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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目录第1页: (2)第2页: (2)第3页: (2)第4页: (3)第5页: (3)第6页: (3)第7页: (3)第8页 (3)第9页 (3)第10页: (4)第11页 (4)第12页: (4)第13页: (4)第14页: (5)第15页: (5)第16页: (6)第17页: (6)第1页: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

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2页: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44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44页)

9
Part 2-2 业务协议
交易前
风险揭示书
达成交易前,向客户揭 示风险,客户充分知悉 潜在风险后签署《风险 揭示书》。
交易中
交易后
客户协议
相关表单















1
2
N
✓ 先签署《客户协议》,约定基本权利义务;
✓ 达成具体交易时,双方在《客户协议》下 签署每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书》。
现金/总资产、应收账款/总资产、存货/总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 在建工程/总资产。
PE、PB、PS、EV/EBITDA、股价/每股股东自由现金流,个股估值 在历史上所属的分位值、个股估值与所属行业估值的对比。
行业景气程度和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和公司面临的“波特竞争五力” 结构、公司自身“护城河”的宽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融资融券部 2013年6月
业务概述
P3
产品说明
P8
操作流程
P19
2
Part 1
业务概述
3
Part 1-1 业务概述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 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出资方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
过去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和净利润的成长性、过去3个会计年度收入和 净利润复合成长性。
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过去1个会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净利润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风险管理
该证券公司对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案例三:某投资者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案例概述
某投资者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 投资策略,实现资产增值。
融资用途
该投资者将获得的融资用于投 资其他高收益项目。
质押物选择
该投资者选择流通性好、价值 稳定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风险管理
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进行风 险管理,确保投资安全。
THANK YOU
监管政策与法规
01
《证券法》
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合法地位,规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信息披露要
求。
0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对证券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
具体要求。
0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期限、利率等要素进行规定,同时对交
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 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操作流程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与控制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监管与政策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案例分析
01
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股票质押融资和股票回购的组合,其中股票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该质押物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质押物的行为。股票回购则是指上市 公司或其大股东以现金方式购买其自身发行的股票。
股票质押的标的物
质押率
指资金融出方同意根据股票市值的一 定比例向股东提供融资的最高限额, 即股东可获得的融资金额与质押股票 市值的比例。
通常为上市公司股票,且一般为流通 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资管产品 (小集合或 定向项目)
股票质押式回购 业务平台
融资方1
融资方2
……
融资方N
1、银行(零售部、同 业部、市场金融部)
2、有意向投资股票质 押的高端客户。
1、不同于实体经济项目, 股票有公允价值,质押品判 断较容易;
2、如融资方信用无问题, 业务做成的概率较大。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约定购回的区别
低于200%;延期一年以上,延期申请日履约担保比例不得 低于250%。 • 3、交易如延期,利率要按延期之后的总期限进行调整,整 个交易期限(含延期之前的交易)的利率都按照延期之后 的利率计收利息。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交易费用
1、交易经手费 证券交易所按照每笔100元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2、质押登记费 中登公司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 押登记费。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 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3、客户初始交易后所得金额=∑(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交易经 手费-质押登记费)
要点解释:
1、过户模式改为质押模式。 2、业务明确为融资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模式
(二)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快捷质押
资金来源
资金投向பைடு நூலகம்
我公司自有资金
合计
2,997
1,077.8
2,261
851.6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券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优势

