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劳务合同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往往掉入各种合同陷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秘劳务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帮助劳动者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同条款模糊不清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故意将合同条款模糊化,使劳动者难以理解合同内容。
例如,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二、试用期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这一规定,故意延长试用期,以降低用工成本。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等问题。
三、加班费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却故意规避加班费问题。
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模糊处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后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
四、解除合同条件苛刻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能会设置一些苛刻的解除合同条件,如要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支付违约金等。
这些条件往往对劳动者不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很难维权。
五、社会保险未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不缴纳或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六、劳动合同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使用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这些合同往往存在大量漏洞,如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不明确,甚至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七、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不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合同。
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避免劳务合同坑:1. 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陷阱
在劳动合同中,有许多常见的法律陷阱可能会给雇主和雇员带
来麻烦。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劳动合
同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您避免这些法律风险。
1. 不清晰的职责和责任,劳动合同中必须清晰地定义雇员的职
责和责任,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我将为您提供一份范本,确保雇员
的职责和责任得到明确定义。
2. 薪酬和福利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和福利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以避免未来的工资纠纷。
我将为您提供一份范本,确保薪酬和
福利条款清晰明了。
3. 离职和解雇条款,劳动合同中的离职和解雇条款必须合法合规,以避免未来的劳动纠纷。
我将为您提供一份范本,确保离职和
解雇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将为您定制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
范本,帮助您避免常见的法律陷阱,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无论您是雇主还是雇员,我都能为您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
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让我来帮助您避免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让合同起草变得更加轻松和安全。
签订时应该提防哪些陷阱
签订时应该提防哪些陷阱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无论是租房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还是合作协议等等,签订的过程都需要格外谨慎,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着各种陷阱,如果不加以提防,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下面就来详细说一说签订时应该提防的一些常见陷阱。
一、条款模糊不清这是签订合同时最常见的陷阱之一。
有些合同中的条款表述含糊,用词模棱两可,容易产生多种解释。
比如,在一份租房合同中,对于“房屋维修责任”的描述可能是“在合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承担”,但什么是“合理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
这就可能导致在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双方产生争议,互相推诿责任。
再比如,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对于产品的质量标准描述为“符合行业标准”,但具体的行业标准是什么却没有指明。
这可能会让购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却难以依据合同来维权。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对于模糊不清的表述,要及时与对方沟通,要求明确具体的含义和责任范围。
二、重要条款缺失有些合同可能会故意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等。
违约责任的缺失会让一方在违约时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
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那么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的缺失会让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具体的仲裁机构是哪家?如果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在哪里?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密条款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合同尤为重要。
如果没有这一条款,一方可能会随意泄露相关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三、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比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可能会有“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赠品不保修”“包间最低消费”等条款。
就业合同陷阱案例
就业合同陷阱案例一、工资待遇的“文字游戏”小A刚大学毕业,满心欢喜地找到了一份看似不错的工作。
签就业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着“月薪5000元”,小A心想这工资还可以啊。
可等他真正开始工作,拿到第一个月工资的时候就傻了眼。
原来,这5000元里面包含了各种名目的补贴,什么交通补贴、餐补、住房补贴,而且这些补贴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全额拿到的。
比如说交通补贴,必须提供当月所有的交通发票,并且总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餐补呢,每天要在公司食堂消费一定次数才能拿到。
这样七扣八扣下来,真正到手的基本工资只有3000元。
小A这才明白,这合同里玩的就是文字游戏啊,看似给了不错的工资待遇,实际上暗藏玄机。
二、超长试用期与低转正工资。
小B的遭遇就更让人无奈了。
他应聘的是一家小公司的设计岗位。
合同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小B觉得虽然试用期有点长,但自己只要好好表现应该没问题。
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工资的60%,当时小B想着转正后工资就高了,也就没太在意。
可是等到快转正的时候,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考核标准,这个标准非常苛刻,很多条款都是在合同里没有提到过的。
结果小B没有通过考核,公司又给他延长了3个月的试用期。
小B这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陷阱,这公司就是想用低价劳动力,不断地给员工设置障碍,不让员工顺利转正拿到高工资。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霸王条款”小C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是个技术骨干。
他离职的时候可被合同里的竞业限制条款整惨了。
合同里规定小C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但是公司给予的竞业限制补偿却低得可怜,每个月只有500元。
这500元在小C所在的城市,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
可是如果小C违反这个条款,就要赔偿公司10万元。
小C找工作的时候,很多同行业的好机会都因为这个条款不敢去,他感觉自己就像被绑住了手脚。
这竞业限制条款本来是合理的,但是公司这么低的补偿和高额的赔偿要求,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嘛。
四、工作地点的“乾坤大挪移”小D签就业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本市”。
常见的六种劳动合同陷阱
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包身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人保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叐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四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仸丌按劳动法有关觃定提供劳动保护幵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
常见的六种劳动合同陷阱
常见的六种劳动合同陷阱
