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主体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论商主体的独立性
2010年9月刊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105浅论商主体的独立性□王静波(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商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直接关系到商法是否具有独立于民法的存在价值问题,而这一点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体系构建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主体的特征及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表明商主体独立的可能性,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昭示了商主体独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商主体;独立性;民法主体一、商主体独立的可能性(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其特征主要有:1、商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所谓商事能力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
也就是说,作为商主体要求其从事的必须是特定的商行为,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从事该种商行为且以该种商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从法律上讲,商人资格的取得维系于商事登记制度,大多数国家的商法都要求商人的成立必须先履行商事登记程序。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也就是说,作为商事主体他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以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1]。
(二)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只有把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进一步理清,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商主体的独立价值。
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存在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商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是为了谋求资本的价值增值,而一般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即便是营利,也是为了维持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
基于此,法律便要对这两种主体予以不同的调整,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统民法的抽象人格,只是实现了所有主体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但却掩盖了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大量存在的实质差异,因此只能算是一种理想的公平状态,解决不了各主体间实质的不平等,无法维护商事活动交易的安全[2]。
浅论商主体的独立性
范同 。 2 商 主体必 须 以营 利性 活 动 为其营 业 内容 。也就 是 说 , 为 、 作
商 主 体要 求其 从 事的 必须 是特 定 的商 行 为 ,并 且必须 是 持续 性地 从 事 该种 商行 为且 以该种 商 行为 作为 其 茜业 内容 的主 体 。 3 商 主体 的特 殊权 利 能力 和 行为 能 力须 经商 业髓 记而取 得 。 、 从 法律 上 讲 . 人资格 的取 得维 系 于商事 登 记制 度 , 多数 家 的 商 火 商法 都要 求 商人 的成 立必 须 先履 行商 事 登记 程序 。 4 商主 体必 须 是商 事法 律关 系 的 当事 人 , 商法 } 利 义务 、 是 : 权 的实 际承 担者 。 也就 是 说,作 为 商事主 体 他! 能够 以 自己的名 必须 义 从事 商事 活动 , 赢享 有权 利和 承 担 义务 , 赢 享有 权利 和 承担 独 独 义 务 , 能以特 定 范 围的 资产 承担 财产 责任 [] 并 1。 ( 商l 二) t体与 一般 民事 体 的区 别 I 有把 商主体 与 般 民孛 主体 的 区别进 一 步理 清 ,才 能史 充 { 一 分地体 现 商主 体 的独 立价值 。商主 体 与一 般 民事主 体存 在 很 大 的 不 同 , 重 要的 是他 们所 追求 的 目标 不 同, 主体 从事 交 易活动 是 最 商 为 _谋 求 资本 的价值 增值 , 一 民事主 体从 事交 易活 动 , 『 而 般 即便 是 营利, 也是 为 J 维持 个人 或 家庭 生活 的需要 。 于 此 , 律 便要 对 , 基 法 这 两种 丰 体予 以不 同 的调整 ,民事 主体 与商 主 体 的区 分主 要体 现
商主 体 独立 的可 能性 ( ) 主体 的概 念和 特 征 商 商 丰体 又称 商事 法律 关 系丰 体 ,是指 依 照法 律规 定 以 自己的 名义 从事 商 行 为, 与商 事法 律关 系 , 有权 利 和承 担 义务 的人 。 参 享 其 特 征主 要有 : l 商主 体必 须 具有 商事 能力 。 谓 商事 能力 指 商事 主 体在 商 、 所 法 上的商 事权 利 能力 和 商事 行为 能力 的 统称 。包 括 两层 含 义 :一 是商 事主 体必 须 能够 参 加商 事活 动 ,二是 商 事主 体有 特 定 的经 营
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从商住体独立性引出的思考(一)商主体的基本要素之认识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或者说,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来看,尽管存在差异,但是认识相同的一点是,受民法中民事主体概念定义的影响,把商主体概念与商事法律关系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商主体概念放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去定义。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关系。
有关商主体具体形态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联系稍后再述、(二)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法律包括直接生产经营活动引的经济关系,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引起的经济关系,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以及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2. 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
商主体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是与交易相对人实施商行为,所以商主体的构成必须以实施某种商行为为要件。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经营行为,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
3. 商主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人。
经营活动日益构成现代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部分,经营活动的有序、高效,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甚至政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对经营主体采市场准入制度,主体实施商行为,只有经过登记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人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三)由商法人引发的关于商主体独立性问题的探讨。
前文所述的商法人,也可以称为“企业”,是我国目前最为主力的商主体形式。
为何对此种形式的商主体探究,是因为不仅便于进行理论分析,论证独立原则的必要性,还可以运用与实践,以最大的效率输出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
论商主体的独立性1
