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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4月21日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取款后查询余额时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但取款机却只扣划了1元,于是许霆连续操作取钱,前后共取款17.5万元。24日,许霆携款离开广州。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另外,同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仍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专家思考:
一个案例或判例引起广泛讨论,其实是社会生活向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而对这种挑战的回应就在不断地推动法制建设的进步。生活之树常青,法律制度也在这过程中随生活之树常青而常青。所以,我不觉得许霆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也不认为我们的刑法制度出了什么大问题,长时间没有一个判例触动法律的神经反倒不正常了,不是社会生活停滞不前就是社会大众麻木不仁。
2010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另外3辆台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丽,女,1969年出生,是河南开封人,因为捡了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而被捕,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2008年12月9日下午1点40分,下班回家的梁丽带回了一个装满价值超过300万元(后来被司法部门认定是261万元)金首饰的纸箱。当晚,梁丽与另外两名“分金”同事曹万义和马银山一同被深圳警方刑拘。
2009年1月14日,曹万义和马银山两人获得自由,梁丽则因涉嫌盗窃被批捕。3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2009年10月10日,两名公安干警将一纸“撤案决定书”交到梁丽手上,曾轰动全国的机场女清洁工“捡金案”尘埃落定。
民众普遍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为梁丽抱不平。即使一向以“忠于司法”的冷静形象出现的法律界,是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内部争论同样不小。深圳市律师协会还以“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该怎么处罚呢”为题,就“梁丽案”召开专题研讨会。
“梁丽案”中公众、媒体、司法的互动,也引发学者们对于办案的思考。著名法学者王琳认为,鉴于公众关注弱者的社会心理已成为一种现象,司法机关若要平息疑虑,就必须用开放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处理来应对。
2005年11月19日,对于时年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ake)来说,充满阴霾。这位艾美奖得主因涉嫌杀妻卷入长达四年的诉讼,八个月前好不容易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当日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应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罗伯特到底有没有杀妻,至今是一个谜。追求事实真相并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即使没有所谓的“客观真实”,法官也能根据证据作出裁断,辛普森案是这样,罗伯特案也是这样。当事人不说,我们也没有必要去探知这个谜底。尘埃落定之后,该反思的是我们对于诉讼程序的观念。
在高速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威胁他人,索要汽车赔偿款,数额巨大,因其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碰瓷”,被告人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是直接故意。同时,按常识,被告人应该能够认识到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应该会造成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
在客观上,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方法“碰瓷”,使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不特定的多数车辆中的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在主观上,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因而其行为是敲诈勒索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牵连犯,要择重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