一、“单方合同”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蒋先生今年4月份入职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然而蒋先生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找来蒋先生,称其表现不合格、工作出现差错,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蒋先生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自己进公司以来兢兢业业,工作认真,打算在公司长期发展。而且他为了这份工作,已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现在公司突然以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觉得无法接受。蒋先生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一纸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六、“备份合同”
为了逃避人保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其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打官司的依据。
用期是否有“就业陷阱”?近日,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便欲以表现不合格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签劳务合同套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用工逐渐成为人们获取收入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作为手段,设置各种套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我们就来揭秘那些隐藏在合同背后的陷阱,帮助大家避免上当受骗。
一、虚假宣传,夸大薪资待遇一些不良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会在招聘信息中夸大薪资待遇,声称可以日赚数百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企业会通过各种理由克扣工资,使得实际收入远低于承诺。
二、合同条款模糊,规避责任部分企业在合同中故意使用模糊的表述,使得合同条款难以理解。
例如,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用含糊其辞的语句表述,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以以合同内容不明确为由逃避责任。
三、强制签订,剥夺选择权有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要求求职者必须签订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这种做法剥夺了求职者的选择权,使得求职者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得不被迫签订。
四、签订不平等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款,如限制劳动者跳槽、限制劳动者享受社保等。
这些条款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虚假合同,虚构用工单位部分不良中介机构或个人,会伪造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用工单位,骗取求职者的押金或中介费。
一旦求职者发现上当受骗,往往已为时已晚。
六、合同条款变更,侵害劳动者权益有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以各种理由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如降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
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坚决拒绝。
为了避免落入这些套路,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每一项内容。
2. 在签订合同前,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信誉等。
3. 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对于不明确的条款,要求企业进行解释,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5. 遇到强制签订、不平等合同等情况,坚决拒绝。
6. 如发现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总之,签订劳务合同时,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陷阱和误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示劳动合同中的三大坑,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1. 试用期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倍以上。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工资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2.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甚至仅为正式工资的60%。
此外,试用期内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员工。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经济损失。
3. 试用期满后不转正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故意不录用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转正手续。
这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劳动权益,甚至被迫离职。
二、保密协议陷阱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这些范畴,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2.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保密协议。
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几种
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几种劳动合同的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仅达成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这种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容易导致纠纷。
2、格式合同: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这些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含糊不清,容易导致解释争议。
3、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只约定应聘者的义务,而不提及应聘者的权利。
这种合同是不平等合同,可能导致应聘者权益受损。
4、生死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在合同中接受“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合同可能导致应聘者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无法维权。
5、两张皮合同: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应付劳动部门检查,另一份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不利于应聘者,导致权益受损。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步入职场。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许多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和知识,往往容易陷入合同陷阱。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刚毕业就业合同陷阱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陷阱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小王,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小王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在入职后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陷阱。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
然而,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未给予任何培训,导致小王在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竞业限制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工作。
这一条款对小王来说过于苛刻,限制了其职业发展。
3. 保密条款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需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
然而,在离职后,小王发现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保密费用,也未明确保密期限。
4. 福利待遇陷阱合同中规定,小王享有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按照规定缴纳,导致小王在离职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案例分析1. 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能力的重要阶段,但许多企业利用试用期限制员工权益。
针对此类陷阱,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确保自身权益。
2. 竞业限制陷阱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和过于苛刻的条件会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竞业限制期限、范围和补偿标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3. 保密条款陷阱保密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过于宽泛的保密范围和期限会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
4. 福利待遇陷阱福利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加班费等福利待遇,确保自身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十大陷阱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慑于赔偿双倍工资的威力,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实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其工作人员早就吃透了《劳动合同法》。
而劳动者往往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遭遇的种种陷阱浑然不知。
本文现针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提防的陷阱做了一些分析总结.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