33《商场现代化》2006年4月(中旬刊)总第464期引 言商法以商人为主体,由于主体上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使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区别开。
在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商主体是学理而非立法上的概念,但立法还是对商主体具体形态的具体制度做了详细规定,在实质上确立了商主体独立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虽然关于商主体的独立,是完全的独立还是形式的独立,学术界有诸多争议, 但对商主体的规范适用民事主体的一般规范已得到普遍认可。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经营模式的不断改变及商主体种类的增多,传统民法的抽象人格已不足以规范商主体,以实现对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故商主体的抽象人格逐渐具体化。
笔者认为其具体化的表象及其所体现的商主体的特征,便显现了商主体相对于民事主体的独立性。
“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为抽象的概念”,法学以自身独特的学术品格塑造了人格概念的独特方面。
在法学领域,人格的涵义是抽象而多重的:在罗马法中,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组合而成,三项权利的一部或全部丧失将导致人格的减等或灭失,可见罗马法上的人格颇具灵活性,是一个梯级系列的可变概念。
在现代法学中,人格一词的法律含义仍然是多重的,它可以与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等相提并论,均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
人格于法律上具有三种含义,即人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人格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民事权利能力;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又称人格利益。
就民商事法关于其主体的法律人格而言,应结合前两含义,即具有独立权利的主体在法律场景中的法律地位、形象及法律对其权利能力等的具体的规定和规范。
一、商主体独立的必要性民法中以抽象的法律人格来实现对主体的法律构造,即将民法所调整的主体赋予其形式上的“平等”,使自然人、团体以平等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的高明之处在于赋予了自然人和团体同样的人格,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保护,从而促进了文明社会交往主体的样态多样和交往自由。
论商主体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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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主义等限制原则 ,对商主体的成立及行 为作出详 细的规定。而民法对于 民事 主体的规范则遵循 自愿原 则 ,对 民事行为内容和效力的判断采意思主义 ,严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体现出了国家在私法领域较少 干预 的价值 理念 。 ()市场准人方面的要求不同。对于商主体而言 ,其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是为了实现营利 , 2 尤其是经 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对某个特定的市场甚至社会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为维护良好 的市场秩序 ,法律会在市 场准入方面加 以严格的限制 ,实行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针对不 同种类 的商主体,法律设定不 同的成立条 件。如公 司法上的严格准则设立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对其 中投 资人条件 、 最低注册资本金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存续期 间股东 、资本的变更等注意事项的严格规定。而民事 主体参加商品交易非以营利为 目的,仅是 为了满足 日常生活的需要 ,所以民法对其没有设置准人方面的限
第3 o卷第 6 期
V 13 N . 0.0 o6
长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文 社会科 学版 )
Jt a o hncu o a Uie i ( u ai s n oi c ne} or l f aghnN r l n rt H m n i dSc l i cs t C n m v sy t a e aS e
2 1 年 1 月 01 1
NO . 0 l V 2 1
论商主体 的独立性
罗海 山 ,张加 磊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
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体概念出发,以商主体的资格和商主体的规制等方面为路径进行讨论。
一、商主体概述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我国目前尽管已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态的具体商主体,但由于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所以在法律规范意义上尚无商主体的定义。
而在法学界,有学者谓之市场经营主体,有学者谓之市场主体,也有学者谓之商人。
对于商主体概念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商主体固然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但市场经营主体的范围不仅限于商主体,因此以市场经营主体概念指代商主体的概念也不够确切。
至于市场主体这一概念,其外延与市场经营主体基本相同,也不宜采用这一概念。
基于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将商主体称之为商人并无不妥,但是在界定我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时,也应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考量。
这是因为在商法上,一方面由于全球商品交易的共性以及共同要求,商法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在各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法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性,具有很强的民族色彩。
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商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商事主体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方面的要素,商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是商事主体、商事内容和商事客体三个构成要素所组成的有机体,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必然改变原有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这三个要素中,商事主体在整个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商事主体来享有和承担,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事行为也要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1.资产负债表
❖概念:记录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 状况的报表,应当按资产、负债和股东权 益分项列示。 ✓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一)国外
1.法院登记,如德国。 2.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工登记,如法国商法规定:
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公司由行政机关登 记。 3.行政机关登记,如英国、美国、日本。 4.商会登记,如荷兰。
(二)我国
✓ 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采用分级登记的管理制度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五、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二)公法上的意义
1.充当诉讼证据 2.税收的依据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三、商业账簿设置原则
