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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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

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

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引言在校园环境中,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是学校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受伤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为了保护校园成员的安全,学校应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伤害事故。

1. 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与分类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内发生的导致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受伤的事件。

校园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交通事故:包括校园内的车辆碰撞事故、交通工具使用不当导致的伤害。

•摔倒与滑倒:指地面滑倒、楼梯摔倒等情况引发的伤害。

•实验事故:实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化学品泄漏等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

•体育事故: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扭伤、骨折等运动伤害。

2. 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的明确为了保障校园成员的安全,学校需要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安全责任。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校方责任学校作为校园伤害事故的主管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以有效执行。

这些制度应包括校园交通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提供安全培训与教育:学校应对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与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2 教师责任作为学校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教师应承担以下责任:•监管学生的行为和活动:教师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行为和活动,确保学生不会因为不当行为或危险活动而受伤。

•指导学生的实验和体育活动:在实验和体育活动中,教师应为学生提供安全指导,并确保他们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2.3 学生责任作为校园的一员,学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遵守学校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不进行危险行为或违反校规的活动。

•关注个人安全:学生应自觉关注自身的安全,不参与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活动。

3.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确定事故责任。

(六)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依法处理事故。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其处理事故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期限为:(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

(二)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伤学生的实际损失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三)赔偿方式,应当依法合理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追究制度

一、引言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因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学校事故追究制度。

本文将就学校事故追究制度进行阐述。

二、学校事故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事故追究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2. 公正公平原则:对学校事故的处理应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3. 严肃认真原则:对学校事故的追究要严肃认真,切实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4. 教育整改原则:学校事故追究不仅要追究责任,还要注重教育整改,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三、学校事故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学校发生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2. 事故调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责任。

3.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经济赔偿: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3)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学校应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学校事故追究制度的实施1.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和责任人。

2. 加强事故调查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事故调查队伍建设,提高事故调查能力。

3.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

4.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五、结语学校事故追究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保护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把保护学生的权益放在首位,尽可能减少事故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和影响。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帮助学生恢复健康,并做好后续关怀和照顾工作。

3.告知与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事故的真相和处理进展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同时,学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事故细节和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4.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学校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判断和处理,确保事故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及时处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和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6.教育与改进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学校应当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方式和教学方法,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举证责任。

学校应当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协商和解原则: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积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事态升级和矛盾激化。

在协商过程中,学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见,努力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校园伤害追责制度范本

校园伤害追责制度范本

校园伤害追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明确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三条校园伤害事故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二、责任认定第五条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分为学校责任、监护人责任、第三方责任。

第六条学校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是指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

第八条第三方责任是指与学校、监护人无关的第三人,因违法行为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追责程序第九条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学生,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调查结果应当向受伤学生及其监护人公布。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责任认定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监护人、第三方应当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第三方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校园伤害追责制度范本旨在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希望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谁犯的错误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比如,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比如,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一个行人闯了红灯被撞,此时司机没有错,行人有错,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也会让司机给行人一定的赔偿。

以上四个原则学校伤害事故用的最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注意对四个原则的灵活把握。

简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原则。

简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原则。

简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原则。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原因和事实,判断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一般而言,事故责任的判定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环境、条件等因素,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判定。

2. 受伤程度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受伤程度和现场医疗情况,判断事故的伤势严重程度。

对于伤势严重的事故,应该及时就医并进行治疗,以确保伤势得到充分的救治。

3. 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事故原因和事实,判断各方在事故中所受伤害的大小和程度。

如果事故原因和事实清楚,能够证明各方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作为判定的依据。

4. 过错原则: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表现出的过错程度,判断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对于涉及的过错,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态度、意图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5. 其他相关因素原则:在判断事故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环境、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

这些因素可以对事故责任的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应该成为主要的判定依据。

以上是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判定原则中最为主要的几个方面,不同的事故可能涉及不同的判定原则,具体判定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分类1. 意外事故: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2. 人为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事故。

3. 责任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同时注重教育和惩罚,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 及时性原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4. 责任明确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三、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学校应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责任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分类和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记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接受学校监督。

3. 降级: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降低其在学校的职务或职称等级。

4. 撤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撤职处分,免除其在学校的职务。

5. 开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在学校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

