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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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建发[2004]18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4.04.13【实施日期】2004.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1 总则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

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2各种业态商业网点的标注规则

22各种业态商业网点的标注规则

附件二. 各种业态商业网点的标注规则
包括网点代码、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个栏目;为方便各区商务部门统一填写,特规定如下:
1. 网点代码:由区域代码、业态代码、网点序号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1. 区域代码:为了统计方便,为每个区设定的代码,具体如下:
1.2. 业态代码:为了统计方便,为每个业态设定的代码,具体如下:
1.3. 网点序号:在同一业态内为每个商业网点代码,从1开始连号编写;不同的业态分
别独立代码
*网点代码填写示例:
例一:金水区第1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1-A12-1
(1代表金水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1代表第一家店)
………………………………………………………….
金水区第n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1-A12-n
(1代表金水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n代表第n家店)
例二:中原区第1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A12-1
(2代表中原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1代表第一家店)
中原区第2家便利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A13-2
(2代表中原区;A代表零售;A13代表便利店;2代表第二家店)
中原区第6家三星级宾馆,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B3-6
(2代表中原区;B代表宾馆;B3代表三星级宾馆;6代表第六家宾馆)
中原区第13家快餐连锁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C2-13
(2代表中原区;C代表餐饮;C2代表快餐连锁店;13代表第十三家连锁
店)
注: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遵照上述示例填写
▲:如果工作中存在超出以上范围的业态类型,应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统一制定业态代码。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为加强中航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大厦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商业网点经营的相关规定1、经营内容不允许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噪音及污染。

2、经营项目不允许影响园区周围环境卫生及大厦整体形象。

3、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同时将租约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定。

如承租人违反本管理规定,出租网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受让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本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5、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为大厦业主共同所有,需维修时,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网点业主或使用人因维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7、大厦及网点门前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严禁商业网点占用,严禁在商业网点屋面安装或摆放任何设施及物品。

8、网点内消防设施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消防通道门为紧急情况疏散人员时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消防通道门,并严禁通过消防通道门及窗户进入大厦内。

9、在经营商业网点时,未经楼上业主同意,严禁任何人员上平台。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1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商业网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前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2、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严禁将商业网点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卫生间。

4、为保证大厦整体建筑风格,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外观结构,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窗户、落地门的样式、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因为全国各地网点数量众多,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网点的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网点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确保网点顺利运营。

第七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网点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卫生。

第八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章网点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点运营顺利进行。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问题或异常情况。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和投诉。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网点安全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资金和贵重物品的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台账,保留备查。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早退晚到。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饮食卫生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吃零食。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网点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对轻微违规的管理人员,可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

第三条对严重违规的管理人员,可暂停职务、降职处理。

专卖店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

专卖店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

专卖店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一、概述专卖店作为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和客户满意度,制定了本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

二、店铺管理1.开店条件:专卖店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有独立的店面或营业场所;–具备稳定的客户资源或拥有丰富的销售经验;–对公司产品和销售政策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认同;–按公司统一要求装修设计店面。

2.店铺建设和维护:专卖店应当按公司统一要求装修店面,并维护好店面的环境、设备和设施。

–店面装修应当符合公司品牌风格,色系、标志和陈列应当统一规范;–店内设备、设施和库存应当按照规定数量、品种和等级妥善保管和管理;–店内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经营政策: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经营政策。

–店铺售卖的产品必须为公司产品,禁止经营或宣传其他品牌产品;–店铺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公司的价格政策标准;–店铺谋取销售利益的行为不得违法或不道德。

三、营销推广1.宣传推广:专卖店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统一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量。

–店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的宣传标准进行推广宣传;–店铺应当主动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各种宣传和促销活动;–店铺应当努力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拓展市场销售渠道。

2.服务质量:专卖店应当时刻关注客户需求和满意度,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店铺应当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解答和维护;–店铺应当按时保质的完成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承诺;–店铺应当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四、奖罚规则1.绩效评估:专卖店绩效将在销售额、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和员工素质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销售额评价:根据店铺每月销售额进行评分,销售额越高得分越高;–客户满意度评价:根据店铺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分,客户满意度越高得分越高;–服务质量评价:根据店铺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服务质量越好得分越高;–员工素质评价:根据店铺员工的培训、学习和进修情况进行评分,员工素质越高得分越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8•【字号】浦府[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16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7月18日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设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是新区商业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受新区经贸局委托,负责全区商业网点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原则)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相结合;(二)与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四)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五)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第六条(编制规划)新区经贸局负责组织编制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规划应重点包括网点数量、业态结构、网点规模等内容。

