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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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第二章古印度法

P15 古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印度最古老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神圣的经典。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摩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交学派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定),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国王诏令: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其中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P17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为吠舍,从事商业和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在生人”。

P17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P18 债法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P21古代印度法的特征

1.与宗教密不可分:渊源上,众多宗教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体例上,参照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内容上,法典中直接体现了轮回等宗教思想,苦行赎罪、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3.法典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规范的集合,而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P17~20种姓制度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所有权:在私人财产所有权方面,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部是婆罗门的财产”。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没有权利拥有其他财产。)

2.债法: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

3.婚姻家庭法: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4.继承法: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婆罗门依正顺娶4

个妻子并有一子时,婆罗门之子等4份,刹帝利之子得3份,吠舍之子得2份,首陀罗之子得1份。)

5.刑法: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则相反。

6.诉讼制度:《摩奴法典》规定,杂种种姓不能作为证人。当证人有分歧时,如两者数目相等,则采取高种姓者的证言。

第三章古希腊法

P26~29雅典法的发展

公元前8世纪,当时的执政官提秀斯进行了立法改革。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政治从此确立起来。

公元前443~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

P27梭伦改革内容和意义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将雅典公民按财产多寡分为富农、骑士、中农、贫农四个等级,全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3.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4.关于杀人罪的处理,保持了德古拉法的规定;5.在经济方面,采取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措施。

意义:梭伦改革是雅典城邦历史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有助于工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公民集体内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自身从事劳动的中、小所有者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得以保证。

第四章罗马法

P38 市民法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问题,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

P39 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P50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

1.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债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P50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原因在于: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九章英国法

P102 普通法

普通法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04 衡平法

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P113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是专门的制宪机关按一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典式文件,而是一个各种具有宪法内容的法令、判例和习惯等组成的混合体。

2.英国宪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英国宪法的原则分散产生于不同年代的各种历史文件、法规、判例甚至惯例之中。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不需要特定的制宪机关或国会两院按特殊的程序进行。

P116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利。(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2.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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