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筹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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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筹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办公室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固定资产内容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综合部高速公路建管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综合部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订立相关的使用登记、交接,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财务部为高速公路建管办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协助综合部每季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由综合部统一购买(专用固定资产除外)。各部门填写请购单,送综合部审查汇总后报分管综合部的副主任批准。综合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请购单应填写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

第六条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固定资产在高速公路建管办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须到综合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工程结束后,由综合部、财务部对照实物台帐的数量进行盘点,共同向管养单位移交所有固守资产,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出售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综合部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帐务处理,并开具收据及收款,综合部依据财务开具的收据办理发货手续。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由综合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依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帐务处理;综合部负责进行实物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综合部、财务部门核查落实,按季盘点后提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依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高速公路建管办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每月按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列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由高速公路建管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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