一、需弄清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不发生意外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是一个长期的合作过程。
因此弄清楚对方的情况是必要的.一般而言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都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合法成立是指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执业许可证等。
任何一个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查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所以大家签合同时,不妨先查询了再签。
如在广东省中山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由中山市接力工商信息咨询公司统一接受查询,任何人只要花上六十元钱就可以查到中山市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料,查询后会拿到一份盖了公章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表。
(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院内二楼)对于不能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就绝对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进了这些非法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要弄清楚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一般而言,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企业是不存在用工主体资格和资产信用情况的怀疑。
但是,假如你要入职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体工商户。
你就得当心了.除了按前面的规定查一下工商登记和注册资金的情况外,最好是先调查一下此家公司是否资本是否雄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是否曾有过工伤不予治疗,是否经常被劳动争议缠身.当然你如果是计划进该公司提任高层职务,也可以委托专门资产信用调查公司去调查.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劳动争议或者较严重的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小公司、个体工商户老板往往是把门一关,拍屁股走了人,丢下劳动者不管了。
劳动合同如何避开工资
标题:如何规避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导语: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工资问题往往存在一些容易忽视的陷阱。
本文将为您揭示这些陷阱,并教您如何规避。
一、劳动合同中工资的常见陷阱1. 口头承诺 vs 书面合同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只是口头与用人单位达成工资协议,而未将工资标准、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写在书面合同中。
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陷入被动。
规避方法: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相关条款明确写在劳动合同中,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同时,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进行沟通的证据,如短信、邮件等。
2. 基本工资 vs 实际收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明基本工资,而实际收入包括奖金、提成等。
这样,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的收入可能与合同约定不符。
规避方法: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并明确各项收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3. 试用期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低于这些标准。
规避方法:劳动者应明确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
同时,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这一标准。
4.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但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使用办法。
规避方法: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使用办法,包括加班时间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
5. 工资调整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工资调整的条款,导致在工资调整时产生纠纷。
规避方法: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资调整的条款,包括调整时间、调整方式等。
二、如何避免工资问题陷阱1. 认真阅读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资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陷阱有哪些4篇
合同陷阱有哪些4篇篇1合同陷阱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以欺诈、隐瞒或者违背公平原则等方式设置的陷阱,致使对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利条件或者被损害利益。
合同陷阱往往会对个人或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格外谨慎,以免落入陷阱。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合同陷阱及预防措施。
一、欺诈陷阱欺诈陷阱是指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常见的欺诈手段包括虚假承诺、不实陈述、伪造文件等。
为了避免被欺诈,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实对方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合同。
二、不平等条款陷阱不平等条款陷阱是指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或不合理条款,让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境地。
这种陷阱常见于消费合同、劳动合同等。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注意一些隐藏在术语中的不平等条款,如违约金、解约条款等。
三、法律漏洞陷阱法律漏洞陷阱是指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或模糊不清的规定,使得一方可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为了避免法律漏洞陷阱,签订合同前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信息不对称陷阱信息不对称陷阱是指合同双方在信息获取和处理上存在差异,导致签订合同时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容易被对方利用。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陷阱,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在谈判中处于平等地位。
五、强制签订陷阱强制签订陷阱是指一方利用垄断地位、权势或其他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使对方无法拒绝或有选择余地。
为了避免强制签订陷阱,签订合同前应保持警惕,如果对方存在强制签订的迹象,应及时终止谈判或寻求帮助。
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注意上述常见的合同陷阱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或争议。
二、谨慎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易做出承诺,避免因承诺不当导致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有什么禁忌
劳动合同的禁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些禁忌需要双方注意,以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产生纠纷。
以下是劳动合同的十大禁忌:一、未核实用人单位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先核实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包括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效。
二、未了解用人单位的资产信用状况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用人单位的资产信用状况,以避免用人单位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福利待遇。
三、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提供劳务的关系。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的性质,避免因合同类型不符而导致权益受损。
四、不关注社保费用缴纳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用人单位是否按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及是否存在截留社保费用的情况。
未缴纳或截留社保费用将影响劳动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的权益。
五、工资与应发工资不符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确保工资数额与应发工资相符。
若合同中注明工资与实际应发工资不符,应及时提出异议。
六、警惕工资结构陷阱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
要了解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标准,避免工资待遇受损。
七、未索要纳税凭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依法索取保存纳税凭证,不要有税后工资的概念。
纳税凭证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报销待遇的重要依据。
八、忽视工作地点和岗位条款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工作地点和岗位条款,确保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一致,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内容相符。
九、奖金、提成和销售资金回笼挂钩陷阱劳动者要关注劳动合同中关于奖金、提成和销售资金回笼的条款,确保这些待遇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合理,避免因业绩考核不公导致权益受损。
劳务用工合同的坑