1.放任主义:指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人必须 设立帐簿,是否设置由商人自由决定。
2.干涉主义:指立法要求商人必须设置帐簿,
并对其内容和记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由国 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
论商主体的独立性
且 ,其人格之具体化 已在制 度设立 方面有所体现。本文认 为,商 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如企业主与劳动者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 主体 的人格 具体化 ,使 商主体 区分于 民事主体 ,体现 出商主体作 立等 。这样的对立很容易造成 经济上 的强者对弱者的实质 上的支 为特殊 民事主体形 态的独立性。 配 . 商事交易中出现诸如垄 断 不正当竞争等危害交易迅捷 使 安 [ 关键词】法律人格 抽 象人格 具体人格 独立性 全的现象 .有违商事活动营利性的特征及商事交易实现利益扩大 引 言
象而多重 的 在罗马法 中 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 任务 性质和特征 也反映了民法 的追 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
是民法的活的灵魂。 可 以 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自由权 民权和家族权组合而成 . 市 三项权利 旨 执 法的准绳和行 为人 守法的指南 ,
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 执法和司法过 程的始终 . 的一部或全部丧失将导致人格的减等或灭失, 可见的可变概念。 在现代法学中. 人格一词的法 由此则 当公平与其他 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或矛盾时民法 的首要任务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是商业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问题。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于
商事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包括法律性质、经济实体属性、社会关系性质等方面,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研究,
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发展。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当从法律性质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具有
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法
律规定享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基础。
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实体才能够
履行商事活动的主体责任,才能够依法享有商事活动的权益。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还应当从经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
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具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从经
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察实体的资金、设备、人员等生产经营
条件,考察实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地位,考察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经济实体属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的实体,才能够真正成为商事主体,才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独立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商事主体认定的原则和条件。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规范和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个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一、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人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和依法设立等条件。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的法定条件,也是对法人主体的法律界定。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法律是法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法人主体享有和承担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登记注册:法律规定了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登记注册来确认法人主体的存在和法律地位。
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是法人主体认定的重要程序,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方能获得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1.年龄: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根据年龄和法律规定的程度来确定的,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以便适用商事法律规定的一种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合法性、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活动标准。
商事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
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主要要看其是否从事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指通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活动,实现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以追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社会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属于商事主体。
二、法人地位标准。
商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有民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实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例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基金会等。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直接参与商事活动。
三、注册登记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通过注册登记手续来获取法律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要求商事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以便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注册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手续、资金投入、认缴出资等条件,通过登记的商事主体才能取得经营牌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法律权益。
四、独立承担责任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独立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能力。
