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认定标准
论商主体的认定标准作者:陈萍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商主体是我国商法中较为重要的理论,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对商主体的解读依旧是典型的民事主体的解读,这导致了实证层面的无序和混乱。
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商主体的认定标准的解读,分析我国对商主体的认定标准,以此来探寻实践中的复杂形态。
关键词:商主体;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84-02作者简介:陈萍(1994-),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商主体,作为商法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在目前商法学比较权威的教材中,对商主体定义内涵的揭示是含混不清甚至有些是相互矛盾的。
范健老师主编的教材《商法》对商主体做如下解释:“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这对于商主体的解释是典型的民事主体的解释。
几乎都受民法中民事主体概念定义的影响,把商主体概念放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去定义。
至于在其他层面,对商主体是否需要以依法设立为条件,是否一定为营利性质以及是否包含个人和机关等问题,理论界则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商法学理论对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概念的区别程度显然重视不够。
毕竟民法只是解决一些民事主体的一般活动,而商法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
所以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不能只套用对于民事主体的。
同时,一般教材中商主体的特点只是对其概念的解释,实证意义有所欠缺。
所以,那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走街串巷的小摊贩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能否认定为商事活动,摊主能否认定为商主体,商主体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还存在疑问,本文希望结合城市小商贩的实证研究来探析商主体的认定标准。
二、我国目前对商主体的认定标准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既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也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各类商主体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主体的种类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各类商主体的法律适用,以期为我国商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商主体的分类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我国,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主体。
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主体。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
如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
三、各类商主体的法律适用1. 自然人(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经营、解散等方面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解散等方面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2. 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解散等方面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解散等方面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3. 其他组织(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在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解散等方面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分支机构在设立、经营、解散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四、商主体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情况1. 跨境商主体跨境商主体是指在境外设立或经营的企业。
我国对跨境商主体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商法学 商主体的分类[1]
l 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3条
l 10、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5条
l 11、关于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法》3条
第二节 商法人
l 一、概念----是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 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行纪商
l 四个特点: l 1)自己的名义 l 2)与结果密切相关 l 3)费用和后果 l 4)职业性
第六节 商辅助人
l 一、商辅助人的概念和意义 l 与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2、
雇佣关系
二、经理人
l 经理权的特点:7个
三、代办人
l 代办权与经理权的区别:9个方面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l 一、商号的选定 l 我国要求: l 1、组成部分; l 2、行政区划名称; l 3、可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形:三种(教材75
页) l 4、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l 1、一个商号 l 2、黑色条款 l 3、汉字 l 4、分支机构的要求 l 5、联营商事企业的要求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l 1、大商人(完全商人) l 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
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 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不完全商人)
l 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业 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l 1、固定商人 l 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
第五章 商号
本章重点内容: 1、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2、商号的取得; 3、商号权。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主体名词解释
商主体名词解释,给出详细的解释,突出商主体的共性和区别《商主体名词解释》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一种商业联系,它代表了商业活动的主体,它负责担任一般商业联系的基础,它是商业行为活动的重要人物。
换句话说,商主体是通过协议来确立关系的联系,也是一种商业惯例约定,包括参与商业行为的人、法人以及非法人。
它可能是一个个体、一个单位、一个公司或一个国家机关。
它参与商业行为的行为者有责任和义务,有权利和债务,以防止不良商业行为和不良记录,并负责确认商业行为的合法性。
二、商主体的主要类型1、个体商户:一般是小规模和多次性经营,只需要经办人本人参与商业行为,无需实现法人所需要的行政手续。
2、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指拥有合法资格的团体或组织,具有集体行政权,法律以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拥有参与商业行为的资格,如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共同体组织等。
3、法定商业法人:法定商业法人是指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进行登记,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
通常的商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伙人办公室、独立财务公司等。
三、商主体的共性和区别商主体无论是个人主体还是连带组织均具有基本的普遍性,例如参与商业活动必须遵守商业惯例,认真履行合同等承诺,并在商业征信系统中受到有效约束。
商主体有其根本共性,即利用技术施加约束,以防止不良商业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区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参与商业行为的资格要求、参与的行为权限、商业行为的出发点等方面。
个体商户和集体组织相比,法定商业法人有较强的法律地位,可以以集体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进行自愿组织管理,并有机关独立拥有财产等,具有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集体组织和个体商户则只需经办人本人参与商业行为,无需实现法人所需要的行政手续。
所以在参与商业行为时,商主体的资格条件也有所不同,其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商主体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商业联系,包括参与商业行为的人、法人以及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集体组织以及法定商业法人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主体有共性,也有区别,因此在参与商业行为时,应慎重考虑选择商主体,认真履行商业义务,以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经济业务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济实体、独立经营
管理和经济目的。
其次,商事主体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
这意味着商事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负债,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商事主体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者,而是属于商事主体本身,而商
事主体的所有者拥有的只是商事主体出资时占有的权益份额。
第三,商事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
商事主体应该独立决策、积极经营,不受
他人干预。
这种独立性可以通过控股和管理人员来实现,从而确保商事主体的自主性和可
持续性。
最后,商事主体必须具有经济目的。
商事主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其
经济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摘要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办理商事登记,是一个屡有争议且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
