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4300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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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号:QSLHM-01
买方(甲方):签约时间:2011年12月1日卖方(乙方):签约地点:广州
甲乙双方就进品印尼动力煤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煤炭品种:印尼动力煤。
1.数量及交货、合同期限:
⑴交货期限:2011年12月6号-10号
⑵数量:约6万吨(以验收数量为准)
2.质量标准:
标准规格
3.装运港及到达港:
⑴装运港:印尼
⑵到达港:珠海
4.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⑴收货人:
⑵交货地点:珠海电厂(约北纬22度,东经113度)。
⑶交货方式:靠岸舱底交货。
5.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⑴数量的结算依据以到货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或CCIC 出具的数量证书的货物重量为结算依据。
⑵质量的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或CCIC出具的品质报告作为煤质结算依据。
⑶按“ISO”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取样。甲乙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卸船时,甲方委托卸港检验机构制备一份仲裁样品保存1个月,并给乙方一份备样。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⑷按“ISO”标准在“第 6 ⑶条”所指的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买卖双方应在收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中国商检按国标进行仲裁化验,其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其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6.价格:
⑴结算价格:到港舱底交货含税价,每卡0.145元,若检测结果低于4000卡,
每卡价格下浮元,低于3700卡,买方有权拒收。
⑵当硫大于0.8%时,每升高0.01%,合同价下降0.2%元/吨,当硫超过1%时,
买方有权拒收。
7.费用承担:
⑴海关有关税费及到港商检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煤炭品种、船舶船型等原因,造成卸船困难而产生的卸船困难作业费、转港费等由乙方承担。
⑵港口货物港务费由甲方承担并负责与电厂码头港协调一切工作。
8.货权与风险转移:
⑴货物通关完税及海关放行后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后视为货权转移。
⑵货物的风险在乙方将货权交付给甲方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9.运输、风险及投保:
⑴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2.6米。
⑵在货权转移前的一切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⑶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随时通报煤船的航程情况,以便甲方安排接卸。
⑷卸货条款
①卸船备妥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港后无论靠泊与否船方需均递交NOR
②卸船时间:
卸率为15000吨/天
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下列损失除外:不可抗力损失的时间。
③船舶滞期后的所有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的连续计算。
④卸船时间从递交NOR后12小时开始计算。
⑤滞期费
如果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⑥速遣费
如果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卸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滞/速遣费率为每天96000元/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10.履约权利与义务:
⑴乙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手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⑵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和数量质量检验报告。
⑶乙方船舶抵港后,必须提供卸船备妥通知书、煤炭提单副本、货权转让证明、货物移交证明等单证的原件给甲方,以便及时结算收回煤款。
11.结算及付款期限:船到锚地后付70%货款。余下货款根据到货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实际数量及质量报告结果进行最终结算,以该结算依据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当天付清全部货款。
12.不可抗力:
⑴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⑵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违约责任及索赔: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资
金利息和诉讼费。
14.争议解决: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及未尽事宜,应先通地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约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1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日期起10天内有效。
16.本合同正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卖方单位(章):买方单位(章):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日期: 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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