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通则》中商主体概念的选定
资格 , 以商为业 。而 这一点 , 不是法 律对商 事 并 并
主体 的共 同要 求 。相 反 , 律仅 要 求 商 事 主体 以 法 自己名 义 参 加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利 、 享 承担 义
作者 简 介 :张
骏 (9 2一)男 , 苏无 锡 人 , 侨 大学 教 师 , 士 。 18 , 江 华 博
依法从 事商业 经 营 , 立 享有 商 事权 利 和承 担商 独
事义务 的 自然 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经 济 组织 。此 种 界
二、 商人、 商事主体 区分说
有 学者 的观 点甚 为 独特 : 所 谓 商事 主体 , “ 即 指商事 法律关 系 主体 , 它是 参加 商事 法律关 系 , 并
第 5期
张
骏 :《 商事通 则》 中商主体概 念 的选 定
1 5
务, 并不 要求 所有 商事 主体 从事 商行 为 , 不 要求 更 其 必须 以商 为 业 。所 以 , 人 范 围较 商事 主体 的 商
范 围小 。不 能认 为 商 事 主 体都 是 商人 , 能 以商 不 人概 括 商 事 主体 。 【 该 观 点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理 ”J
文 献 标 识码 :A
论与实践进行 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 最后得 出结论 : 应选取商主体作为《 商事通则》 中的基本概念 。
中 图 分类 号 :D 9 0
有 学者 曾言 :商 主体就 与其他 法律关 系 的主 “ 体 一样 , 于建 立 经济 秩 序 乃至 整 个社 会 秩序 都 对
概 念为摹 本来定 义商 主体 , 这样有失 严谨 。当然 ,
更 深层 的理论忧 虑则 是商法 会受制 于 民事 主体理 论 的发展 , 而消 减 自身理 论 的 独立 性 。它是 以 从 所谓 的学 界通 说—— 法定 主 体 说—— 为依 据 的 , 看似合 理 。但 问 题 是 有 关 商 主 体 的 概 念 多 种 多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哪些个体或组织可以被视为商事主体,具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自然人在商业活动中,自然人是最原始的商事主体。
自然人指的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即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自主行动及享受民事权利的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个体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个人的资金、信用等限制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同时,对于涉及到商业纠纷的处理和承担风险等方面,其个人财产难以与商业活动分离,容易受到经济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影响。
二、法人为了解决个体经营者的局限性和满足商业活动组织化、规模化的需求,法人成为商事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形式,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实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任义务与股东等相关人员相分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商事主体。
法人具有以下优点:一、资金、财产等资源更为充足,并可通过出售股份扩大经营规模;二、责任分担的机制与独立个体不同,结构更为合理;三、经营信息披露透明,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等。
但是,法人也存在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的权益、公司规模等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性。
三、其他组织形式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其他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独立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商事主体出现。
这些组织形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缺陷和不足,具有特定的经济意义和发展前景。
其中,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同享收益、同承担风险的商业实体。
独立组织则包括个体工商户等,这类商业实体属于自然人经营者的一种扩展形式,其经营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财产不分离,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效益较高。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论我国商主体类型划分标准
以求对完善我国商法学理 论和立 法体系作一些 贡献。
一
、
我国商法理 论、 济管理 活动和 立法实践 中对 经
商 主 体 基本 类 型 的 划 分
( 我 国商法理论 对商主体基本 类型 的划分 一) 我国商法理论对 商主体 基本类 型 的划分 , 在我 国
例 , 依照我 国的现行 法律 规定 , “ 设立 此类商 主体须在 工商登 记 程 序 之 前 , 先 履 行 行 政 审 批 ( 许 ) 首 特 手 续 ” 』 。 把是否需要 履行行 政许 可手续 作 为 了划 分是
其次 , 于这两种商人 的定义 , 关 各教材的解 释差异
倒 不 是 很 大 , 显 然 是 含 糊 并 且 错 误 的 。覃 有 土 主 编 但
首先 , 各个教材对什 么是商个人不同的解 释。 范健主编 的《 商法》 第 三版 ) 商个人分 为个体 ( 将 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和私营企业 。 覃有 土主编 的 【 J
《 商法学》 第二版 ) 讲除 了个体工 商户 和个 人独 资 ( 则
企业外 , 个人还包括农村 承包经 营户但没有 提到私 商
营企业 。 】 3二者都认为 商个人必须依 法登记 。这样 ,
的《 商法学》 第二版 ) ( 定义是 , 所谓固定 商人 , 以营 “ 指 利为 目的 , 有计划地 、 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 的特定
法 研 1 学究 O5
21 0 0年 第 1 期
贵 州 民放 学 院 学 报 ( 学 弛 会 抖 学版 ) 哲
Jmra fG i o iest o ain lis( hls p ytl o ilsin e)  ̄ n lo uz uUnvri frN t aie P i o h l sca ce c h y o t o id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
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
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
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
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 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 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
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 相同点
»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
– 不同点
»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 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 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 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 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 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商事主体的界定
商事主体的界定作者:林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我国至今在商事领域中,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并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统一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
本文对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厘清,商事主体的特征和分类,商事能力的界定做了阐述。
关键词商人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1-02一、商人与商事主体从古代社会延续至今“商人”一直是指做买卖的人。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贩卖商品从中取利的人”。
在法律术语中,商人有其特定的含义。
商人是指须依商事法律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或者说,商人是指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
1904年颁行的《钦定大清商律》第1条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
外国的商法典也对商人做了不同的界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章对“商人”的定义较为宽泛,连各种辅助商人也包含在其中,这种立法有利于各种贸易的快速发展。
《韩国商法典》第二章第4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豍从韩国商事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人”是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商人的概念几乎是一致的。
不同于韩国,德国的商事立法却比较细致和严密些。
《德国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1)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2)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但企业依种类或范围不要求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不在此限。
”豎大部分国家认为商人就等于商事主体,并在商法典中加以体现。
在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存在商人与商事主体“等同论”,但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错误。
商事主体指依商事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事行为所形成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中为特定的,即商人,但另一方主体并不必然要求也是商人,也可以是从事商事行为的非商人。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是商业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问题。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于
商事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包括法律性质、经济实体属性、社会关系性质等方面,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研究,
有利于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发展。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首先应当从法律性质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具有
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法
律规定享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基础。
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实体才能够
履行商事活动的主体责任,才能够依法享有商事活动的权益。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还应当从经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考量。
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
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具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从经