它涉及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和类型的划分问题。
在我国,商事主体界定范围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标准也是良莠不齐,笔者认为,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简以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商范围界定标准商事主体,即传统意义上的商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人的概念。
因此,商事主体亦或是商人,至今仍是一个学理概念。
在国外许多国家,商人不仅仅是一个生活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
通常我们习惯从一个事物的概念阐释中去界定它的范围,但在我国没有对商事主体做出法律解释的前提下,将商事主体界定范围的标准拿出来研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这一标准的内涵,将它的传统与现实意义融会贯通,在发现存在问题的同时,去伪存真,得出科学的商事主体范围界定标准。
一、界定标准的外延停留问题在此,将商事主体范围界定标准的一般外延停留问题概括为两类:即“从结果推出结论的工商登记”和“无法穷尽的商行为”。
在我国,虽然“商事主体”的用语及其范围界定并没有直接在法律文件中表述,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的范围划分。
依现行规定,对于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都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进行工商登记。
这样,是否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事实上成为我国区分哪些主体是商事主体、哪些主体不是商事主体的外在化标准。
问题在于,工商登记管理法规要求某一类主体进行登记而对其他主体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内在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
也就是说,工商登记法规只是确认哪些主体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人们只能从结果上推导出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在制度上已被界定为商事主体的结论,并没有明确构成商事主体的要件或内在标准。
大多数的学者将商事主体资格标准概括为:必须实施商行为、必须以商行为为经常职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三个要件。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精选)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摘要]传统商法,商人始终是商法调整的核心对象,没有将商事主体与一样民事主体区别开来。
现代社会经济进展的背景下,商主体有其独立存在价值,传统大陆法国家确立商主体的标准在专门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基础。
我国法律对商主体没有统一规定借鉴国外立法例和法学理论,依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际情形,得出我国商主体应当包括哪些大体要件的结论。
[关键词]商主体商人民事主体法律规制一、传统大陆法国家商事法对商主体的界定在立法上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第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立商主体的问题。
学理上关于商事主体的界定,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
在传统大陆法国家商事法上,界定商主体的标准有三种:1(一)客观主义原那么。
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信为商事主体,强调商事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规定从事商行为并以此为日常营业者为商人。
(二)主观主义原那么,又称形式主义原那么。
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商事法确信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事行为的形式。
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纳该原那么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
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那么。
该原那么是对客观主义原那么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而且在规定商事法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既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必然程度上以商人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传统大陆法国家对商主体这种确立方式,商人都始终是商行为的主体,是商法调整的核心对象,乃至商法被人们视为商人法。
其实仍是与民事主体的确立有1参见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乃至直接依托于民事主体,没有离开民事主体自然人与法人二元论的窠臼,自然也就无从将商事主体与一样民事主体区别开来。
加上,在现代社会经济进展的背景下,商主体的内涵及组成发生了全然的转变,所谓的“商自然人”已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关于这一点,将在本文第三部份论及),传统大陆法国家确立商主体的标准已经在专门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基础。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是商业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问题。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于
商事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包括法律性质、经济实体属性、社会关系性质等方面,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研究,
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发展。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当从法律性质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具有
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法
律规定享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基础。
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实体才能够
履行商事活动的主体责任,才能够依法享有商事活动的权益。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还应当从经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
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具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从经
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察实体的资金、设备、人员等生产经营
条件,考察实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地位,考察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经济实体属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的实体,才能够真正成为商事主体,才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独立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商事主体认定的原则和条件。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规范和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个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一、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人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和依法设立等条件。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的法定条件,也是对法人主体的法律界定。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法律是法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法人主体享有和承担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登记注册:法律规定了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登记注册来确认法人主体的存在和法律地位。
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是法人主体认定的重要程序,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方能获得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1.年龄: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根据年龄和法律规定的程度来确定的,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摘要]传统商法,商人始终是商法调整的核心对象,没有将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区别开来。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商主体有其独立存在价值,传统大陆法国家确立商主体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基础。
我国法律对商主体没有统一规定借鉴国外立法例和法学理论,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得出我国商主体应当包含哪些基本要件的结论。
[关键词]商主体商人民事主体法律规制一、传统大陆法国家商事法对商主体的界定在立法上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确立商主体的问题。
学理上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一直没有统一的看法。
在传统大陆法国家商事法上,界定商主体的标准有三种:1(一)客观主义原则。
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强调商事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规定从事商行为并以此为日常营业者为商人。
(二)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
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事行为的形式。
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
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该原则是对客观主义原则的修改,它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并且在规定商事法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既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传统大陆法国家对商主体这种确立方式,商人都始终是商行为的主体,是商法调整的核心对象,乃至商法被人们视为商人法。
