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应该立法禁止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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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论点是“人肉搜索应该立法禁止”。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集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这其实就是一群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到一起,为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而此集合的参与者往往处于亢奋,冲动的精神状态,对信息失去理智判断的能力。
基于以上前提,我方将由以下三点,论证我方观点。
1.人肉搜索缺乏理性,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的本质,就是一种群体行
为,成千上万的参与者随意表达自己所想,穷尽所有去爆料,把当事人扒得体无完肤。毋庸置疑,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人们匿名在网上自由言论时,却对自己的言行不承担责任,不顾及他人感受,超出道德底线地对他人隐私,名誉进行侵犯以及不负责任的批评,谩骂,甚至威胁和人身攻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因此,为了维护道德底线,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2.人肉搜索程度不可控,引起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网上的流行语说的好。“如
果你爱他,人肉他吧,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人肉他吧,因为那里是地狱。”2007年,13岁的孩子刚因为一句无意的“很黄很暴力”成为人肉搜索的阶下囚;2008年,女大学生周春梅又因为网友们自以为是的伪正义,成为人肉搜索的刀下亡魂。试想,当个人生活变成了现场直播,个人资料成了公共信息,一举一动都可能让我们身败名裂,甚至失去生命,我们还能安心生活么?所以,为了正确引导社会发展,规范道德,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迫在眉睫。
3.人肉搜索牵连甚广,殃及无辜。2009年5月7日胡斌撞人事件中,网友通过
网络对肇事者及其父母进行“人肉搜索”,有关肇事者的家庭住址、手机、父母职业等信息一一被“披露”。几个和胡斌妈妈同名同姓的“陆红英”,竟被当成肇事车
车主,被公布个人信息,成为众矢之的。网友们不求正确但求最肉的做法给无辜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道德在大众的无视面前软弱无力,所以,为了保护无辜者,必须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综上所述,当期盼喜剧的精神消除了善与恶的界线,当人们畸形的好奇欲远远超出了道德的可控范围,当自以为是的伪正义成了人们孜孜不倦的追求,除了法律,一切手段都显得惨白无力。所以,为了这个社会的正常发展,稳定和谐,为了在坐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