股票质押式回购 PPT

股票质押式回购 PPT

股票质押率
股票质押率标准:质押率原则上根据标的证券的市盈率及 总流通市值为基本参数设定。 初始质押率原则上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
标的证券(流通股) 市盈率TTM ≤30 >30 质押率 市值法 沪深300成份股(不含银行股) ≤55% ≤50%
银行股
银行股 非沪深300成份股(总流通市值≥100亿元) 非沪深300成份股(总流通市值<100亿元)
业务模式——存量优先级
3、投资存量定增项目优先级
1)通过券商、基金等渠道 获得存量定增计划优先级 转让客户 2)根据我行风控标准,对 存量定增计划的标的、风 控条款、次级投资人资质 进行审查。 3)我行资金通过单一计划 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手中 受让优先级份额收益权或 直接购买优先级份额,享 受定增计划优先级收益承 担投资风险。存量定增计 划管理人对项目权益进行 登记。 4)对于有差额补偿、回购 的条款可适当放宽。
业务模式——单一股票结构化定增投资
1、单一定增项目优先级投资
1)通过券商、基金公司等 渠道获得定增项目。 2)根据我行风控标准,对 定增计划的标的、风控条 款、次级资质进行审查, 次级投资人接受我行单一 项目的风控条款。 3)我行资金通过单一计划 与次级投资人共同设立定 增计划,投资指定的定增 项目。
市场情况——参与主体
发行人
证券公司
优先级
次级
发行对上 市公司 财务状况 要求、 发行成本 低、 操作容易
证券公司 具有先天 优势 可承 担: 主承销商 独立财务 顾问、资 管通道
通过结构 化产品提 供资金从 而间接参 与定增, 享受定增 带来的收 益。
通过配置 高杠杆的 银行优先 资金,使 得收益成 倍放大, 从而提高 资金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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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④ 形; ⑤ ⑥
资产规模符合相关规定;
具有明确融入资金投向且有一定偿债能力; 最近6个月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 非公司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对其资信评级达到BB级或以上。
3.额度管理
融入方交易额度管理与其信用级别挂钩,信用级别越高的客户,可获得的交易额度越高。 参考分值 90-100分 85-89分 80-84分 75-79分 60-74分 60分以下 客户信用级别 AAA级 AA级 A级 BBB级 BB级 BB级以下 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0.70 0.65 0.60 0.55 0.50 不能开展业务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客户在公司内净资产总值×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此外,约定购回与股票质押交易额度合并管理,共同使用。
4.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
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 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 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由公司核查确认后方能作为标的证券; 有限售期的证券,剩余限售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上市公司财务表现稳健,最近18个月未出现过亏损,每股净 法律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质押登记的证券。 以上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公司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展情况适当调整。
满足客户中长期融资需求,盘活客户股权资产,吸引增量资产; 充分发挥公司在项目资源和资金资源上的优势,重新切分大小非客户资源,有效增加公司的
托管市值规模;
增加公司业务收入,获取低风险、稳定收益的资产资源,提高非通道业务的创收能力;
二、业务规则
1.交易模式
5.交易申报
9.违约与处置
2.交易主体
交易账户 资金结算 交易时间
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即可参与交易;交易所资格报备 即可。 T日成交、T+1日资金到账可取可用;
签署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
融入方
交易协议书,交易委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至11:30、13:30至15:00,交易时间允许撤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 11:30、13:30至15:30,系统即时确认成交,交易时间不允 许撤单。
7.交易定价与费用
购回价格反映了融出方的净资金利息,以每百元资金利息表示,对应于资金年收益率。我公司购回 价格确定机制如下: (1)确定购回基准利率 公司可根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情况、市场同类产品利率变动情况、公司资金成本、经营预 期及营业税费等因素确定购回基准利率。业务初期,公司初步确定购回基准利率标准如下:
2.产品特点
分类 担保形式 融资比例 融资期限 融资成本 融资效率 资金用途 业务特点 股票质押回购 质押,不过户 不超过50% 期限灵活,最长不超过3年 一事一议,普遍低于信托 T日交易,T+1日到账 无限制 高效、便捷、全面的股票融 资工具 大股东客户 信托/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的 股权融资类客户资源 约定购回 交易过户 不超过60% 期限灵活,最长不超过1年 一事一议,普遍低于信托 T日交易,T+2日到账 无限制 满足中短期融资的高效融资工具 信托质押 质押,不过户 30%-50% 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固定 9%-12% 半个月左右 无限制 资金起点高,灵活性差
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于购回到期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委托。融入方须承诺,待购回期间不得延 长限售期,并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标的证券属于转让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质押率还应进一步下浮百分之二十。
资产不低于每股面值,无重大财务风险的证券;
标的证券

