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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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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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 第三,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 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 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 85条的 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三,合法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 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 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 基础上进行.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 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 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 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 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 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 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 束.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作出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 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 内容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对当事 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 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 效力. 而调解书则是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 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 不适用留置送达) 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 续进行审理.
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 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 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 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一种活动, 二是指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调解界说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的.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 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 的案件有: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 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 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 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 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 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 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 事人所在的单位或与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 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 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 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 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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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之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 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 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 制度.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 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 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 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 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 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 议不具有执行力.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 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 的基础上.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 当事人自愿. 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 人的意愿.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