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电气线路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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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气线路防火间距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倍。

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得道多助叉或接近,应符合表的要求。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高州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倍塔杆高度。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间距为倍塔杆高度。

注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注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换算得倍塔杆高度)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GB 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湿式氧气贮罐至电力回空线倍电杆高度。

GB50058-1992《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

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防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高压储气罐罐区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至架空电力线(中心线)>380V的为倍杆高;≤380V的为倍杆高。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至架空电力线路 (中心线)倍杆高。(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大于4500m3时)

注: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至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倍杆高。

2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半

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执行。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氢气站或供氢站、氢气罐至架空电力线≥倍电杆高度。

GB50182-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至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倍杆高(其中一、二、三、四级站场同时要求不小于30m);至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一、二、三级站场)40m;至四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倍杆高且不小于30m;至五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倍杆高。

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至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为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至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为80m。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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