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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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7-26 来源: 办公室(财基处) 编辑: 管理员 发布人:


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



为了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省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根据《河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办法》,省统计局制定了《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计行为,堵塞漏洞,节约开支,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根据《河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省统计局机关、机关服务中心、普查中心、科研所和统计信息工程基建经费及各项普查经费。


第一章 预算管理制度


一、年度上报预算编审程序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财基处)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统一编报。
2、专项经费预算,由有关处室或普查办公室提供项目依据和初步预算,报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进行统一汇总编报。
3、办公室(财基处)编制出年度预算草案后,由分管局长审查,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上报。

二、年度预算支出编审程序
1、年度预算支出编审程序:全省统计系统经费预算、省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各处(室)年度包干经费(含专项经费)预算、各项普查经费预算、信息工程(含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及修缮经费等预算,由办公室(财基处)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协助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由主管局长负责组织实施。
2、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年度预算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追加预算单位提出追加理由及金额,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基处)核实,提出具体意见,再经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批准。
3、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接到包干经费和项目经费预算通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年分季用款计划,季度用款计划若有变化,应在上一季度末前10天编制新的季度用款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用款时间、开支内容、开支金额。

用款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财基处),作为每月向国库申报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二章 审批和结算制度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年度经费预算经局党组研究审批后,由各处(室)处长(主任)、分管局长负责实施。
1、包干经费(包括经常性包干经费、专项经费和普查经费)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的借款、预付款、实际支出以及业务合同、预算计划等(以下简称各项开支)由处长(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分管局长审批。审批程序:(1)10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签字;(2)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同时,严禁把1000元以上的借款及各项开支,人为拆分成1000元以下的借款及开支。
2、工资、津贴补贴审批权限:(1)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由办公室(财基处)根据每人的不同标准按月编制工资、津贴发放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程序:主管会计人员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2)临时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作考核情况,提出每个月工资发放意见,报办公室(财基处),办公室(财基处)编制工资发放表,报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审批。审批程序:主管会计人员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
3、公共开支(包干经费和工资、津贴、福利以外的所有开支)审批权限:在局党组批准的年度预算内,1000元以下各项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分管局长审批。审批程序:(1)10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分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2)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分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
4、每月下拨款项审批权限:会计人员根据已批准的预算,编制每月拨款计划,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审批程序:会计人员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
5、个人资金(如:住房公积金等)上缴管理程序:会计人员根据每月工资分发表上缴住房公积金实际金额,编制汇缴书,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审批程序:会计人员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


二、财务报销办理程序

1、实行财务预审制度。各项开支事先需经办公室(财基处)预审,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财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报销时,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财务负责人同意,稽核人员

稽核,并经会计审核,符合财务制度后方可报销。
3、涉及到资产的,必须经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4、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事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对原始发票的要求
1、外来购物发票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监制的合法票据,其它票据一律不予受理。收费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票据上开出的收付款项同其经济活动相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涂改、挖补。如确属开错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公章。
3、原始票据的内容必须完整齐全,清楚清晰,包括票据的名称、日期填制以及接受票据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公章和指定审批人的签章,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4、根据《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必须在凭证上签字。


四、对外结算的要求
1、省局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
2、省局对内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3、结算各项费用如需使用转帐支票,必须征得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同意,方可办理领取手续,并将付款后的支票存根及合法票据交回财务人员,不得借故拖延。
4、省局对外的支出结算。如会议费、印刷费、汽车燃油和修理费、设备购置费等各种合同、协议、批件、明细表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存档。

第三章 费用项目管理制度


一、包干经费
1、根据局机关包干经费评估小组每年提交的包干经费项目、包干标准,报局党组研究后执行。
2、包干经费项目: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包括报刊、杂志)、差旅费、邮寄费、电讯费以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使用费。
3、包干经费标准:每个处室每年会议费15000元,印刷费10000元,办公费、差旅费、邮寄费、电讯费以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使用费每人每年3000元。
4、计算机使用费的结算报销时间为:1、2、3季度在4、7、10月1-10日内;4季度在12月20日内结算报销完毕。2008年起计算机耗材,如:磁盘、U盘、墨盒、色带、硒鼓、打印纸、配电盘等,由办公室(财基处)、监察室、计算中心组成询
价议标小组,对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询价,从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同时办公室(财基处)把中标单位确定的计算机耗材价格在办公室(财基处)网站上公布,各处(室)根据需求到局计算机耗材定点单位购买,在规定价格内1000元以下的耗材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主任)签字;
1000元以上的

