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理念的反思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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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生认 为 : “ 强 制执 行者 ,乃 执行 机关 ,依执 行名
及 在 此基 础上 形成 的 价值判 断 和价值 取 向 。民事 执 行 理 念形 成 了执行 理论 体 系的 核心 内容 ,具 有高 度 的抽 象性 和宏 观指 导性 。民事 执行 理念 决定 了 民事 执行 基 本原 则 的确 立 、执行 方 式 的选 择 以及 具体 执 行 程序 和制 度 的设 计 构建 。
观 念 是 同义 的 ,即指 “ 看 法 、思 想 。 思 维 活 动 的
执 行理 念 的态 度不 能抱 残守 缺 ,更不 能 一成 不 变 , 而应 当从 社会 和法 制 发展 的角 度 出发 ,从世 界潮 流 和现实 国情 出发 ,随着社会 的变迁 、时代的进步 ,对 民事执行理念不断进行更新 、充实 、发展和完善 ,不 断适应 社会发 展进步和 民事执行工作新 的要求 。
观我 国大 陆 民事诉 讼法 学 界 ,对 民事执 行 概念 的表 述尽 管 多种 多样 ,但 基本 上认 为 民事 执行 是 司法机
官 、执行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执行活动发挥潜移
默化 的渗透和影响作用 ,还能为民事执行的立法体
关强制 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的一种活动 或行为 。例
如 ,王怀 安法 官 主张 : “ 民事诉 讼 中的执行 ,是指
和 我 国台湾 地 区的学 者一 般将 民事 执行 看作 国家机
结 合上 述认 识 ,笔 者认 为 ,民事执 行理 念是 一 种 特殊 的法 律理 念 ,是 对 民事执 行法 律制 度 和 民事
执 行司法实践所蕴涵 的内在精神及原理 的主观 反
映 ,它体 现 了人们尤 其 是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 对 民事执
行 的本质 、根 本原 则及 其运行 规 律 的理性认 知 ,以
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私权的一种救济或程序 。例
如 :在美 国 ,一般 认 为强制 执 行是 “ 法 律 给予 债权 人 的一 种 标 准 的 、一般 性 的 救 济 ” ,该 救 济 通 常 表 现为 “ 债 权人 能请 求州 使用 它 的强制 力 帮助 他 收 债 ” 。【 5 】 也 正 因 为如 此 ,美 国的强 制 执 行法 也被 称 作是 “ 债权 人 救济法 ” 、 “ 债 权 人权 利 法 ”或 “ 司 法 收债 ” 。在 日本 ,一 般认 为强 制执 行 是 “ 在判 决 程 序 之外 ,通 过 国家强 制力 为债 权 人对 债务 人实 现 给付 请 求权 的程 序 。 ”f 6 在 我 国 台湾地 区 ,陈世 荣
民事执行理念作 为一种理性化 、体系化 的执行
观 念 ,具有 以下 特 点 :其一 是抽 象性 和体 系性 。 民 事 执行 理念 不 同于一 般 的 民事 执行 观念 ,我们很 多 的执行 观念 是 简单 的 、浅层 次 的一种 执行 认知 ,这
义 ,使债 权人 之权 利 ,得 收实 行之 效果 ,而对 债务 人适 用 国家强 制 力 之法 定 程 序也 。” 另一 学 者杨
公 安 法治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D L A W
这样解 释 的 :理念 ,旧哲学 名词 ,柏 拉 图哲 学 中的
例设 计 和程 序制 度 构建 提供 依据 ,指 明方 向 ,最 终 会 对 民事执 行任 务 和 目标 的实现 发挥 重要 作用 。其
即法 的概 念及其现 实化” , “ 法 的理念 是 自由。”【 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专家史尚宽认为 , “ 法律制定