一、合同期限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导致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处于无保障状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二、工资待遇不合理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资待遇,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工资待遇条款,确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三、加班费计算不透明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后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加班时长、加班费计算基数等。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缺失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障。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五、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苛刻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定了苛刻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如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提前通知期等。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六、保密条款过于严格部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定了过于严格的保密条款,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同类工作。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保密条款,确保自身在离职后能够正常从事相关工作。
七、违约责任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导致劳动者在违反合同约定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避免劳务用工合同中的“坑”,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每一项约定。
2. 对合同中不明确、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质疑,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
3. 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资料,以便对比合同条款。
4. 如发现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可拒绝签订。
5. 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便确定试用期限,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
假如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商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局部根据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屡次试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既然是考察期,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连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商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商定的试用期进展延长。
假如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就应当担当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消失“零工资”试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哪几种劳动合同的陷阱主要指那些可能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或导致劳动者在未来面临不利局面的合同条款或签订方式。
以下是一些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格外警惕:1、签署空白合同:雇佣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有签字盖章,但合同内关键内容如薪资、工作期限、岗位职责等为空白,允许雇主事后随意填写,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基本工资陷阱:雇主通过将工资结构设计为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奖金等形式,使基本工资部分低于实际收入,这样在计算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等时,会按照较低的基本工资进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临时工合同陷阱:以临时工身份签约,使得劳动者不能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保障和晋升机会,而且容易被随意解雇。
4、企业规章制度陷阱:在合同中附加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用以任意对员工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且此类制度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霸王条款:合同中充满倾向于雇主的单方面规定,忽视或削弱劳动者的权益,例如赋予雇主过多的解雇权、调整工作内容和地点的权力,而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不足。
6、押金合同:雇主在招聘时要求劳动者支付风险基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这是违法的,根据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7、暗箱合同:采用格式化的合同文本,但不对劳动者充分说明其中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减轻或免除雇主法律责任的部分,或者加重劳动者义务的条款。
8、口头合同:只有口头承诺而没有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口头约定难以作为有效证据,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9、单方合同:合同只详尽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尤其是诸如休假、福利待遇、解约赔偿等方面的权益,则描述模糊或完全省略。
10、生死合同:特殊行业如高危行业,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合同条款逃避对劳动者安全责任的承担,即便发生工伤事故也拒绝承担责任。
11、两张皮合同:为了应对监管,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应付检查,另一份则实际上执行,后者可能含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陷阱及其防范
任 。例如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 同 法》 第八 十五 条 , 劳动报 酬低 于当地最低
工 资标 准的 , 劳动者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支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可约定条款 , 人单 用
位可根 据 岗位 需要决定 是否约定 试用期 及约定试用期 的长短 。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
试用期工资 。不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 动 合 同法》 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出 了具体规
合 同的必备 条款是 指法律规 定 的劳动合 同必须具备 的内容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 ,劳动合同应 当具备劳动 合 同期 限 、 工作 内容 和工作地 点 、 工作时 间和休 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 险 、 劳动
保护 、劳动 条件和职业危 害防护等事项 。
至半年 的试用期 ; 有的用人 单位在合 同中
只约定试用期 , 说试用期结束后录用的才
签订正式的劳动合 同。 还有的大学生在就
业时被 同一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 , 通
全, 内容是否 明确具体, 的权利义 务是 双方
否对 等 , 如果发现 内容不齐全 、 不明确 的,
常换一个 岗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 , 或者签
【 中图分类号】G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4 0 9 8 ( 02 O c 0 5 — 89 2 1 )5 一
01 7-03 6
是一些 高风 险企业容 易在劳 动合 同中设 置类 似的条款 。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 中制定 限制或禁止女大学生结婚 、 生育的 条款 , 一旦她们结婚 、 生育 , 用人单位就会
( ) 用 期 过 长 或 重 复 约 定 试 用期 。 一 试
可 以通过 申请仲 裁和提起 诉讼 的方式 维
公司套路员工签劳务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
然而,这种做法往往让员工陷入困境,不仅权益受损,还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本文将揭开公司套路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内幕,为广大员工提供警示。
一、套路一:以“试用期”为名,延长合同期限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原本的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并声称这是为了“试用期”。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约束。
企业往往会利用员工急于就业的心理,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的劳务合同,以达到延长合同期限的目的。
二、套路二:以“项目制”为名,限制员工权益部分企业以“项目制”为借口,将员工视为“项目外包”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往往只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条款,而忽视了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权益。
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维权困境。
三、套路三:以“非全日制”为名,降低工资待遇有些企业以“非全日制”为幌子,将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却按照全日制员工的标准安排工作。
这种做法让员工在享受不到全日制员工待遇的同时,还要承担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强度。