耗材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签(主任)字、分管局长签字。
5、有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的处室不核定当年包干经费,老干部处、党委、监察室、人事处和办公室(财基处)不核定会议费,如需召开会议,经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报实销。
6、收发室实行业务登记制度,每季度向办公室(财基处)提供收发数量。办公室(财基处)按成本价计算列入各处室包干费用。
7、办公室(财基处)每月在财务基建处网站上公布各处室包干经费支出情况。
8、专项经费:根据上年专项经费开支情况,结合当年专项任务,统筹安排。
9、特殊项目,如全局性会议、大型活动、大项工作等,1000元以下各项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审批。审批程序:(1)10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分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2)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分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的局长签字,到办公室(财基处)办理手续,实报实销。


二、差旅费
由于省财政厅正在制定新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所以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财政厅新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出台后,结合局机关实际,另行制定新的差旅费管理制度。目前仍执行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出差到市、县检查、调研工作时不得把住宿费转嫁给市、县统计局及其他单位。
三、会议费
1、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省局机关各专业会议,会议食、宿、会议室、杂项等费用标准:一般性培训每人每天控制在110元,一般性会议每人每天控制在130元,省辖市副局长以上参加的会议控制在150元以内。个人交费标准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10%。
2、会议原则上在政府采购定点宾馆或本局宾馆召开。
3、会议时间应控制在2天以内。
4、会议召开以前,各处室要编报会议预算。经办公室(财基处)核实经费,核定预算后,方可召开。未经申报召开会议或手续不完备的会议,办公室(财基处)不予结算。
5、会议结束办理会议费决算,会议费决算必须附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册和会议通知文件。


四、印刷费
各处(室)印刷资料、报表、文件等到本局印刷厂印刷,本局印刷厂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厂范围内招标确定。局文印室要实行单次印刷成本核算制度,1000元以下的零星印刷开支,印文单位经办人要在结算单上签字,结算报销时由处长(主任)签字,实行按季结算报销,结算报销的时间为,1、2、3季度分别在4、7、10月

10日内结算报销;4季度在12月20日前结算报销。大宗印刷1000元以上的开支,局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有关印文处(室),由经办人签字、处长(主任)签字、分管局长签字,实行一次一结算报销制度。
五、接待费
(一)现行财政政策 [省财政厅豫财行字(1997)40号文]
1、接待范围:来我局办理公务的国家统计局、外省市统计局等人员以及外事人员。
2、接待标准:
公务餐标准:国家统计局正副局长每人每天100元,司级领导每天每人6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50元。工作餐陪同人员伙食标准不得超过被接待同级人员标准。
宴请标准:国家统计局正副局长每人每餐100元,国家统计局正副司长、外省正副局长每人每餐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50元。陪同人数不论多少,均每餐增加20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3、接待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领导和公务人员,可根据情况安排宴请一次。公务活动在三天以上者,可增加宴请一次。宴请应注意节俭,所需烟、酒原则上要用省内产品,不准上名贵菜肴。
4、接待外事人员按规定办理。
5、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工作用餐陪客人数最多不超过二人;宴请陪客人数最多不超过来客人数。
(二)局内规定
国家统计局正副局长和正副司长,外省正副局长,省辖市统计局长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对口处(室)负责接待。接待客人时,接待单位写出接待申请,1000元以下的接待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处长(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接待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处长签字(主任)、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审批后,报送办公室(财基处)核定接待费用,在政府采购定点宾馆或本局宾馆接待。其他人员由对口处室负责接待。
六、汽车使用费
1、汽车的固定费用,公务开支的养路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和审验费,实报实销。
2、除固定费用外的一切汽车费用开支(含司机补助),逐步过渡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包括单车百公里油耗、单车大修、小修量等指标。
3、局机关汽车(包括老干部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中修理、燃油等由办公室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
4、汽车需要修理时,由办公室
有关部门填写“汽车维修审批卡”,做出预算,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报送办公室(财基处)审核、备案,方可到局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修理。
5、汽车用油实行定期购买制度。
七、离退休人员活动费
根据豫统党组(1998)11号《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除财政厅核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其它活动经费每年按局里核定数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使用(包括看望

