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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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民事主体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固然商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特别形式。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促进商法的产生和完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商事主体是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它是民事主体基本特征,又是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商品经济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以下我就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谈一些看法。

一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民法的历史渊源久远,而商法无论是就其完备程度或是观念和思想为人所接受和了解的程度,都较民法相差很多。民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的市民法,而商法在11世纪才受到重视,随着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商会,商人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11-14世纪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事法。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欧洲各国掀起了编纂商法的浪潮,商法不仅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见证,也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障。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近代法制高潮的出现,我们看到了民事立法以及商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当代作为一门古老法律部门的民法典保持了相对的稳定状态,而商法则在伴随经济的飞跃发展中与时具进,不断改变适应市场的变化。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如立法技术水平达不到设立各部门法,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缺少制定商法饿社会迫切要求,古代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社会以及之前不存在完整而独立商法,但是商品交换仍然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进入现代社会,1992年以来,我国确立了发展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我国加快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各种规范商事交易的立法出现,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传统经济思想的残余,我国的商法发展现状还是不够完善。,商法的思想价值观念还是不能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强,商法受到了更大的重视和更快的发展,商法的观念也日益为更多的人接受。随着商法的健全和完善,商事主体被规范和界定,一部分民事

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具有了商事主体的资格。

二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以及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部门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商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分开,即部分民事主体没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但可以具有完全完全的权利能力,但是商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必须同时产生同时存在不能分开。根据概念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经过特殊的程序、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商事主体,所以作为商事主体不仅具有商事主体的一般性质特征,而且具有其固有的不同与民事主体的属性特征。营利性是界定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是界定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准。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其意志上的营利性是不存在的,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与这些关系相联系的是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三、商事主体的界定严于民事主体

凡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和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与每个人、组织的存在都与民事活动息息相关,所以每个人、组织都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是民事主体。而商事主体的界定范围就小得多。商主体法定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的公示法定三个方面。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但是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是由于商主体的共识,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其中包含当商事主体登记时的某些事项在之后的发展中改变后,商事主体以党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些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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