及运 用 之最 高原理 ,谓 之法 律 理 念 。” 『 3 我 国大 陆
长期 以来 ,我 国 民事执 行 制度及 其 运作 所 体 现
出的传 统 民事执 行理 念是 公法 秩 序 的维护 优先 于私
法 秩序 ;说 服教 育 的办 法优 胜于 强制 措施 ;实体 结 果 的公 正优越 于执行程序公正 ;执行工作 的开展专属
于法院司法职权。具体来讲 ,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一 ,在 民事 执行 的性 质与 目的上 ,侧 重 于强 调 民事执 行是 为 了强制 债务 人履 行 已确 定 的义务 , 维护 国家 公法 秩序 ,而对 私权 保 障重视 不够 。国外
些认知往往也是杂乱无章的,而 民事执行理念则是
与龄认为 : “ 强制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申
在对 民事执行活动及其运行规律进行深刻认识和把 请 ,依据执行名义 ,使用国家之强制力 ,强制债务
愎 握的基础上 ,对民事执行应具有的特质 、原则与方 人履行义务 ,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 。” 式所作出的高度抽象的概括与体系化的反映。其二 是影响性和导向性。民事执行理念不仅能对执行法
j 三 是开 放性 和发 展性 。从 方 法论 上看 ,民事执 行 的 理 念应 当是 开放 的 、变 化 的 、发 展 的 。我们对 民事
“ 观念”通常被译为 “ 理念 ”,康德 、黑格尔等人
的 哲 学 中的 “ 观 念 ”是 指 理 性 领 域 内 的概 念 ,有
时也 泽作 “ 理念”。总之 ,在 《 辞海 》中,理念与
二 、对传 统 民事 执行 理念 的反 思
成 果 。 ”… 更 具 体 明确 地 讲 ,理 念 就是 理 性化 的观 念 ,理性 化 的思 维 活动成 果 或者说 理性 化体 系 化 的
看 法 和 见解 。 德 国哲 学 家 黑 格 尔 最 早 将 “ 法 ” 和
“ 理念 ” 结合起 来 进行探 讨 ,他认 为 “ 法 的理 念 ,
地 区 国际法学 专 家李 双元则 认 为 , “ 法 律理 念就 是 对法 律 的本质 及其 发 展规律 的一种宏 观 的整 体 的理 性认 知 、把握 和 建构 ,是 一种 理智 的思 想 ,是一 种 方 法 ,是一 种态 度 ,是认 识论 、方 法论 和本 体
及 在 此基 础上 形成 的 价值判 断 和价值 取 向 。民事 执 行 理 念形 成 了执行 理论 体 系的 核心 内容 ,具 有高 度 的抽 象性 和宏 观指 导性 。民事 执行 理念 决定 了 民事 执行 基 本原 则 的确 立 、执行 方 式 的选 择 以及 具体 执 行 程序 和制 度 的设 计 构建 。
观 念 是 同义 的 ,即指 “ 看 法 、思 想 。 思 维 活 动 的
执 行理 念 的态 度不 能抱 残守 缺 ,更不 能 一成 不 变 , 而应 当从 社会 和法 制 发展 的角 度 出发 ,从世 界潮 流 和现实 国情 出发 ,随着社会 的变迁 、时代的进步 ,对 民事执行理念不断进行更新 、充实 、发展和完善 ,不 断适应 社会发 展进步和 民事执行工作新 的要求 。
观我 国大 陆 民事诉 讼法 学 界 ,对 民事执 行 概念 的表 述尽 管 多种 多样 ,但 基本 上认 为 民事 执行 是 司法机
官 、执行 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执行活动发挥潜移
默化 的渗透和影响作用 ,还能为民事执行的立法体
关强制 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的一种活动 或行为 。例
如 ,王怀 安法 官 主张 : “ 民事诉 讼 中的执行 ,是指
和 我 国台湾 地 区的学 者一 般将 民事 执行 看作 国家机
结 合上 述认 识 ,笔 者认 为 ,民事执 行理 念是 一 种 特殊 的法 律理 念 ,是 对 民事执 行法 律制 度 和 民事
执 行司法实践所蕴涵 的内在精神及原理 的主观 反
映 ,它体 现 了人们尤 其 是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 对 民事执
行 的本质 、根 本原 则及 其运行 规 律 的理性认 知 ,以