老干部),由老干部处统筹安排,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按规定老干部订阅的报刊杂志,要凭票报销,不能以发代报。开支时,
10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主任)签字;
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签(主任)字、分管局长签字。
八、职工福利费
每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则上由人事教育处统筹安排,要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是:看望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住院、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及其它特殊困难等。具体开支时,1000元以下的开支:经办人签字、人事教育处长签字、办公室(财基处)主任签字,
1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办人签字、人事教育处长签字、办公室主任(财基处)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
九、临时用工费
1、主管临时工的部门每年按照实际岗位需要的人数,提出用工计划,按照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各工种工资标准核定临时工工资,然后由办公室(财基处)编报临时工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局年度经费预算,报局党组审批。年度中间用工变化,也要按以上程序办理。
2、主管临时工的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考核,按工作业绩,实行浮动工资。每月编制临时工工资发放表,报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工资。
十、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
主管房屋修缮和设备修理的部门每年根据房屋和设备的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维修项目、定额标准,详细列出具体位置,编制经费预算计划,报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审批。具体使用时,一事一报,
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参加政府采购。
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的预、决算必须经办公室(财基处)审计,或办公室(财基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审计。
十一、设备购置费
主管设备购置的部门(计算机及其设备由计算中
心负责购置、其余设备由办公室购置)每半年根据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列出所购物品名称、数量、费用计划,经办公室(财基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审批。具体使用时一事一报,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字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参加政府采购。

十二、临时出国人员费

一)现行规定(豫财行[2001]13号文)
1、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乘坐中国民航飞机;厅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须的小费等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3、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在国外赠送礼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5、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6、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二)局内规定
省局主管出国(出境)的部门每年提出出国(出境)人员计划和出国(出境)费用计划,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具体开支时,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派出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派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审批。
出国考察、学习的费用由局统筹解决或由普查、专项调查经费中开支。

十三、学习、培训费
党校及其他学习费用实报实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费用按照豫统文[2005]109号《河南省统计局工作人员在职学习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参加由省局统一安排的省内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读

书班所需的培训费由省局统一负担。报销时由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及有关部门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学习过程中外出考察费由各处(室)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中负担,报销时由处长(主任)签字、分管局长签字。

十四、扶贫、下乡补贴费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报销时由人事处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签字、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

十五、办公用品
零星办公用品(如:各种笔、墨水、胶水、订书机、订书针、计算器、电池、台历、剪刀、夹子、电话、拖把、扫把、纸篓、垃圾斗、香皂、毛巾、除污粉等),由各处(室)在年度预算安排包干经费中开支;大宗办公用品(如:稿纸、信封、文件袋、笔记本等)由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十六、工会活动费
除财政厅核定的工会经费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应缴纳的工会费用外,其它活动经费每年按局里核定数执行。主要用于职工文体活动。开支时, 10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主任)签字, 1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经办人签字、处长签(主任)字、分管局长签字。
十七、水、电、暖气费
1、职工个人开支的水、电、暖气费要逐步改革管理收费办法,实行一户一表,由职工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在没有实行一户一表前,由局里代收代付。
2、公用的水、电、暖气费实行预收费用的管理办法,月末终了后按实际金额结算。


十八、基本建设投资

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程序执行。
2、局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管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办公室(财基处)共同提出,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3、基本建设预、决算必须经办公室(财基处)审计,或办公室(财基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审计。
4、基本建设支出(含信息工程购计算机及相关
设备),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基建副主任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基建副主任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字审批。
5、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十九、其他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费用
其他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费用,由有关处室提出意见,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处长(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 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处长(主任)签字、分管局长和分管办

