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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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服务网络枢纽作用和村卫生所网底服务功能,调动乡、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需求,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六日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职能,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考核、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具体目标是:(一)建立四个机制。

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质多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6.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孙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医技术鉴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药物依赖治疗院(站、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主管机关,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医疗机构设置。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二)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省属医疗机构;(四)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五)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六)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6月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省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明确村医身份(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现将《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对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使村卫生室更好地发挥所承担的基本卫生保健和常见伤(病)初级诊治的服务功能,为广大农民提供最直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奖优罚劣的原则,具体目标是:(一)建立三个机制。

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二)实现二个转变。

村卫生室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卫生部门评价向卫生部门与村民联合评价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

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质优的服务,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合理医药、健康教育等内容,村医执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接受群众满意度调查,具体指标见绩效考核评分表。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村卫生室是指设在农村村庄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村卫生室的职责和要求第五条村卫生室的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四)进行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维护;(五)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要求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获取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本卫生信息的能力;(二)具备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的能力;(三)具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的能力;(四)具备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能力;(五)具备合理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能力;(六)具备配备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三章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室部门和卫生室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卫生室部门是指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的部门,由村卫生室的主任负责。

第九条卫生室管理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决策机构,由村卫生室的主任和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村卫生室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是指在卫生室工作的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是指卫生室的行政、财务、药品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室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甘政办发〔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所)从事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按标准配齐各项设备,为村医执业创造基本条件。

第五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优先晋升职称、优先聘用到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所)执业。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村卫生室(所)至少开展6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第六条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所)。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发[2010]11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0〕119号)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院内管理与建设: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录、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量占抗生素使用量的比例、业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及下村指导情况、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4)中医药服务:中医科室设置、中医适宜技术适用、使用地产中药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中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1/3。

村卫生室标准

村卫生室标准

村卫生室标准一、基本条件(一)房屋1、每个卫生室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3、诊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独立设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

(二)设备1、基本设备诊断床、诊断椅、观察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一次性注射器。

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氧气瓶(袋)、医用高压消毒锅、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栏;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3、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三)人员1、村卫生室人员包括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2、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

4、按照卫生部要求,乡医人员数量原则上每服务500人配备乡医一名。

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原则上每村定点一个,300人口以上地村庄或居住分散、群众就诊较远的村可增设一个。

二、卫生室管理1、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法定执业资格;2、做到24小时应诊,出诊随叫随到,文明行医、服务热情;3、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4、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5、认真执行《甘肃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6、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符合规定时限和要求;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8、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规范,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室内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10、各种收费及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合理收费;11、正规渠道进药,无假劣药品;1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13、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14、加强医疗事故防范,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等事项,经省卫生厅研究,拟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做出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置政府和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含500张)以上,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含200张)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市级(三级医院除外)、县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属地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负责已由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三、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事宜;其余市县公立医院申请增加床位,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编制、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guǎnlǐ)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yīliáo)服务,根据《执业(zhí yè)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yīshēng)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地制订(zhìdìng)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省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guīhuà)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fùzé)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妥帖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fāngmiàn) 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gōngnéng)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fúwù)、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fúwù) ,主要包括:(一)承担、参预或者协助开展基本(jīběn)公共卫生服务;(二)参预或者协助专业公共卫生(ɡōnɡ ɡònɡ wèi sh ēn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qítā)公共卫生任务。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甘卫规划函〔2018〕342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2011年10月,原省卫生厅招标确定北京中科美伦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全省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运行维护及质量保证期为5年。

现该系统运行维护合同已到期,经省卫生计生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在全省村卫生室统一部署使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代替现有村卫生室信息系统,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代替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是进一步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健康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专人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在村卫生室的顺利部署实施,并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村级门诊报销、健康档案建档、公共卫生服务、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工作。

该系统供全省村卫生室免费使用,承建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各市州要统筹协调,制定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计划,督促和指导所辖县(市、区)认真组织开展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工作。

(一)网路环境搭建。

截至2018年5月底,全省共有15000多个村卫生室接通了卫生信息专网(部分为4G无线接入),还有近2000个村卫生室没有接通卫生信息专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要一一排查,并协调当地电信部门尽快完成剩余村卫生室卫生专网接入。

