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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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摘要: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商住建筑消防供水设计高规
1 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
1.1商住建筑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 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2.1规范的定义
2.2 地方规定厦门市消防设计主管部门以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7.4条: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4.1 层高超过
3.90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对夹层作出设计; 7.
4.2 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50%
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计两层,建筑应按商住楼要求设计).如上述,厦门地方规定条文更加明确了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商业利益,无限制地加大底层店面层高,并在验收后由开发商或业主私自加设夹层,谋取私利,破坏防火安全.
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设计
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营业厅时,则建筑定性为商住楼,并以是否>24m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 则建筑定性为住宅楼, 并以是否≥10层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
3.1消火栓系统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结语
上述观点着眼于现行规范在实际工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定义不明确,理解有歧义的地方,结合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 笔者作出
了自己的判断,希望能给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