6. 赔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行风责任追究制:(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校园⼈⾝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损害赔偿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在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遭受⼈⾝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为致他⼈⼈⾝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发生在学校内的各类事故,对涉事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理的一项制度安排。

学校作为学生求知培养的场所,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建立健全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学校秩序和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首先,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合理的原则。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标准,确保责任的界定公正无私,处罚的力度适度合理。

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事故调查,以明确责任人,并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其次,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与学校相关的外部机构都有可能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追究。

因此,在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时,应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标准。

对于学校教职员工而言,他们是学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更加注重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因此在责任的追究上应对他们负有更大的责任。

而对于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而言,他们在学校内接受教育,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注重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学校应当通过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警示,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轻微的责任追究,可以通过警告或扣分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责任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犯错。

对于严重责任追究,如涉及到学校财产损失、学生生命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故,学校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育环境。

最后,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评估和反思,确定其是否合理和有效,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记录机制,以便于事故的追溯和责任的追究,确保事故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责任的逃避和埋怨。

总之,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学校安全环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遵循的原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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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遵循的原则
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是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都不愿发生的事。

但一旦发生我们就需要正视,需要妥善解决,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我们要本着如下原则:
首先关注学生,为学生负责。

实事求是为学生未来着想,该学校负责,迅速做好善后事宜,包赔学生损失,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既不亏着学生,学校也绝不委曲求全。

该学校以外的负责的,学校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以最快的速度救治或处理,学校也要争取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父母或最直接的监护人赶快奔赴现场共同处理。

学校是为学生服务的地方,学校对学生的态度标志一个国家先进文明程度,只有把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学校才有可能健康永久的办下去。

其次要为学校负责,为学校的长远发展负责。

学校人员众多,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也不可避免,学校不能怕出事,天天弄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提心吊胆而缩手缩脚毫无作为。

把工作做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事故,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勇敢面对,绝不明哲保身。

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调动各级力量处理好突发事变,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争取让家长社会满意。

但学校要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学校领导要懂法,在人情已尽的情况下,要用法律保护学校和老师的合法利益。

不可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花冤枉钱以求息事宁人。

现在家长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学校倒显得被动,该学校负责的义
不容辞承担下来,不该学校负责的学校也不要害怕抛头露面对簿公堂。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侵权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根据和标准来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归责原则。

根据民事法律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

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另外还有过错推定原则一说。

过错推定实质上是过错责任的演变,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

在过错责任中,由权利请求人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权利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责任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归结原则。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很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被采用的。

因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扩大适用的范围。

对于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校事故追责制度(2篇)

学校事故追责制度(2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生活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意外事故、校园设施安全事故等。

学校事故追责制度是指对学校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建立健全学校事故追责制度,对于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事故追责制度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事故追责制度应确保责任追究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合法原则:学校事故追责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

3. 实事求是原则:学校事故追责制度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客观评价责任。

4. 教育引导原则:学校事故追责制度应注重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引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学校事故追责制度的内容1. 学校事故报告制度(1)学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2)学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学校应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 学校事故调查制度(1)学校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组应全面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3)事故调查组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 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制度(1)学校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

(2)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事故责任认定应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4. 学校事故处理制度(1)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3)学校应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 学校事故赔偿制度(1)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受害学生或教职工进行赔偿。

(2)赔偿金额应根据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

(3)赔偿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校事故追责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宣传教育: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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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侵权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根据和标准来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归责原则。

根据民事法律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

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另外还有过错推定原则一说。

过错推定实质上是过错责任的演变,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

在过错责任中,由权利请求人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权利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责任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归结原则。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很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被采用的。

因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扩大适用的范围。

对于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过错应当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

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司法中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确定学校的责任中,除以过错
责任原则确定外,还应当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确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在民法理论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为平衡利益所作的适用。

如果能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同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

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则我们只能从过错的角度来考察。

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不能出于个人的感情扩大适用规则。

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其次,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在校园事故中,学生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需要均衡利益,即使学校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

而在现实社会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一样的,如果说学生是弱势个体,那么学校则是弱势群体。

众多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扣除教学经费外,能够支配的资金是极其有限的。

一味地强调由学校承担公平责任,势必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给其他学生造成的则是无形的损失。

因此,我个人认为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没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责任中任何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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