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

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

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

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

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

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规则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约定说了算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

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

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

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简而言之,如果职工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每月工资外,还有一定的数额作为年终奖,或者公司是按照约定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发

放年终奖,那么即使职工在年底前离职,也可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

发放。公司不能依据新的规定拒绝发放职工的年终奖。

【相关案例】王某在2012年底时与公司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拒绝支付当年的年终奖。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

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公司认可曾通过邮件方式确认王某本人年度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时间,应系双方对年度奖金之约定,该公司

应按照上述邮件中确认的奖金数额及支付时间向王某派发奖金。虽

然公司称该奖金为拟发奖金,因经营状况不佳未向员工支付,但未

就上述事项与王某达成一致,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年度奖金。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

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规则二: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规定说了算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的只有每月工资,对于年终奖等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职工是否可以

拿到年终奖呢?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假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这种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在职激励型,即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激励在

职员工。与绩效考核型相比,在职激励制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

的意图。如果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

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不过,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依法制订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要通过民主程

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

在山东烟台市区一家电力技术公司当电工已将近十年的于松德,是他一家四口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微薄的福利待遇却叫他心寒。“在我们公司,我现在月工资是2000元多一点,合同制的电力工人

月工资都在3500元以上。我这种派遣制的电工工资低,福利待遇也

少得可怜。过年过节正式员工都有奖金,我们只是发一点礼品。”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

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公

司可以依法制订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

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

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相关案例】冯女士在某外企供职。往年年底,她总能领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2013年,她曾休为期3个月的产假,年底公司

发双薪就没有她的份了。她去公司查看规章制度,其中有规定:

“在岗在编职工在十二个月中缺勤不超过5天,可以获得年底双薪。”她感觉有些委屈,在与公司交涉前,想讨个说法:休产假的

女工究竟有没有资格拿年底的这份双薪?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尽管本市已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企业

对有关参保人员不再发放产假工资,但应由企业兑现的工资待遇不

能因产假而受影响。在发放年底双薪的问题上,冯女士的产假也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不能因其产假而扣发年底双薪。

规则三:既无约定也无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中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个就会产生争议了。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承认发放的是当年的年终奖,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但是职工在举证上可能会遇到障碍。也有可能单位不承认发放的年终奖,而是其他科目的款项,那么职工的年终奖就比较悬浮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