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地区成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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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地区成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摘要:文章结合实际分析了在西藏地区成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西藏地区;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一、可利用的西藏地区税收政策

1.投资类企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新设投资类公司在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取得企业发展金、投资类公司的个人股东可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50%取得奖励金。

2.有限合伙企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新设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超过500万元时,按照“分段计算,超额累进,按年结算”的方法计算企业发展金,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税种年度实际纳税额(万元)企业发展金计提比例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5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55%

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 60%

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65%

5000万元以上 70%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取得股利所得”适用于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回注册地自行申报缴纳。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公司在免税年度内,咨询业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应纳税额的

40%)可直接减免、中央部分(应纳税额的60%)须先行缴纳再全额返还。

4.西藏自治区内各类型企业均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地为25%)。该政策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

5.自2011年9月1日起,“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7500元/月。

二、注册企业代理费用

1.代办企业新设和迁移咨询费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万元/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万元/家。

该服务费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时发生的如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费、工本费、验资费、注册地租赁费、必备办公设施购置费等新公司应交纳的所有费用。

2.日常管理咨询服务费

项目内容为:代办日常出纳、税务、工商、审计等事务。按3万元/年的标准收取该项服务费。

该项服务费不包含新公司日常运营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缴纳的所有费用。

3.专项财税服务费

项目内容为:负责取得并落实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及相关的各项事宜。

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取得的财政返还、奖励金的18%收取服务费,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取得财政返还款后再行收取。

三、举例说明

1.成立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投资25万元在西藏地区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假设2013年实现投资转让收益4000万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及费用列支。

(1)A公司

政策利用1: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4000万元*15%=600万元

政策利用2:A公司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可享受纳税额50%企业发展基金,即能取得600/2=300万元的税费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元。

节税结果:A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0/4000=7.5%,低于内地25%税率17.5个百分点,优惠幅度很大。

(2)A公司股东

经以上计算,A公司2013年税后利润为4000-600=3400万元,假设在提取10%盈余公积后全部对两股东进行分配,则:

甲乙两个人共可分得A公司税后利润3400*(1-10%)

=3060万元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60*20%=612万元

政策利用:个人股东可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50%的奖励金,即612/2=306万元,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综上,成立以个人股东组成的投资类公司,综合税负为(306+300)/4000=15.15%

若设定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加上代理费用后实际税负为

【(306+300)+3+(306+300)*18%】/4000=17.95%

2.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A投资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乙为无限责任合伙人。

根据上述政策2的提示,为取得最大化的政策优惠,根据公司规划,甲乙双方可约定A企业盈余分配比例中甲方占绝大部分,乙方占绝大部分,假设甲乙分配比例为9:1,并对盈余全额分配,仍以上述投资收益4000万为例,则:甲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万*90%*20%=720万元

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万*10%*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34.5万元

A合伙企业共计缴纳所得税854.50万元

政策利用:甲乙共计可获得奖励金为

500*50%+354.50*55%=444.98万元

节税效果:A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9.52万元,综合税负为

409.52/4000=10.24%

若加上代理费用后实际税负为

(409.52+3+444.98*18%)/4000=12.31%

综上,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成立投资类合伙企业更为有利。

注:以上测算未考虑企业发展金、个人奖励金的循环纳税、循环返还影响;未考虑新设企业2万元服务费。

作者简介:杨梅(1971-),女,安徽人,财务总监,本科,擅长全面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投融资、税务筹划、集团资金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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