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而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和风险是相对独立且不互相转移的。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承担商业风险。
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从事商业活动,共同享有商业利益,共同承担商业风险。
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东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之间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企业债务。
投资者之间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商事主体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主体概述
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目录定义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
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但凡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
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
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
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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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主体——从商主体独立性引出的思考摘要:商主体作为商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决定着商法的调整范围。
商主体是否与民事主体相等同,受制于民法;还是应该由一套独特的法律进行规制?本文站在商法的独立性的角度,浅析商主体的基本概念;从理论的驳与斥,和对比民事主体这两个方面,重点说明了商主体独立性原则;并表达了对商法典可以尽快出世的想法。
关键词:商主体要素独立性原则与民事主体的区分开篇之时,我认为有必要对商法的立法体例取向进行简要的介绍,即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作为调整特殊的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的法律。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相互协调,而且反作用于商法的关键概念——商主体和商行为。
可是各类文献和学者的论点仍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
总的来说,有如下四种态度:一,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在《民法典》外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但在许多基本制度上,《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二,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制定包含商事基本制度的《民法典》,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商事法律;三,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对传统《民法典》与《商法典》加以改造,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四,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制定适应商法现代化需要的《商法典》,并构造独立而完备的商法体系。
不过,有学者指出,现在我们不应该拘泥于划清民法与商法的外在界限,而是应在已有的商法特别法存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商法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其内部统一协调。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统一的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体系和法律保护机制等统一规则,并构成统一严密的有机整体。
”“事实上,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
”我就以此种观点为思想背景,对商主体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商主体的基本要素之认识(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或者说,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来看,尽管存在差异,但是认识相同的一点是,受民法中民事主体概念定义的影响,把商主体概念与商事法律关系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商主体概念放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去定义。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关系。
有关商主体具体形态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联系稍后再述、(二)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法律包括直接生产经营活动引的经济关系,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引起的经济关系,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以及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2. 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
商主体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是与交易相对人实施商行为,所以商主体的构成必须以实施某种商行为为要件。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经营行为,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
3. 商主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人。
经营活动日益构成现代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部分,经营活动的有序、高效,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甚至政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对经营主体采市场准入制度,主体实施商行为,只有经过登记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人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三)商主体的分类有了商事法律关系,就必然会产生商事法律行为,即商行为。
商法学界按照传统的分类将商法主要内容分成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其各自的代表典范分别是《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
那到底这两者谁决定谁,谁是第一性?其实并无孰先孰后的差别,两者互相依赖、互相贯通、互相弥补。
举个例子,从商主体资格的确定角度来看,则必须以商行为为基础并结合商业登记核准制度。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商行为的一种分类对商主体进行相应的划分: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商行为。
实际上,所谓基本商行为是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的总称,当然地构成商主体与商行为概念的基础。
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是基本商行为的对称,它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加工包装及其他服务活动与商品买卖这一基本商行为相比就是辅助商行为。
在现代商事企业中,多数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而往往都是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相结合。
同时,也应注意辅助商行为的相对性。