公室局长签字审批。


二十、预算外收支
我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房租收入要按合同及时足额收取。具体开支时,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 、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处长(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处长(主任)签字、分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字审批。


第四章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使用范围:
1、福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个人的劳务报酬。
4、转帐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现金管理及使用要求:
1、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库。
2、出纳人员对现金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3、不允许以白条抵库。
4、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不允许坐支。
5、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现金。
6、现金收支要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7、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现金原则上提前2天向办公室(财基处)申报,以便做好准备,保证需要。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局长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局办公室(财基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监管,按资金来源和固定资产分类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控制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总体反映全局固定资产拥有总额。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废手续,遵循审批手续,及时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局办公室(
机关服务中心)是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确需配置的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除外),并按固定资产分类和具体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
3、局计算中心是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确需配置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按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不同种类、型号、单价和具体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设立计算机明细账和卡片。
4、机关各业务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责任到人,防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
二、局机关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空闲住房及门面房出租。
三、凡属局机关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分其购置的资金渠道和调入单位均属管理范围。对中央级和地方级固定资

产应坚持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根据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按照购买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单价,编制购买固定资产经费预算计划,由办公室(财基处)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局长审批。临时性购置的固定资产也按以上程序办理。机关各处(室)确需配置、购买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财基处)、局机关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具体开支时,一事一报,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签字、主任签字、分管局长或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签字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参加政府采购。
六、购买、调拨、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局机关服务中心、计算中心验收签字后,办公室(财基处)、局机关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同时记账。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仪器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单位投资购置、行政划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
2、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单位拥有产权的可供办公、生活等使用的各种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3、通用设备:包括单位自购的电梯、锅炉、电焊机、水泵等。
4、专用设备:包括单位自购的各种照相机及器材(变焦镜头、照相座机)打孔机、过塑机、幻灯机、投影仪、复印机、计
算器、保险柜、碎纸机、验钞机、激光笔、翻译笔、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无线报警接收器、报警器、灭火器、钻机、管道疏通机等。
5、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指各种机动和非机动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大小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包括吉普车)、卡车、客货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6、电气设备: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发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配电箱、继电器、电冰箱、房间取暖器、电风扇、换气扇、排风扇、冷暖空调、吸尘器、空气净化设备、饮水机、手动电锤、电钻、电炉等。
7、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卫星导航GPS设备、无线寻呼机、无线电话机、电话机、会议电话设备、调制解调设备(上网用的猫)、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音响设备、

录放音机(含录音笔)、功放设备、话筒、电子计算机、交换机、路由机、集线器、触摸屏、刻录机、移动硬盘、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机房专用UPS电源、打印输出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
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各种称 、测产、测量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9、文艺体育设备: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乐器、体育设备、棋牌桌、椅等。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各种图书、音像资料等
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包括单位自购、调拨的办公和生活用的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及地毯、门窗帘、箱包等。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购置车辆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交付使用时发生的全部工、料、费入账。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无法查清原价时,按评估值入账。
四、房屋及建筑物的改扩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必须按实际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房屋和建筑物局部拆除的,其价值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固定资产价值。
五、成套设备的部件更换,不增减原设备的价值。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管理程序
一、新购进、调入的固定资产,即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领用人员签字、审批人员签字,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一份。
二、新购进、调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暂时不用,可由固定资产管理
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份,验收入库。一联管理人员登记在库的固定资产卡片,一联交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有关账簿。
三、固定资产调出、交回时,由调出、交回单位在存查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备注联内写明调出和交回的原因,经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注销账卡手续。固定资产的调出,经财产管理部门和办公室(财基处)协商,主管局长和分管办公室(财基处)局长批准后,由财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内部转移,需要调整时,必须通过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单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由办公室(财基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处理,并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到财务部

门和财产管理人员处注销固定资产帐卡。
六、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清查,一年最少一次,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七、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八、由于管理不善丢失和损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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