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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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

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六)以上问责方式可以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

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1.行政问责机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2)安排人员对行政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3)审议调查报告;

(4)作出处理决定;

(5)做好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接受上级监察机关行政问责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2.行政问责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检举、控告、投诉和接受安排;

(2)调查行政问责事项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问责机构研究。

(八)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

1.本局干部职工或其他人员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3.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项与建议;

4.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九)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问责,由区监察机关或局问责机构集体研究提出问责建议。对各科室负责人的行政问责,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机构研究决定。

(十)对所有信息来源,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检举人的,应当告知不启动理由。

(十一)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的,行政问责机构的办事机

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问责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行政问责的具体建议。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二)问责机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十三)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四)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本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3.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十七)本办法行政问责事项,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服务承诺制

(一)工作中履行八项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中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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