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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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
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制定《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经营活动的企业可遵守本管理办法,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申请领取相应等级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条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涵盖的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项目,包含制冷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维修、保养、清洗、改造安装和运行检测。

第四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负责行业资质等级认证工作,并委托批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成立唯一的认证工作办事机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冷空调设备维
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的咨询、材料收集汇总、审核、年度复核、换证复核、证书发放等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的标志。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
第六条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等级依据经营范围划分为A、B、C、D四类。

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制冷和热泵机组;蓄冷蓄热设备、蒸发冷却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及其他系统组件等)。

B类:净化空调设备(按净化等级划分)。

C类:冷冻冷藏设备(按冷冻冷藏库吨位划分)。

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多联机、家用空调器、商用空调机、冰箱、冷柜、制冰机和热泵热水器等)。

第七条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按其综合能力,A、B、C类划分为特、Ⅰ、Ⅱ、Ⅲ、IV五个级别;D类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

(一)A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5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1种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二)B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4级及优于4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5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6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7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9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三)C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20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5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5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3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四)D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第八条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
(四)新成立的维修安装企业经营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各类相应等级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质。

凡申报各类特级企业资质的,必须已获得相应的I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五)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等级基本条件,详见附表。

第三章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审验申报表》、并根据《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申报须知》上报指定的有关资料。

(二)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材料核实和组织考察等初审工作;
(三)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查;审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十五天。

(四)申请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为申报、审查、公示、审定、批准及发证,具体规定如下:
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合格企业报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共同审定和批准;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通过认定的门户网站公布,并颁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向审查不合格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营业场所、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四)提供申报类级别的相应数额的制冷、暖通空调等机电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及对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工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已完成的维修安装项目业绩及用户确认的业绩质量证明;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被取消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的日常事务由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复核制。

有效期满按规定办理换证复核手续。

第十五条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履行年度复核和换证复核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应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维修安装质量等严格监督,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发生下列情况的,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提出,行业内通报、资质降级、取消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处理意见,报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予以执行: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抽查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未按规定报年度复核材料或年度复核不合格;
(三)未按规定报换证复核材料或换证复核不合格;
(四)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六)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如对资质等级认证的申报、审核、审查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可向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反映、投诉和请求复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修订权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第二十条二○○六年公布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附表:
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基本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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