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私权的一种救济或程序 。例
如 :在美 国 ,一般 认 为强制 执 行是 “ 法 律 给予 债权 人 的一 种 标 准 的 、一般 性 的 救 济 ” ,该 救 济 通 常 表 现为 “ 债 权人 能请 求州 使用 它 的强制 力 帮助 他 收 债 ” 。【 5 】 也 正 因 为如 此 ,美 国的强 制 执 行法 也被 称 作是 “ 债权 人 救济法 ” 、 “ 债 权 人权 利 法 ”或 “ 司 法 收债 ” 。在 日本 ,一 般认 为强 制执 行 是 “ 在判 决 程 序 之外 ,通 过 国家强 制力 为债 权 人对 债务 人实 现 给付 请 求权 的程 序 。 ”f 6 在 我 国 台湾地 区 ,陈世 荣
民事执行理念作 为一种理性化 、体系化 的执行
观 念 ,具有 以下 特 点 :其一 是抽 象性 和体 系性 。 民 事 执行 理念 不 同于一 般 的 民事 执行 观念 ,我们很 多 的执行 观念 是 简单 的 、浅层 次 的一种 执行 认知 ,这
义 ,使债 权人 之权 利 ,得 收实 行之 效果 ,而对 债务 人适 用 国家强 制 力 之法 定 程 序也 。” 另一 学 者杨
公 安 法治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D L A W
这样解 释 的 :理念 ,旧哲学 名词 ,柏 拉 图哲 学 中的
例设 计 和程 序制 度 构建 提供 依据 ,指 明方 向 ,最 终 会 对 民事执 行任 务 和 目标 的实现 发挥 重要 作用 。其
即法 的概 念及其现 实化” , “ 法 的理念 是 自由。”【 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专家史尚宽认为 , “ 法律制定
及运 用 之最 高原理 ,谓 之法 律 理 念 。” 『 3 我 国大 陆
长期 以来 ,我 国 民事执 行 制度及 其 运作 所 体 现
出的传 统 民事执 行理 念是 公法 秩 序 的维护 优先 于私
法 秩序 ;说 服教 育 的办 法优 胜于 强制 措施 ;实体 结 果 的公 正优越 于执行程序公正 ;执行工作 的开展专属
于法院司法职权。具体来讲 ,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一 ,在 民事 执行 的性 质与 目的上 ,侧 重 于强 调 民事执 行是 为 了强制 债务 人履 行 已确 定 的义务 , 维护 国家 公法 秩序 ,而对 私权 保 障重视 不够 。国外
些认知往往也是杂乱无章的,而 民事执行理念则是
与龄认为 : “ 强制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申
在对 民事执行活动及其运行规律进行深刻认识和把 请 ,依据执行名义 ,使用国家之强制力 ,强制债务
愎 握的基础上 ,对民事执行应具有的特质 、原则与方 人履行义务 ,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 。” 式所作出的高度抽象的概括与体系化的反映。其二 是影响性和导向性。民事执行理念不仅能对执行法
j 三 是开 放性 和发 展性 。从 方 法论 上看 ,民事执 行 的 理 念应 当是 开放 的 、变 化 的 、发 展 的 。我们对 民事
“ 观念”通常被译为 “ 理念 ”,康德 、黑格尔等人
的 哲 学 中的 “ 观 念 ”是 指 理 性 领 域 内 的概 念 ,有
时也 泽作 “ 理念”。总之 ,在 《 辞海 》中,理念与
二 、对传 统 民事 执行 理念 的反 思
成 果 。 ”… 更 具 体 明确 地 讲 ,理 念 就是 理 性化 的观 念 ,理性 化 的思 维 活动成 果 或者说 理性 化体 系 化 的
看 法 和 见解 。 德 国哲 学 家 黑 格 尔 最 早 将 “ 法 ” 和
“ 理念 ” 结合起 来 进行探 讨 ,他认 为 “ 法 的理 念 ,
地 区 国际法学 专 家李 双元则 认 为 , “ 法 律理 念就 是 对法 律 的本质 及其 发 展规律 的一种宏 观 的整 体 的理 性认 知 、把握 和 建构 ,是 一种 理智 的思 想 ,是一 种 方 法 ,是一 种态 度 ,是认 识论 、方 法论 和本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