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期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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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设计思路
一、整体设计思路
1、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分别设计保险方案由于工程建设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的风险类型比较广泛。工程一切险仅为在建工程的物质财产损失风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而对业主和施工单位人员的人身损害风险并未纳入保障范围。为全面保障贵司利益,我们针对此风险也提出了相关保险转嫁建议,以供贵司参考。
2、合理划分保险单元
保险单元的划分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减少再保险难度而采用的比较有效的控制风险的手段。建议贵司将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整体工程进行合理划分,使各保险单元主体结构控制在10亿元左右,这样既符合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独立承保能力,也适于各家小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加保险投标竞争。
3、采用文字保单的形式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产品都是采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普遍适用各类企业的格式保单,但针对本项目中所面临的风险其格式保单部分所涵盖的风险保障范围并不能满足全面的风险保障需求。有鉴于此,我们对本项目的保险安排不采用通常的格式保险合同,而采用文字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障,即格式保单与相关附加条款合并使用,为贵方“量身定做”科学、合理、符合贵方需求的保险保障。
4、合理确定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详细分析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的合理性,区分可保风险及自留风险,建议①将一些保险中不予承保的项目剔除,以避免无效投保,造成保费浪费。如:征地费用等;②将一些可暂不投保的项目剔除,以降低保费的支出。如:目前以桥涵、路基等土建项目为基本投保项目,管线、照明、绿化等项目可暂列为自留风险或通过商业合同转移风险。
二、各险种设计考虑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思路
(1)采用CIP模式,由业主统一安排保险,以切实保障贵司利益工程建设中的利益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业主、施工承包商、设计院、监理公司等各关系方,都是与工程建设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期间要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与工程有关风险的责任,交叉责任明显,一旦发生事故,有可能引发索赔纠纷。而采用CIP(业主统一安排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等)综合保险计划既能统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使业主全面控制工程风险,较合理的化解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索赔困难,又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节省保险费支出。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业主统一安排投保,但保费应由各关系方自行承担。
(2)增加清除残骸费用的投保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暴雨、山洪等自然风险而引起灾害事故,这些风险事故有可能造成部分工程发生损失,从而需要对保险财产进行清理、拆除,对于这部分额外的费用支出损失,我们将在方案中设计清理残骸费用特别条款进行相应的转嫁。
(3)增加设计师责任风险的投保
工程建设中因设计师设计方面的疏忽缺陷导致工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损失严重,因此应合理地转嫁这部分风险,在本方案中,我们将采用约定赔偿限额的投保方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限额内由于设计风险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设计师责任风险相对较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
工程建设人员通常由业主自己派驻建设现场的雇员以及承包方等其他关系方的施工人员共同组成。人身伤亡风险是大型工程项目必须面对的特殊风险。因此,我们建议贵司认真考虑:①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此提请贵司注意应督促有关施工单位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
②根据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及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且此项措施的实施是作为企业转嫁自身承担的雇主法律赔偿责任的主要手段,在此提请贵司注意应为企业所有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方案
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被保险人名称:
1、工程所有人:XXXXX有限公司
2、工程承包人:XXX
3、其他关系方:工程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以上各方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以各自的可保利益为限)
二、保险项目名称:XXX高速公路西段工程项目
三、保险项目地址范围
上述工程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
四、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1、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1)XXX高速公路西段工程 RMB
(2)上述保险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 RMB
总保险金额: RMB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1)地震、海啸为总保险金额的80%
(2)台风、暴雨、洪水为总保险金额的80%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万
(2)累计赔偿限额 RMB 万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部分 RMB 万
第三者责任 (仅针对财产损失) RMB 万
注: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期:自XXXX年XX 月XX 日0时起至XXXX年XX月XX 日24时止。
2、保证期:自工程整体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后个月。
七、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九、保险费率:
1、物质损失部分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
2、第三者责任部分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
3、附加险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
十、保险费:
1、物质损失部分费率×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部分费率×累计赔偿金额
3、附加险保费
总保费: RMB
十一、附加条款:
以下附加条款分别适用于本保险单第一、第二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具体条款措辞另行提供)。
适用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逐渐升值条款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6、赔偿基础条款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8、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9、工程延期条款
10、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11、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1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4、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1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6、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1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适用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
5、工地访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