(二)硬件基础配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村卫生室有关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有关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有关规章制度为了维护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行,保障村民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管理机构1.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为村卫生室管理委员会,由卫生室主任、医护人员和村委会代表组成。

2.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卫生室的工作计划、预算和人员安排,监督和检查卫生室的日常运行。

3.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卫生室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需要调整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医疗服务1.村卫生室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包括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急救和常规检查。

2.医护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按时下班,不得私自离岗,确保卫生室24小时有人在岗服务。

3.医疗行为应符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药品和设备,保护患者隐私。

4.医护人员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村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卫生环境1.村卫生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消毒设备和工具定期检查和维护。

2.医疗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每天定期清扫和消毒,保证使用安全。

四、安全管理1.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确保患者安全和治疗效果。

2.发生意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村卫生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增强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资金管理1.村卫生室应按照规定开展医疗保险结算和费用核算,保障医疗服务的合理收费和管理。

2.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账目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卫生室的经费和资产进行审计和监督。

3.经费使用应合理规范,不得挪用公款或私自占用,保证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为村卫生室管理的基本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卫生室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村卫生室能够更好地为村民的健康服务!。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1.人员管理:- 人员编制:根据乡村医院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编制数量。

- 人员招聘:确保招聘的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

-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设备管理:- 设备采购:根据医院的需求制定设备采购计划,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 设备维护: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药品管理:- 药品采购: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 药品存储:建立药品库房,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和清理库存。

- 药品使用:制定合理的药品使用指南,加强药品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浪费。

4.病历管理:- 病历记录:要求医护人员规范、完整地记录病历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等内容。

- 病历归档:建立病历归档系统,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可查找性。

- 病历保密:严格保护病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病历的保密性。

5.医疗服务管理:- 服务流程:制定乡村医院的服务流程,包括接诊、检查、诊断、治疗和随访等环节,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效率。

- 服务质量: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评估和改进。

- 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6.医疗费用管理:- 费用核算:建立医疗费用的核算和报销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 费用收取:对医疗费用收取进行规范管理,遵循价格政策,提供凭证和发票。

7.卫生安全管理:- 环境卫生:加强医院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等。

- 感染防控:制定感染防控方案,建立感染监测和报告体系,加强医护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操作规范。

8.医疗纠纷管理:- 纠纷处理: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甘卫农卫函[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0]11号)各市、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使广大农村居民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省卫生厅利用“2008-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基层医疗设备采购村卫生室设备配置项目”为全省尚未配置设备的村卫生室统一配置价值5000元的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套)、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十小件)等基本医疗设备,为部分中医诊疗基础较好的村卫生室配置中药柜等设备。

现就设备分配、使用、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一、设备分配此次分配按各市(州)县(区)行政村设置情况配置,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置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等十件设备一套(每台设备配各1台),省卫生厅已经配置过设备的村卫生室不再配置。

本次有配置名单的村卫生室直接配置到位,尚未建立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的设备全部分配至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查。

各市(州)、县(市、区)配置设备数量见《甘肃省2009年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配表》(附件1)。

二、设备配送按照村卫生室设备招标工作有关要求,供货商在兰州交货,由省卫生厅农卫处委托省医疗器械维修站组织专家验收、保管和配发。

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所辖县(区)卫生局在兰州统一领取,并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配送至村卫生室。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院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乡村医疗服务的医院、医护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院应当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院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促进乡村医院的发展。

第五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医院整体素质。

第二章乡村医院建设和设施第六条乡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七条乡村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医院的建设布局,提供充足的床位和病房,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八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护人员管理第九条乡村医院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十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医护人员轮岗制度,实现人员的合理调配和优化配置,确保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乡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医护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病人就诊登记、诊疗记录等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记录和随访。

第十三条乡村医院应当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及时对急危重病患者进行救治和转运。

第十四条乡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报销第十五条乡村医院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报销工作。

第十六条乡村医院应当依法向医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农村居民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实惠。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乡村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院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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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省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的,应不低于80平方米。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村医应当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距离乡镇卫生院路程较远,超过10公里的;(六)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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