其实还是与民事主体的确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乃至直接依赖于民事主体,没有脱离民事主体自然人与法人二元论的窠臼,自然也就无从将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区别开来。
加之,在现1参见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商主体的内涵及构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的“商自然人”已经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关于这一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论及),传统大陆法国家确立商主体的标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基础。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以便适用商事法律规定的一种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合法性、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活动标准。
商事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
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主要要看其是否从事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指通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活动,实现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以追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社会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属于商事主体。
二、法人地位标准。
商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有民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实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例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基金会等。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直接参与商事活动。
三、注册登记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通过注册登记手续来获取法律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要求商事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以便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注册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手续、资金投入、认缴出资等条件,通过登记的商事主体才能取得经营牌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法律权益。
四、独立承担责任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独立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能力。
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而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和风险是相对独立且不互相转移的。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法第版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二节
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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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分析
? (一)商法人的概念 ?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二)商法人概念的法律分析 1. 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而
不是自然形成的。 2. 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实
? (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传统商法的缺陷
?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二个方面。 1. 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
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 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已远远不符合 现代经营主体形态。这样便形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与法 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2. 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 是雇员的对立物。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 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 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因此,依然将传统商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阶层,显然也不 符合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
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仅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 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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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主体的特征
1. 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 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 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 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其次,能力 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 能力和其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和自由
登记商人
浅议商主体的类型
浅议商主体的类型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法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有关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
然而我国尚无商法典对商主体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而存在较大争议,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承包经营户等是否应界定为商主体也存在争论。
本文将商主体的类型方面进行讨论,从而完善商主体的法律制度。
关键字:商主体;类型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商主体的种类有三类,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种类型。
[1]大多数学者对于商法人基本达成了共识,而对商个人和商合伙存在争议。
首先我想谈谈对于商个人外延的界定。
很多学者认为商个人包括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营业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更有学者认为摊商和流动商公民同样是商主体。
而我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社会的建设,传统的商自然人(包括摊商和流动商)已不能被当代法律所承认,理由如下:1 商个人的存在只是为了谋生,为了生计赚取生活的费用,而商主体的本质是为了营利(营利就是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本赚取最大的利润),这与商主体的实质要件不符。
此外,商个人即自然人有其不确定性,可能经营一段时间,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上的因素,便不在经营,同样这与商主体实质要件中的营业性(营业性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不符。
再有,商自然人无登记,不到有关行政机关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这样其不满足商法的形式要件。
2 将商自然人定义为商主体破坏了商主体的独立性。
传统的民法将商主体定义为特殊的民事主体,这样使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所以,我认为商自然人不能界定为商主体,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商主体中的一部分,其都与商主体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也就是说当今的商主体以企业为主体,但不排除极个别的商个人。
我同时认为自由职业者同样是商主体。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像律师医生翻译等不认为是商主体,因为他们认为人为行为内容和成果与人身有关。
而英美法系认为这样的自由职业可以成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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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虽然各个国家的规定不是完全一致,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定的规律,这对于我们研究商主体大有助益。本文将从国外和国内两方面入手,研究商主体的类型及其界定。在此基础上,还将对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商主体类型的研究有所启发。
(一)国外商合伙的类型