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不难读到,我国在商主体的分类上,采商主体类型法定主义,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
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商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个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商主体。
二、由商法人引发的关于商主体独立性问题的探讨。
前文所述的商法人,也可以称为“企业”,是我国目前最为主力的商主体形式。
为何对此种形式的商主体探究,是因为不仅便于进行理论分析,论证独立原则的必要性,还可以运用与实践,以最大的效率输出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
商法人的自身特征实际上就涵盖了独立性原则的各个要素:1. 商主体以营利性行为为事业。
商主体享有经营权,以进行经营活动为事业,放弃或丧失了经营权,也就丧失了其本性。
2. 商主体具有组织性特征。
商主体以实施营利性行为为其事业,即商主体的营业以持续营利为目的,商主体若需达到持续营利的目的,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体系,以保障其决策科学、管理科学、运作科学。
3. 商主体的成立依据是商事特别法。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并经商事登记。
4. 商主体具有独立的商业名称。
独立的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独立性的表征,即使是商个人,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也要使用独立于业主姓名的商业名称,以区别商主体与民事主体。
关于商主体不应独立于民事主体的理由之一是:“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回归,而反映了商事立法的趋势.这一趋势的深刻的社会意义是商品经济的特性要求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因为职业的不同,行业的不同,在普通法之外另行制订商法典,是与这一要求相违背的。
”除此之外,“人的普遍商化”和“商法民事化,民法商事化”理念也反对商法可以独立于民法之外。
认为经济形态的发展使商事交易逐渐融入个人生活中,而不再成为某群人所独踞的专属领地。
但考察一下商主体之所以独立的原因,就会发现:1.商主体独立化主要原因乃在于其所实施的营业行为的特殊性,要求以特殊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而存在与运作。
对商主体实行重于民事主体的严格责任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需要。
2.“人的普遍商化”是错误地将商事交易概念扩大化,认为凡是有物之交换和资产流动的法律行为均是商行为。
但商的本质并不是上商品交换,而是资本的营利活动。
很难想象我们要求大学校友之间的代买车票的行为用商事的委托来规制。
要想成为法律上的商人,并非偶尔甚至经常从事一些市场交易行为即可满足条件,其行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一般来说须以其财产为基础而具备连续性。
“商法民事化,民法商事化”产生是由于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平等性与互换性——已经丧失,从而使得诸如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动摇。
现代民法做出了许多变革,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如果不是将法律行为作为商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是要用法律行为取代商行为,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因此,商主体的独立性是必须也实际存在的特征。
不能因为民法规定了总括性的概念而将商法的特征性予以抛弃。
下文将略述民法在商法领域的些许不适应情形。
三、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分前文已经浅论商法以及商主体的独立性的理论,但对它的全局把握还得凭借它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对比来完成,以此更为直观第了解商主体独立性存在的意义。
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商主体以营利性行为为事业,而一般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即便是为了盈利,也是为了维持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
主要体现在: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
既然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法律便对此不加以准入限制,因为生存是人权的第一属性。
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它们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再加上商主体一般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对整个特定的市场甚至社会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律会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以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不同种类商事主体,法律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
对这些条件的规定体现了商法强化商主体,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2.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尽管商法同民法一样具有私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国家对经营活动的干预程度强于对民事活动的干预程度,所以商法对商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要大于民法。
再如商法对商主体规定了强制性的公示义务,商主体有义务通过登记制度公示其重要事项,其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相对人对商主体的了解,是交易相对人作出理性的交易决定,依然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而在民法上某一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一般情况下,属于私生活信息,应当受隐私权的保护3.规范原则和行为规则不同。
比方说,商事权利适用的短期时效,要求司法部门得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纠纷;而对民事主体则必须坚持正义。
另外,商法规定商主体承担严格责任,甚至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自己责任,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特例,民事责任的范围也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限。
四、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
不管是商主体的概念区格,还是独立性原则的考察,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我国能够有一套规制商事行为的完美法律体系。
史尚宽先生就曾说过:“鉴于企业之组织活动及其关联事项之特别生活秩序,并鉴于其反复性、集团性,及其个性丧失之定型化,对于公司、票据、保险、海商认为特殊制度,使其在巩固的基础上迅速安全的进行交易,以尊重合理的意思,划一的处理事务,为其指导原理……故由民法中划出,使另成特别法。
”商法的立法宗旨是效率,民法的立法宗旨是平等;商主体的资格探究以及实践中的抽象人格转化,都使得这部独立的“商法典”呈现民心所向呼之欲出之势;可是若不对商法总则的概念进行理解吸收,这部法典依然会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使人望而却步,甚至捶胸顿足。
趁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好情势,尤其是GDP已经成功跃居世界第二之时,祝愿我们的商法典能够尽快问世,使国家的富饶能够真正地变成全民的富裕!参考文章(献):∙施天涛:《商法》(第三版)∙范健:《商法》(第二版)∙范健:《商主体论纲》∙范健:《商行为论纲》∙郭晓霞:《关于商主体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姜莉:《关于商法学中商主体概念的探讨》徐思伟2500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