4.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标的证券类型
股票 流通股 限售股
质押率上限
0.5 0.4
备注
债券
国债
其他债券 ETF 基他基金
0.8
0.6 0.6 0.5
单只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上限,以研究 所评估意见为准。
基金

以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公司,待购回期间,融入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做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
6.提前与延期
待购回期间,公司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前购回: ①根据清算结果融入方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新开一笔补充质押以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 值; ②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 ③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突然暂停上市,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其他特别处理,或涉及同市场吸收合 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及分立等事件的; ④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该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⑤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待购回期间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 执行; ⑥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⑦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
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两所均不支持部分购回。
类别 具体指令类型 初始交易 融资与还款指令 购回交易 补充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 终止购回 融入方场内偿还资金,同时解除标的证券质押 为增强担保,客户对初始交易追加质押证券(可以为 不同标的) 客户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融入方场外偿还资金了结债务后,场内申报解除标的 证券及其孳息质押 指令功能介绍 融入方获得资金,同时质押标的证券
3.额度管理 4.标的证券及质押率
6.提前与延期
7.交易定价常情形处理
1.交易模式
场外协商、场内成交
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后签署协议; 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申报; 交易所进行成交确认、结算公司办理资金划付和证券质押;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模式示例图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介绍
主要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业务规则 三、业务流程 四、其他要点
一、产品概述
1.产品定义
2.产品特点 3.业务意义
1.产品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 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 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 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待购回期间 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
4.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集中度指标
(1)单一标的证券融资规模(包括股票质押融资规模与约定购回融资规模)占净资本
的比例不高于5%,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提升; (2)单一客户标的证券融资规模(包括股票质押融资规模与约定购回融资规模)占净 资本的比例不高于5%,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提升; (3)单一客户单一标的证券融资规模(包括股票质押融资规模与约定购回融资规模) 占净资本的比例不高于4%,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提升; (4)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包括股票质押数量与约定购回业务待购回数量)占其总股本
1.产品定义
初始 交易 标的证券质押 融入方 初始交易金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 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基本原理介绍见左 期初,融入方与公司(包括公司管理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下同)订立 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 价格质押给公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 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
交易申报 成交回报
交易所
交易期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日由双方约定(若预先确 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日期为预先确定 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后 累计的购回期限不超过3年。
质押登记
结算公司
2.交易主体-融入方

在公司开立实名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回,但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提出,经公司同意后,交易方可提前。
因融入方原因提出提前购回,提前购回后合并管理的剩余交易,其合并履约保障 比例不得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且公司有权收取提前购回补偿费: 初始交易时融入方与融出方约定提前购回补偿费率,当融入方提前购回,按提前 天数计算费用,提前购回补偿费 = 尚未偿还的本金×提前购回补偿费率×提前天数 ÷360,提前购回补偿费率=购回价格÷100×20%,提前购回补偿费在购回交易时一 并收取。
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⑧法律法规规定及融入方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购回时,购回交易日14:00之前,融入方账户内应有足额资金,公司将进行购回交易申报。
6.提前与延期
关于延期购回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可根据《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申请延期购回,经公 司同意后,交易方可延期。延期购回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融入方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申请; ②延期后累计购回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③融入方未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等影响其到期购回能力的情形,且公司对融入方的资质 评级未下调; ④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值; ⑤公司确定的其他条件。 因融入方原因提出延期购回,公司有权收取延期购回补偿费: 初始交易时融入方与融出方约定延期购回补偿费率,当融入方延期购回,按延期天数计算费 用,延期购回补偿费=尚未偿还的本金×延期购回补偿费率×延期天数÷360,延期购回补偿费率= 购回价格÷100×20%,延期购回补偿费在购回交易时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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