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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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含义



1、信息:要求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对证券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有实质影响的事实。 2、信息披露义务人: (1)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3)中介机构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 专业机构和人员 (4)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3、信息披露方式:直接披露或间接披露 4、法律责任:进行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考察


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起源于英国。1720年的南海公 司(South Sea Company)事件为信息披露制 度的诞生提供了契机(《Bubble Act》)。 1844年英国《公司法》为现代意义上信息披 露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于美国。1911年美国的 “蓝天法”以及《1933年证券法》《1934年 证券交易法》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说应考虑 以下因素:
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4、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临时报告;立即报告 此外还有,信息披露的最新性、合法性、有用性等。
Howey的启示: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证券的重大特征在于这种融资手段所表现 出来的“利用他人钱财”的特征:
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信息产品的公众性 和不对称性——证券市场上的卖者所承担 的严格的证券法上的强制性披露义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 警察。”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从横向方面上分有:

股票与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也称初次公开。 其公开的内容有:
1、股票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 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发起人、发行人的简况; (3)筹集资金的目的; (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 (6)承销机构的名称与承销方式; (7)发行的对象、地点;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以及收益、风险的预 测; (9)公司近期发展的规划; (10)重要的合同和重大的诉讼事项等。





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A)政府债券的发行; (B)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 (C)向150个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201个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答案:B D 分析:证券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股票、公司 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 用本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适用本法。排除A。C为私募。
第四章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导论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导言: 什么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证券法发展历史上的经典案例:Howey 案 SEC 诉 Howey案情简介: 被告Howey公司进行果园推销,根据其与投资 人的土地销售合同,将橘园卖给各地的投资人。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橘园由被告负责播 种、经营、收获和销售。合同期为若干年,在合 同期间被告对土地和橘园的播种、收获和销售拥 有完整的决策权。买方既无权进入果园,也无权 拥有任何产品,只是在收获季节收到表示他那一 份的支票。橘园的投资人不是橘园所在地的当地 居民,也不具备播种、收割和销售橘子的设备和 经验。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例外情况:

(1)私募证券,不上市交易,涉及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各国证券法都普遍规定不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
(2)政府债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因其特殊地位或是豁 免证券,无需信息公开。 (3)对上市公司的某些特殊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告, 如商业秘密等。 商业秘密豁免机制:证监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5条:由于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 的具体内容)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 行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二、证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证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中 的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有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公告等。
1、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3、临时报告

所谓重大事件的认定,我国《证券法》第67条 作了具体规定

4、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 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 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 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参考答案】 ABC 【考点提示】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1、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 为,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4、建立有效资本市场。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分类 从纵向上分有: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证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的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2)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 (3)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率; (4)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公司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发行公司的净资产;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等。
第四章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节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和交易 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形态: 1、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记载。如红光实业股份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 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大庆 联谊公司在上市申报中编制的财务报告比3年同期的利润多 处16167万元。 2、误导性陈述 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 述。如披露公司资产价值5000多万元,但未说明价值评估 的方式。 3、重大遗漏 未将应记载的事项完全或部分披露。 4、不正当披露 未在适当限期内或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不及时、格式不符合要求等。
法院的处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SEC对被告发出禁令,禁止Howey公司不根 据33年证券法§5(a)进行登记就进行土地以 及售后服务合同的销售活动。 地区法院和第五巡回法院否定了SEC的禁令。 最高法院则推翻了它们的结论,对SEC的禁 令做出了肯定,即认为Howey公司所从事的 土地销售和服务合同应纳入“投资合同” 从而也应纳入“证券”的定义中,那么就 应当根据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履行相关的 披露义务。




二、虚假陈述人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严格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 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9); 2、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69); 证券服务机构(173)。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责任(69)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 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不需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证券交易所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二、软信息披露问题


软信息:预测性信息 包括:对未来盈利等财务性事项的预测;公司管理 层对未来计划或目标的描述等 本质特征:带有一定的主观分析或判断 我国法律实践:证监会在2000年底建立上市公司业 绩预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发布预亏公告,后来又 要求上市公司对当年中期业绩同比是否出现大幅下 降进行在中期报告中进行预告,年报中将预告情况 披露增加为预亏、预警、和业绩大幅上升三种类型。 软信息披露的监管:警示性语言;实际与预测不符 的解释和更正。




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 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但是,1998年月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其上一年度(即1997年)年度报告 摘要称,1997年该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为-0.86元。 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中国证监会经核查证实: 红光实业发行前已经严重亏损,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 品销售、虚拉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的实际亏损10300 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发行资格,并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 重大情况。为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 出了处罚。另有一位董事因在红光实业股票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上投 了反对票,因而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思考问题】 1、如何确定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此虚假陈述案中 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 2、是否应追究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 什么? 3、为什么另一位在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的董事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典型案例: 1、蓝田股份案 2、麦科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3、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 4、郑百文案 5、银广夏案 6、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



东方电子曾是沪深股市中出名的“绩优股”,是国内高科 技成长股神话的象征。股价从1997年上市之初的17.79元, 一路攀升至2000年2月的最高价达448.93元,3年累计涨幅高 达24.23倍。 虚假繁荣的背后:公司高管人员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并 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 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 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办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 股票上市到2001年6月间,高管人员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 以虚造公司业绩。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 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并四次实行送配股方案, 使东方电子从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高管人员并安排公司工 作人员,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 告 。虚假陈述行为败露后,2002年11月29日,东方电子当 日的收盘价为3.90元。 思考:该案中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谁?他们进行了哪些 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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