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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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注意事项: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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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合同的违约成本,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在居间合同这种三方合同中,除了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外,对于居间人的违约责任也需要注明,在这里,小编将为您介绍▲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

▲一、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

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就说明了在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条款中若出现这样的违约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不能以此要求违约金的赔偿,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上述内容是对▲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简单介绍,综上可知,在很多时候居间合同只会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对于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常常是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这就让一些中介有了可以推脱责任的借口。因此,小编建议您在购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要坚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方的违约责任。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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