济实体属性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察实体的资金、设备、人员等生产经营
条件,考察实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地位,考察实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经济实体属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体属性的实体,才能够真正成为商事主体,才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独立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界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商事主体认定的原则和条件。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规范和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个方面进行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一、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人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和依法设立等条件。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商事法律规定的法人主体的法定条件,也是对法人主体的法律界定。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法律是法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法人主体享有和承担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的认定标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登记注册:法律规定了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登记注册来确认法人主体的存在和法律地位。
法人主体的登记注册是法人主体认定的重要程序,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方能获得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1.年龄: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根据年龄和法律规定的程度来确定的,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以便适用商事法律规定的一种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界定标准,对于商事活动的合法性、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活动标准。
商事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
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主要要看其是否从事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是指通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活动,实现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以追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社会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属于商事主体。
二、法人地位标准。
商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有民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实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例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基金会等。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实体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直接参与商事活动。
三、注册登记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通过注册登记手续来获取法律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商事法律要求商事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以便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注册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手续、资金投入、认缴出资等条件,通过登记的商事主体才能取得经营牌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法律权益。
四、独立承担责任标准。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独立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能力。
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而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和风险是相对独立且不互相转移的。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在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商业的运行也顺应国家法治制度的建设颁布相关条文规定,其中就有商法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呢?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商主体就是商人,商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尽应尽的义务。
在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商业的运行也顺应国家法治制度的建设颁布相关条文规定,其中就有商法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呢?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商主体就是商人,商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尽应尽的义务。
▲一、《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规定如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什么是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doc
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摘要: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
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
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商事主体;经营权;登记;区分标准:D92 A :1673-291X(2013)18-0290-03一、登记的性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
以企业营业登记为例,企业营业登记包括企业的设立登记和企业的营业事项登记。
对于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登记,目前世界上有“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立法例。
“统一主义”是指享有主体资格即享有营业资格,“分离分离”是指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得失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程序。
“统一主义”的弊端在于商主体在失去营业能力的情况下,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继续存在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
故本文讨论“登记”的相关问题以“分离主义”为基点,以使逻辑得以自洽。
(一)商主体的自发性中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别。
在中国,商事主体要件和商事登记分别是确定商事主体资格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件。
民事主体想要从事商事行为,必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未经登记便是无证经营,不具有商主体资格。
可以说登记在中国具有创设效力,是判断商事主体的外在标准,也就是说除登记的商主体以外就不存在其他的商主体。
然而工商登记管理法规关于哪些主体需要登记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况且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交易行为多种多样,法律法规并没有包罗万象的能力,因此依据登记判断一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并不具科学性。
大多数外国立法中,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属于确权行为而非许可行为。
在商法理论中,大多数的学者将商事主体资格标准概括为:必须实施商行为、必须以商行为为经常职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三个要件。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摘要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办理商事登记,是一个屡有争议且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
它涉及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和类型的划分问题。
在我国,商事主体界定范围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标准也是良莠不齐,笔者认为,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简以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商范围界定标准商事主体,即传统意义上的商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人的概念。
因此,商事主体亦或是商人,至今仍是一个学理概念。
在国外许多国家,商人不仅仅是一个生活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
通常我们习惯从一个事物的概念阐释中去界定它的范围,但在我国没有对商事主体做出法律解释的前提下,将商事主体界定范围的标准拿出来研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这一标准的内涵,将它的传统与现实意义融会贯通,在发现存在问题的同时,去伪存真,得出科学的商事主体范围界定标准。
一、界定标准的外延停留问题在此,将商事主体范围界定标准的一般外延停留问题概括为两类:即“从结果推出结论的工商登记”和“无法穷尽的商行为”。
在我国,虽然“商事主体”的用语及其范围界定并没有直接在法律文件中表述,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的范围划分。
依现行规定,对于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都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进行工商登记。
这样,是否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事实上成为我国区分哪些主体是商事主体、哪些主体不是商事主体的外在化标准。
问题在于,工商登记管理法规要求某一类主体进行登记而对其他主体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内在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
也就是说,工商登记法规只是确认哪些主体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人们只能从结果上推导出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在制度上已被界定为商事主体的结论,并没有明确构成商事主体的要件或内在标准。
大多数的学者将商事主体资格标准概括为:必须实施商行为、必须以商行为为经常职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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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
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
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