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经营合同(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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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经营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拟以甲方提供经营场所、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在甲方经营场所上设立商铺进行销售,双方按约定方式分享销售收入的形式联合经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场所及商铺位置

1.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乙方设立商铺的经营场所位于,甲方负责管理运营该经营场所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下统称“标的物业”)。

2.标的商铺在区/ 层,铺位编号;使用面积平方米(最终以第三方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标的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一)。

第二条商铺用途及权益

1.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商铺的用途仅作为陈列及销售乙方提供的如下品牌的商品和品类之用,任何一方要求调整商品品牌和品类,必需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商品品牌:;

商品品类:。

2.乙方不得将标的商铺之全部或部分使用权或其他任何权益交予或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使用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3.乙方承诺经营品牌为“”,没有以任何形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经营提出的权利主张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造成甲方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联营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联营期限为年,自日起至日止。

2.联营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但需在期满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要求续约的意向,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联营协议为准。

3.本协议约定的协议期届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标的商铺,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延期的,应在协议期满个月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乙双方须在约满前天内重新签订续约合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个月前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或双方未能于约满前天内就续约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则甲方有权将标的商铺转与他人经营,自合同期满前个月甲方有权与他人订立新合同。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安排要约承租方或其代表进入标的商铺勘查现场,乙方不得拒绝。

第四条联营收益、费用及合作保证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联营收益以乙方全部税前营业额的抽成额计

算:年月日前,甲方结算扣率为乙方全部税前营业额的百分之计

算;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结算扣率为乙方全部税前营业额的百分

之计算。

2.乙方在开业后的经营销售过程中连续个月的月销售低于甲方指定的最低销售目标,经甲方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对该品牌予以面积的压缩或位置的调整,乙方必需服从调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在标的商铺内销售商品而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联营期限内,需支付如下费用:

(1)物业管理费: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或其管理部门支付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费、治安消防费等):元/平方米/月。

(2)推广费:乙方参加整体促销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按照乙方的每月全部税前营业额收取乙方市场推广费,每月的市场推广费为乙方当月全部税前营业额的 %,该费用甲方通过账扣形式收取。

(3)能源费(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燃气、取暖、油费等),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乙方自行支付或由甲方代收代缴(详见附件六:费用标准)。

(4)乙方自行承担与该标的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刷卡手续费、网络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其他费用:如在营业期间发生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费用,应由双方经过协商并书面确认后,据实收取。

5.乙方同意本协议第4条第4款约定的费用自乙方开业日起计收,甲方直接从联营收益中扣除。

6.乙方须于签订本协议日内,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作为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如合同自动到期或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在确认店内设施无损及验收无误后个月后,且无发生任何退换货及顾客投诉等事宜,甲方须无息退回该款项给乙方。

本条款中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违反本合同后,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双方约定甲方可以直接扣除本条款中所述的款项,履约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主张充抵租金、违约金和其他乙方应交纳费用。

7.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之规定或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行为,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损失时,甲方有权自乙方结算货款中抵扣相关损失。

8.乙方同意将联营期限内最后个月的销售货款,用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坏赔偿金等支付义务的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已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及商铺交还义务的,

甲方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日后向乙方返还(不计利息)。

第五条收银、结算及支付方法

1.甲方统一配置收银设备,乙方配备收银员,乙方须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收银设备收取顾客购货款并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顾客凭销售凭证到甲方服务台开具发票。双方于每日营业结束后对当日销售货款的对账单予以确认,对当日销售货款进行交接。

2.乙方销售货款全部进入甲方账户,甲方于每月第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结算清单。乙方收到结算清单后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结算清单后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甲方:如果结算清单数据无误,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数据开出增值税发票(税率 %),于收到结算清单后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财务部;如果结算清单数据有误,乙方向甲方提报异议。为保证结算的及时性,乙方仍应按照甲方提供

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并于收到结算清单后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财务部。甲方确认有误金额,将在次月结算时进行调整。

3.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甲方应得联营收益后,根据增值税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及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销售收入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须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名称必需与本协议甲乙双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如乙方应取得的联营收益不足甲方应得的款项,则应将差额在每月日前以支票、现金或汇款的形式交至甲方财务部或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按所欠款项加收日 %的违约金。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7.乙方必需统一使用甲方的收银设备及系统,并将全部销售收入录入并交至甲方财务部。

8.甲方有权安排进店内作抽样调查及保留派员进驻负责收银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乙方店铺内加装摄像头,发现摄像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作出合理的解释,双方确认摄像内的所有影像资料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9.如果于合同期内一经发现抽查数据与实际上传或提供的销售金额有差异者,甲方将不再认可乙方以往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违约金为没有录入部分金额的倍进行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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