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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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关键词:商事主体;法律意义;界定标准;范围内容提要: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

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

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近几年来,商法理论中对商法体系构建以及制定《商事通则》架构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

但是,要使商法通则的制定步入实质性的进展阶段,除了要重视在必要性、体系化等方面的研究外,更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而作为一部具有独立适用价值的法律的制定,如何明确地界定其主体范围,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法律意义商事主体即传统商法意义的商人。

1]“商人”在国外许多国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有“商人”这一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其商法典中有明确的商人的概念,而且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在立法上也有商人的用语或类似概念。

例如,《瑞士债法》第934条对商人概念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6条关于商合伙与商业公司概念的规定等。

2]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关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关于商人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除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规定了商人的概念外,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大部分地方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有关商事主体或商人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至今基本上还是一个学理概念。

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商事主体的概念及范围界定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及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是,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特殊形态,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界定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仅具有理论认识意义,对法律实务并无多大价值。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商事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

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体概念出发,以商主体的资格和商主体的规制等方面为路径进行讨论。

一、商主体概述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我国目前尽管已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态的具体商主体,但由于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所以在法律规范意义上尚无商主体的定义。

而在法学界,有学者谓之市场经营主体,有学者谓之市场主体,也有学者谓之商人。

对于商主体概念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商主体固然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但市场经营主体的范围不仅限于商主体,因此以市场经营主体概念指代商主体的概念也不够确切。

至于市场主体这一概念,其外延与市场经营主体基本相同,也不宜采用这一概念。

基于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将商主体称之为商人并无不妥,但是在界定我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时,也应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考量。

这是因为在商法上,一方面由于全球商品交易的共性以及共同要求,商法具有国际性,另一方面在各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法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性,具有很强的民族色彩。

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商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商事主体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方面的要素,商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是商事主体、商事内容和商事客体三个构成要素所组成的有机体,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必然改变原有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这三个要素中,商事主体在整个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商事主体来享有和承担,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事行为也要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商事主体的界定

商事主体的界定

商事主体的界定作者:林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我国至今在商事领域中,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并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统一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

本文对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厘清,商事主体的特征和分类,商事能力的界定做了阐述。

关键词商人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1-02一、商人与商事主体从古代社会延续至今“商人”一直是指做买卖的人。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贩卖商品从中取利的人”。

在法律术语中,商人有其特定的含义。

商人是指须依商事法律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或者说,商人是指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

1904年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第1条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

外国的商法典也对商人做了不同的界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章对“商人”的定义较为宽泛,连各种辅助商人也包含在其中,这种立法有利于各种贸易的快速发展。

《韩国商法典》第二章第4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豍从韩国商事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人”是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商人的概念几乎是一致的。

不同于韩国,德国的商事立法却比较细致和严密些。

《德国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1)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2)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但企业依种类或范围不要求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不在此限。

”豎大部分国家认为商人就等于商事主体,并在商法典中加以体现。

在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存在商人与商事主体“等同论”,但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错误。

商事主体指依商事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事行为所形成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中为特定的,即商人,但另一方主体并不必然要求也是商人,也可以是从事商事行为的非商人。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是商业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问题。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于
商事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包括法律性质、经济实体属性、社会关系性质等方面,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研究,
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发展。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当从法律性质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具有
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法
律规定享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基础。

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实体才能够
履行商事活动的主体责任,才能够依法享有商事活动的权益。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还应当从经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
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具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从经
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察实体的资金、设备、人员等生产经营
条件,考察实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地位,考察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经济实体属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的实体,才能够真正成为商事主体,才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独立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商事主体认定的原则和条件。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规范和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个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一、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人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和依法设立等条件。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的法定条件,也是对法人主体的法律界定。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法律是法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法人主体享有和承担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登记注册:法律规定了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登记注册来确认法人主体的存在和法律地位。

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是法人主体认定的重要程序,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方能获得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1.年龄: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根据年龄和法律规定的程度来确定的,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关键词: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一)主体的基本含义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一)商法的本质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以便适用商事法律规定的一种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合法性、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活动标准。

商事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

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主要要看其是否从事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指通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活动,实现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以追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社会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属于商事主体。

二、法人地位标准。

商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有民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实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例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基金会等。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直接参与商事活动。

三、注册登记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通过注册登记手续来获取法律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要求商事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以便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注册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手续、资金投入、认缴出资等条件,通过登记的商事主体才能取得经营牌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法律权益。

四、独立承担责任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独立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能力。

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而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和风险是相对独立且不互相转移的。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承担商业风险。

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从事商业活动,共同享有商业利益,共同承担商业风险。

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东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之间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企业债务。

投资者之间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商事主体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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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从经济学角度看,公司人格是作为公司各 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进行 利益平衡的机制而存在的。“法人与其说 是一件事物,毋宁更近于一种方法”。 公司人格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
二、商事能力
(一)概念
商事能力:指商主体从事商事营业所
应具备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 力和责任能力。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比较
区别 主体 时间 目的 取得 产生 内容
民事能力
二元主体 始于出生、成立
商事能力
三元主体 有能力实施行为时
生计、家计
自然取得
营利
创制取得
不同能力异时产生
不同主体相同
三种能力同时产生
不同主体互异
(二)商事能力的内容
1.商事权利能力
商人人格的取得关键看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1.拥有商事企业; 2.有商业名称; 3.依法置备了商业帐簿; 4.履行了商业登记手续。
(特别:对于非登记的“必然商人”的认定, 有时需要借助于商事惯例。)
课堂讨论:请通过下面的法律条文分析 商事人格的意义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 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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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哪些个体或组织可以被视为商事主体,具有
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自然人
在商业活动中,自然人是最原始的商事主体。

自然人指的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个体,即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自主行动及享受民事权利的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个体
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个人的资金、信用等限制了其在商业
活动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同时,对于涉及到商业纠纷的处理和承担风险等方面,其个
人财产难以与商业活动分离,容易受到经济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影响。

二、法人
为了解决个体经营者的局限性和满足商业活动组织化、规模化的需求,法人成为商事
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形式,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实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任义务与股东等相关人员相分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法律
地位的商事主体。

法人具有以下优点:一、资金、财产等资源更为充足,并可通过出售股份扩大经营规模;二、责任分担的机制与独立个体不同,结构更为合理;三、经营信息披露透明,利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等。

但是,法人也存在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的权益、公司规模等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性。

三、其他组织形式
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其他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独立组织、经济
合作组织等)作为商事主体出现。

这些组织形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和法人
的缺陷和不足,具有特定的经济意义和发展前景。

其中,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同享收益、同承
担风险的商业实体。

独立组织则包括个体工商户等,这类商业实体属于自然人经营者的一
种扩展形式,其经营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财产不分离,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效益较高。

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中,除了以上三种形式,还包括其他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如外商独资公司。

这类实体不仅在境内享受商业利益,也能将资金和经营活动扩展到海外
市场,变得更加国际化。

总之,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外商独资公司等形式,在不同的商业活动中,根据经营需求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会有不同的应用。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的改变和优化,也会对商业活动的发展和经营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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