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两大类,其划分标准主要是合伙目的。作为商事合伙必须是从事某种程度或规模的商事活动,即从事商行为,否则,属于民事合伙。民事合伙实质为当事人间的合伙契约;而商事合伙表现为公司形式,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法国在《民法典》第3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合伙,属于一类债的关系。在《商事公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并且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所以,法国立法正式承认商事合伙具有法人资格。德国法将一般合伙关系规定于《民法典》第2编债的关系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债的关系。《德国商法典》则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但德国立法上并未承认合伙的法人资格,而是视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但因德国法的这一规定与现实生活格格不入,所以学说和判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将无权利能力社团视同于有权利能力社团了。因此,合伙性质的公司尽管在立法上尚未正式成为法律人格者,但已在事实上具有法律人格。日本法上,《民法典》只是在债之契约部分规定了合伙关系。《商法典》规定了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并在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而在第53条规定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所以属于合伙性质的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被明确视为法人形式。从以上立法考察可知,大陆法国家一般将民事合伙规定于民法典,认为是契约的一种,而将商事合伙规定于商法典,除德国法外,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都认为合伙性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德国立法虽然没有承认合伙的独立主体地位,但在学说和判例中已经得到纠正{6}。虽然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历史悠久,但在现代,已逐渐衰落,实际存在的很少。
另有一种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商”和走街串巷的“货郎”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须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他们是否属于商个人,对此我国立法不太明确,学者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三)对我国商个人的立法建议
目前在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商个人的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作为自然人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能归入商自然人范围。因为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来看,它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更无需持有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凡具有农民身份资格的民事主体即当然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我认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是允许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商品经营”的。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现在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也不仅仅只是为了吃饱肚子才进行生产的,大多数经营户进行农业生产的目的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概念中也有“经营”二字,可以推测立法者的目的也是允许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商品活动的。所以,应该将它纳入商个人的范围中。不过,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成为商个人还是应当进行商事登记,从登记原则。即只有经过商事登记的才是商个人,否则,不能认为其为商个人。至于“小商人”,我认为不应该把它们列入商个人的范围当中,因为毕竟他们的商事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变动性,不具有长期性,而且无需经过登记,所以不应由商法调整。因此,在今后商事通则的制定中,应将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纳入商个人的范畴中。这不仅涵盖了我国现阶段主要的商个人类型,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1.个体工商户。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另据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有营业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营业,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营业;至于债务承担上,因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营业,故营业者当然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依《民法通则》第29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由个人营业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营业的,则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43条之规定,公民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营业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财产出资时应注意履行必要的共有财产之分割登记并公示程序。依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商号,但必须履行商事登记手续(这有别于日本法上的“小商人”),而且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如因规模太小,确无建账能力,且聘请财会人员实有困难者,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账,但必须妥善保管进出货凭证和发票{4}。
其次,法国与德国一样,不对独资企业进行专门立法,而将其规定在《商法典》中。根据《法国商法典》的规定,一个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了个人的利益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为经常性职业的,进行商事登记后,即获得商人资格。
再次,美国各州均没有关于独资企业的专门立法。依照美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并获取收益,这是天赋的权利,无需政府部门再以企业登记的形式加以确认或限制。在美国,独资企业与公民个人并无实质区别,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延伸。当美国公民以个人为单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时,就自然地成为美国市场主体中的独资企业。法律上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与该企业业主个人的财产不作划分,他们是一体的。当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债务时,也主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对独资企业主要通过各有关法律中与独资企业活动有关的规定进行调整,包括联邦和州的宪法、税法、信贷、专卖、合同、破产等法律。需指出的是,美国税法规定独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说,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不可分割、无限责任以及单一的个人所得税等构成了美国独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
2.农村承包经营户。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其实,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商事权利与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类似个体工商户,只是不要求必须起字号,也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找法律 上科云
【期刊名称】《西部法学评论》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TheDefinitionofTypeofCommercialSubject
【作者】王菲菲【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分类】商法
3.个人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如前所述,国外大多数国家基本上对个人独资企业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当然也承认它的商个人属性,它是当今各国商主体类型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对此专门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来规制这种商主体。
【英文摘要】
Maincountriesintheworldcategorizedcommercialsubjectintothreetypes——SoleProprietorinCommercialLaw,Commercialpartnership,JuridicalPersoninCommercialLaw.OurcountryshouldformulatethesethreetypesintheGeneralProvisionsoftheCommercialLaw.Thisarticleadvancessomesuggestiononthebasisofsumsupcommercialsubject’slegislationsathomeandabroad.SoleProprietorinCommercialLawshouldincludePrivateIndustrialistsandBusinessmen,VillageContractorswhohasregisteredandEnterprise;CommercialpartnershipshouldincludeGeneralCommercialPartnershipandLimitedCommercialPartnership;JuridicalPersoninCommercialLawshouldincludeLimitedLiabilityCompanyandCompanyLimitedbyShares.Co—operativeandRural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arenotCommercialSubject.
(二)我国商个人的相关规定及其类型
我国的商品经济与西方国家相比并不发达,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个人也不如西方国家普遍,学者专门给商个人下定义不多,但是也有,如:商自然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自然人要成为商个人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必然是从事商行为的人;第二,必然是经常性地从事商行为的人,偶尔从事商行为的人不是商个人;第三,经常性地从事的商行为并不需要是同种行为,即使经常性地从事的商行为前后完全不同,只要是商行为即可{3}。我国商个人的类型学者们大多认为包括以下几类:
二、商合伙的类型界定
在公司制日趋发达的今天,合伙仍然在商业活动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合伙制度之所以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它顺应了商品生产由独资经营走向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即使在法人制度普遍推行的今天,合伙形式仍因其自身的优点而能够广泛存在,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