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经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网点的运营管理,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维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银行网点,是指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包括分行、支行、网点等。

本规章适用于银行所有网点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原则,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网点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网点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银行网点应当积极开展服务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客户需求,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七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银行网点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及时报送各类财务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复核机构,负责对各项业务的复核和监督,提高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网点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和监察人员,负责网点整体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各项业务部门,包括存款业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清算部门、客服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网点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五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银行网点应当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建立员工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商业网点规定

商业网点规定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的规定

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3篇)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网点管理,提高商业网点经营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网点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业网点,包括商场、超市、专卖店、便利店、餐饮店等。

第三条商业网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二)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五条商业网点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三)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第六条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第七条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一)商品质量管理;(二)价格管理;(三)商品售后服务;(四)消防安全管理;(五)卫生防疫管理;(六)环境保护管理;(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八条商业网点商品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九条商业网点应当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商品质量、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商业网点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商业网点应当加强卫生防疫管理,确保食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二)商品质量和价格;(三)售后服务;(四)消防安全;(五)卫生防疫;(六)环境保护;(七)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摘自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
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目前已改为300㎡)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咨询警官建议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小于300㎡)。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目前已不允许二层以上):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
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
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可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一层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应小于300㎡)。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注:(括号内为加注)。

商业网点用电安全规定(3篇)

商业网点用电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商业网点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用电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网点,包括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维修服务等各类商业经营场所。

三、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一)商业网点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商业网点业主(或管理者)。

(二)商业网点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包括: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3. 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用电安全意识。

5.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做好用电安全记录,定期上报有关部门。

四、用电设施管理(一)商业网点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二)商业网点用电设施包括:1. 低压配电室、配电箱、开关柜等。

2. 照明、动力、插座等用电设备。

3. 电缆、电线、电缆桥架等。

4. 消防设施、器材等。

(三)商业网点用电设施的管理要求:1. 低压配电室、配电箱、开关柜等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火的地方。

2. 照明、动力、插座等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3. 电缆、电线、电缆桥架等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等问题应及时更换。

4.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五、用电安全检查(一)商业网点应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用电设施是否完好、安全。

2. 用电负荷是否合理。

3. 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破损。

4. 用电环境是否安全。

5.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二)用电安全检查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六、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一)商业网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用电安全意识。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鑫国际大厦管理服务中心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一、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管理
处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二、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
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三、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
部门的排放标准。

四、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
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五、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六、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大厦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
申请,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八、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
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九、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十、经营者要搬出大厦时,必须将垃圾清理干净,由管理处人员进行检查,铺位有受损
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

学校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学校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学校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商业网点管理,切实维护师生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商业活动的通知》(教高厅〔2007〕2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接受学校的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得经营超出许可范围方以外的经营活动。

应当及时对经营许可证进行更新。

第四条学校商业网点的开设、变更、关闭应当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并完成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低价诱骗、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设立消费投诉处理机构,及时有效地处理师生的投诉和意见,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商业网点必须与学校的后勤服务有机结合,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影响学校的公共服务和管理秩序。

第八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按时申报和公示有关税务情况。

第九条学校商业网点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商业网点,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责令停业整顿或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务会议主持,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2015-06-25 17:23阅读:17,813一,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要求:1,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考虑。

-倪照鹏2,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可以比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倪照鹏3,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因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的规定。

--倪照鹏4,独立建造的小型商店或设置在其她建筑下部的小型商店,无论其建筑面积大小,其防火设计的要求均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倪照鹏(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与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二:GB50016-2014 2.1.4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1,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就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与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与。

2,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设计。

)4,经营、存放与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与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

5,单独设置的商铺或设置在办公建筑等其她非住宅建筑下的商铺,不就是网点,应按商店营业厅考虑。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2•【文号】内贸市字[1995]200号•【施行日期】1995.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2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市字[1995]20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国办函[1993]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本规定所称城市商业网点,系指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仓储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国有商业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易于销售,方便生活,改善购物环境;(三)坚持大中型与小型相结合、新建与改建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构造功能完备的商品市场网络;(四)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合理有序。

第四条全国商业网点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各地商业网点主管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确定的主管商业网点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网点主管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计划、财政、内贸、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自治区设有商业网点管理机构的,应当加强对本省、自治区城市商业网点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城市商业网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分别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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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
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 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 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场、超市;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3 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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