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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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马戎律师、罗涛律师
【案件事实】
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机,孙某、尚某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 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
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 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王某经营的某药店作为特约商户,通过小广告向不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涉案银行卡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复制,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王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依法调取的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尚某二人发布租赁POS机的广告后,王某主动联系尚占强,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购买POS机,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犯罪嫌疑人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一段时间后,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随后将银行卡信息盗取后出售,再由购买银行卡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郁某、肖某等人异地利用伪卡通过POS机刷卡提现。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文),特约商户应为实名制,由收单机构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申请通过后,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协议应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王某作为药店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申领POS机的业务必须向金融机构或者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申领,可王某贪图便宜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尚某租赁POS 机,未审慎核查尚某的身份信息、公司信息真实性,草率地将自身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全部机密信息提供给尚某,并在租赁的经改装的POS上刷卡,最终导致包括涉案银行卡在内的大量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王某向来历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王某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王某在明知POS机系非法渠道租赁取得,应当知道其银行卡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租赁的POS机上刷卡后的信息被盗取的事实和不利后果,王某作为持卡人刷卡后应当立即采取修改银行卡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产生,但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合同义务,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
本案犯罪嫌疑人2015年1月2日安装POS机,后以POS机升级为名将POS机收回,长时间内未返还升级完成的POS机,案发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历时将近四个月。王某作为立正堂的经营者,明知立正堂非法租赁POS机的事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POS机上进行刷卡,应当预知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所复制的可能性与事实,但王某刷卡后长时间内未采取对银行卡密码进行重新设定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产生,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信息及密码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该由王某全部承担。
3、本案涉案银行卡盗刷过程中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明显,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为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将鼓励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引发社会道德风险。现在大部分储蓄卡纠纷案件多涉及到刑事犯罪,银行和被盗刷的客户均为受害者,但一般双方均无过错,或者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从公平责任而做出裁判,以减轻双方的损失。但本案中,因王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果银行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没有向正式的收单机构申请POS机业务,银行又无法向其他收单机构主张权利,此种情形下,则可能诱发社会道德风险,纵容不法分子甚至个别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本案的犯罪方式制作伪卡盗刷,最终由银行金融财产进行买单,这必将鼓励持卡人违法行为产生,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直接危害到国家金融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