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庆法制发〔2012〕18号2012-11-02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庆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有关程序和规范的意见为加强政府系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08〕21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处理(一)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特殊要求外,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接收,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相关市政府领导。
确需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呈报的,一般不得多头报送。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报送的公文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或说明理由退回呈报单位。
凡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退呈报单位按程序办理。
(三)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明确请示事项的,圈阅视为已阅知。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转有关单位落实,承办单位在1个月内将办结文件返回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归档。
(五)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起草单位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履行发文审批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需附延期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各类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等)起草人须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履行发文审批手续。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清理结果的通告-庆政通〔2014〕1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清理结果的通告庆政通〔2014〕1号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同时,对向市政府备案(抄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市政府九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次清理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39件。
经清理,保留163件(见附件1)、修改19件(见附件2)、废止57件(见附件3)。
对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于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修改,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3个月修改期限届满后,原文件不再执行;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结果本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范围仅限于向市政府备案(抄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经过审核,最终确认向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85个,其中:县(区)人民政府9个,市政府派出机关、机构2个,市政府工作部门、挂牌单位44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30个(见附件4)。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庆法制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庆法制发〔201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巩固我市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市的创建成果,市法制办从5月份开始在全市县(区)和部门持续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
现将前段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从前段活动开展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大部分县(区)和部门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比较重视。
各县(区)和各部门大都能够按照活动方案要求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百分百活动”,层层落实备案工作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保证备案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截止7月5日前已有8个县(区)和48个部门将主管领导、备案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表格形式报到了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二是大部分县(区)和部门能够及时备案规范性文件、季度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工作月报表。
大部分县(区)和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能够在第二季度开始前5日内将本县(区)、本部门发文目录即发文登记簿(复印件或电子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法制办,能够认真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月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市法制办备案。
截止7月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已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备案规范性文件56件,有5个县(区)和40个部门上报了发文登记簿,有7个县(区)和40个部门按要求上报了备案工作月报表。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发文字号】庆法制发[2011]17号【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知(庆法制发〔2011〕17号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2011年第二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备案规范性文件56件(见附件)。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2011年第二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各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报备时间1肇州县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州县2011年棚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15号2011-4-272011-5-62肇州县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州县发展肉牛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20号2011-5-122011-5-173肇州县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州县发展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25号2011-5-122011-5-174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林甸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林政发[2011]16号2011-4-22011-4-255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林政发[2011]19号2011-4-122011-4-256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甸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林政发[2011]20号2011-4-252011-5-107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甸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林政发[2011]21号2011-4-122011-7-258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核销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11]28号2011-5-172011-6-19林甸县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11]29号2011-5-172011-6-110杜蒙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1]10号2011-3-212011-8-111杜蒙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11年“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1]11号2011-3-212011-8-112杜蒙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旧城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1]12号2011-3-232011-8-113杜蒙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杜政办发[2011]13号2011-3-292011-8-114大同区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区2011年沿路沿线泥草房改造及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1]7号2011-5-42011-5-1615大同区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1]27号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方案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11年“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旧城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庆政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政府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一日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全面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效能,为构筑大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新优势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最后阶段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最后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庆法制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最后阶段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县区、各单位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过努力,截至9月底,集中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市、县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也基本结束。
目前,我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根据省政府方案要求,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本部门网站上公布,需要修改的,应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从现在到10月30日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集中清理最后阶段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最后阶段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已历时6个多月,因任务繁重、时间较长,加之机构改革的影响,一些县区和部门负责清理的机构、人员产生了松懈情绪,甚至有的单位因机构、人员调整,清理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真空”状态,影响了全市的清理进程。
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是今年省、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绝不能因机构、人员调整而影响集中清理任务的完成,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最后阶段的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清理目标。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庆法制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庆法制发[2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巩固我市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市的创建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规范性备案不“规范”的问题,2011年11月4日,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在全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开通了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详细要求见庆政函〔2011〕6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通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审查系统的通知》)。
该系统运行半年来,各县、区的备案工作比以往更加规范、快捷,备案效率和质量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网上电子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你县、区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是否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你县、区备案人员是否了解、掌握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要求?是否需要对备案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二)你县、区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情况如何?你县、区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运行中存在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目前你县、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否通过这一系统来进行?(三)你县、区电子公章是否完备?在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时是否使用了电子公章?(四)对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审查系统有什么意见和改进建议二、调研方式本次调研以书面调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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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
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庆法制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我市获得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市的光荣称号。
但是,今年以来,受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一些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调整,一些部门办公、法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出现了有件不备、超期报备或不规范备案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
意见》(黑政发〔2005〕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政发〔2008〕52号)要求,市法制办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8年第5号政府令)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既是国家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各县区、各部门务必站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督办,没有责任领导的县区和部门要马上落实分管领导,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要立即做出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本地、本部门的备案工作及时、到位。
请各县区、各部门务于10月20日前将主管领导、备案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表格形式(见附表1)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联系人:董淑珍,联系电话:4665856,传真:4666139。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案审查的,由市法制办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要严格备案程序,明确备案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县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有隶属关系的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政府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单位报送备案。
那么,如何报送备案呢?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