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资金盗取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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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

第一类银行卡资金盗取类

目录

1. ATM 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2. 储户卡不离身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担全责

3. 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盗取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 储户被骗泄露银行卡信息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一半损失

5. 收单行ATM机被安装针孔摄像头卡资金被盗取开户行承担80%赔偿责任

6.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储户存在过错银行担责40%

7. 银行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

8. 银行卡遭盗刷一审判银行免责二审判银行担责20%

9. 储户密码泄露银行卡遭窃诉银行赔偿未获支持

10. 饭店消费刷卡信息被窃卡资金被盗取银行被判全责

1. ATM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储户王某于2007年1月14日在A银行开立存折,还捆绑了银

行卡,并设定了密码。2008年5月1 5日21点06分,王某使用该银行的ATM存款机存款500元,当时卡上余额为9198. 42元。2008 年6月9日王某存款时发现卡上少了9170元。于是到开户行进行查

询,该行以银行卡消磁为由,将原卡收回,换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联组织查出:2008年5月19日

原告卡上存款分5笔被人在湖北省襄樊市B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共计9170元(含每笔手续费14元),取款录像显示并非王某本人。调取2008年5月150 A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8年5月15日20时39分有人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安置可疑物,在另外一台ATM自动柜员机的屏幕上覆盖纸条进行屏蔽,王某就是在安置可疑物的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的存款业务;2008年5月15日21时19分可疑人将可疑物取走,屏蔽解除;2008年5月15日21时55分被告方工作人员到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安全检查。王某发现存款被人支取后,往返湖北省襄樊进行调查取证,花去交通费75元、图片录像制作费31O元。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案件属于信用卡诈骗案,应当由受害银行

报案,因此未予立案。于是,王某起诉A银行要求赔偿全部存款、利

息以及花费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户王某在A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同时捆绑了银行卡后,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储蓄

存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银行提供自助银行交易工具应对相应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ATM机在其24小时实施监控管理的过程中,被加装非法设备,事后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未通知相关储户以免损失扩大,说明其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故造成储户银行卡的帐号密码等信息泄露,银行所设置的

自动柜员机不能识别假卡,从技术上尚不能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造成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的主要原因,为此银行对这种

特殊的交易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为80%。储户在使用银行方提供的自助银行过程中,也应具有一定的警惕意识,其本人也未能充分履行谨慎使用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次要责任为20%。故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80游款本金、利息及支出的交通费、录像费

2. 储户卡不离身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担全责

【简要案情】

2003年9月26日,储户童某在A银行常德市一个分理处开立银行卡一张。2009年8月5日晚,童某在A银行常德朗州支行江北苑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00元后,存款余额为4546.28 元。

2009年8月6日,童某在A银行常德紫桥分理处存款4000元,

此时帐户存款余额8546.28元。8月11日,童某再次在自动取款机

上取款时,发现帐户存款余额少了8500元钱。童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城南派出所报案,称其在A银行

的8500元钱于8月8日在自动取款机上被人分5次盗取。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并出具了证明1份,注明:在2009年8月140上午,城南派出所民警洪某等一行五人调取了位于常德市人民中路的A银行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资料,看到监控录像中显示在8月8日上午6时18分左右,有一名头戴鸭舌帽、较胖、身高在1米7左右的男子在该机上分5次取走了童某银联卡上的8500元钱。该男子非童某本人。2009年8月5日19时55 分左右,童某在A银行常德朗州支行江北苑分理处,在编号为70134472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00元,取款时,周边无任何人观看。目前此案正处于案前调查阶段。童某就此事多次要求江北支

行赔偿85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中行赔偿8500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童某未曾遗失存折及银联卡,亦未向他人泄露密码,更未曾委托他人取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公安局向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局发来协查通报称:2009年8月28日晚8时许,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局抓获李某、朱某、李某3名江西瑞安籍犯罪嫌疑人,经初查,该3人长期流窜在外,利用在银行ATM

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与解码器等科技

设备复制银行卡,异地盗窃卡内现金。现已查明,2009年8月该团伙在江苏盐城、涟水、淮安、滁州等地就作案数十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其中,2009年8月5日(电子数据时间)前后,李某、朱某、李某等人利用在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与解码器等科技设备复制银行卡,异地盗窃卡内现金,卡主童某的银行卡已被复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和A银行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A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帐户内的资金安全。童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与解码器等科技设备复制,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童某对此无过错,A银行应向童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遂判决A银行赔偿8500元本金及利息。

3. 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盗取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08年12月18日,储户何某在A银行东兴支行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存入8万元,后分五次共取款3万元。2009年7 月10日,经另一被害人芦某到东兴市公安经侦大队报案,东兴市公安局侦查查明:2009年7月3日,黄某等犯罪嫌疑人在 A 银行东兴北仑分理处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和录像笔,乘何某在此取款之机,盗取了何某的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并伪造了借记卡。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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