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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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一、3.0.1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

风设施;

2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

1 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

备。2 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

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 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 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非强条】的规定。

四、3.0.4 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保证。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

化学性能发生变化,使涂料“老化”失效,出现粉化、脱落。厚涂型防火涂料有更好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使用寿命比薄涂型涂料长。网架、钢桁架支撑等构件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论证,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9.1.3条【非强条】的规定。

五、3.0.6 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条文说明】由于在厂房内和贴邻建造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六、3.0.8 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为了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要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同时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6条【强条】的规定。

七、3.0.9 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

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条文说明】目前建筑中大量采用落地窗,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延伸,设置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以防止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强条】的规定。

八、3.0.11 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人员疏散通道不畅通及安全出口的锁闭,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人员通道上的防火门,设置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1条【非强条】的规定。

九、3.0.12 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

【条文说明】工业建筑由于要满足生产和工艺或使用的需要,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割,但为了使卷帘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有效降落,所以规定了卷帘分隔空间的宽度。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2条【非强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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