员工在这样的合同约束下,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套路四:以“培训费”为名,要求员工缴纳高额费用部分企业以“培训费”为名,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务合同前缴纳高额费用。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证金”,企业以培训费为名,将员工的权益置于风险之中。
一旦员工离职,企业往往会以培训费为由拒绝退还。
五、套路五:以“兼职”为名,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将员工以“兼职”身份签订劳务合同。
这种做法让员工在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劳动风险。
总结:面对企业套路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广大员工应提高警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行业协会等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套路签劳务派遣合同
一、套路一:伪造劳务派遣合同部分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会伪造劳务派遣合同。
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却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甚至不缴纳社保。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还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病假等情况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套路二:拆分工资,压低工资水平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工资支出,采取拆分工资的方式。
他们将原本应一次性支付的工资拆分为多个部分,每月先扣除一部分作为考核工资,以此来降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套路三:异地调岗,规避劳动合同法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异地调岗的方式。
他们将劳动者调至异地工作,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的规定,还让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维权困境。
四、套路四:滥用劳务派遣,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且派遣工比例不得超过10%。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将主营业务岗位也采取派遣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维权途径面对企业套路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现象,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 收集证据:收集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 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劳务派遣行为。
总之,企业套路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遇到类似问题要及时维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打击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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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书,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合同的全面推行,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法设法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劳动合同中一些常见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劳动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先交纳押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服装费、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等,并规定劳动者因病因事请假、辞职时,收取劳动者的这些费用概不退还。
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遇到这一问题,劳动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拒绝交纳各种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主要有: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须发给经济补偿金。
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设置陷阱,利用强势地位,不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提示:劳动者在遇到这一问题时,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致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二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之三: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强势地位,将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强迫职工认可,并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当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又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阻拦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使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提示:当伤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
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照上述规定自行进行申请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在工伤认定之后,要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陷阱之四:工伤待遇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所应享受的待遇项目和工伤待遇计算的办法和标准以及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八章附则对《条例》中所称职工的解释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对“本人工资”所作的解释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并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职工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想法设法逃避责任,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工伤职工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签订霸王协议;或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计算,只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劳动者应当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下列六种工资形式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是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它包括: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婚丧等事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5、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6、伤病产假工资;7、年休假工资;8、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陷阱之五: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如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
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用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想法设法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折价顶替工资,致使劳动者因领不到工资生活发生困难。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单位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了食宿,这些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其实,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免费食宿是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是工资,当然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加上食宿的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如果直接支付的货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提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可见,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使用期内也不能例外。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用实物代替工资或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拒绝领取并提出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陷阱之六: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但是,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劳动者个人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提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的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放弃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